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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中的农民与国家

2017-12-15王勇

读书 2017年12期
关键词:斯科特农民国家

王勇

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和詹姆斯·斯科特(JamesC.Scott)都曾提示人们警惕“社会园艺师”所发起的大型“社会工程”。在斯科特看来,在苏东解体之后,“乌托邦”的幻想已另结新欢,如德国的科学林业、美国的工业化农业、巴西利亚的城市设计以及坦桑尼亚的乡村改造等大型社会改造工程,都是国家这一正式组织所发起的改善型项目,它们都陷于失败。斯科特关于“国家”的形象与功能的警惕性思考,与近年来西方理论界关于“找回国家”的倡议,虽面目不同,却也不是泾渭分明。人们都认同一个基本事实:在社会治理结构中,国家从来不是剩余物。这反倒与国内学术界关于“国家”的排他性认知多少有些不同。在此意义上,贺雪峰多年来的关注视角和研究成果便显得难能可贵。在这里,没有假设“强国家”与“弱社会”的实然与应然,而展示了具体场景中的确实与缺失,展示了当代中国农民、农村与国家形象的转变轨迹和其中的尖锐问题。

近年来,在政策研究议程上,“三农”问题始终是被预留为“一号文件”处理的事项。在“治理”成为现代化的新内容之后,农村治理也获得了全新的表述方式。然而诸如“农村”“治理”等抽象概念,在抓取了共相的同时,也丧失了很多需要微观表述和处理的细节。而蛰伏在农村和农民背后的这些细节,恰好是农村治理规范化和实效化的关键所在。

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与社会的结构性变迁,改变了农民、农村和国家的位置和形象。贺雪峰将其概括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农村社会基本结构”和“农民价值”三个方面的巨变。比对笔者团队的农村调研状况,笔者对巨变状况的概括是——农村的低组织化和高碎片化、农民的原子化和疏离化以及国家组织的空转化和形式化。

处于功能转型中的国家主导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千年巨变。这种变化,受制于过去和当下的国家转型,也影响和制约着未来的国家形象与功能定位。与斯科特警惕国家的观点不同,笔者与贺雪峰有限地共享一个认识——在当代中国农村治理转型中,我們需要关注和挽回的,可能恰好是一种特定意义上的积极国家观。

确实,詹姆斯·斯科特的告诫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提醒意义。在他看来,“那些国家发起的社会工程带来的巨大灾难产生于四个因素的致命组合”,即追求清晰化和简单化的“自然和社会管理制度”、对现代和进步意识“强烈而固执的自信”、“有愿望而且也有能力使用它所具有的强制权力”,以及与国家组织相对的缺少抗衡能力的公民社会(詹姆斯·斯科特:《国家的视角》)。但要指出的是,斯科特的提示,是基于国家改造对社会自然转型的干扰和破坏。对社会内在秩序之自然时序演化而言,这是一种有效的提示。这种提示及其四个因素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规范化治理方面,却意义不同。事实上,中国农村自一九四九年以来就是整体性社会改造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持续在场,而不是后期介入。这里真实的问题,不是国家的介入,更不是国家的退出,而是国家位置感和功能观的重新组织。

从存在方式和组织功能上,传统文本描述中的乡村社会都是一种安静而有序的样态。但是,统一而静态的描述,至少对一九四九年以后的中国农村是完全不适用的。就“统一”而言,既往人们往往把农村问题纳入城乡二元结构中去思考,于是农村问题被视为东、中、西部经济发展问题的一个子问题,农村是城市的对应性存在,是市场经济的剩余物。但正如贺雪峰所指出的,这忽略了中国农村在南、中、北部等不同区域所表现出来的内部结构的巨大差异(南方的团结型村庄、北方的分裂型村庄以及中部的分散型村庄)。一个“农村”语词之下,形态差之千里。农村问题关乎经济问题,但首要却不是经济问题。城乡差异古已有之,为何今日才成为问题?就此而言,今日精准扶贫之“贫”,较之经济内容,自然应具有更广的内涵。同样,城市吸纳农村的“城镇化”的建设思路,也需要具有更为开放的视野。

就“静态”而言,一九四九年后的社会改造运动中,农村与农民发生了巨变。其表现为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首先是“国一民”之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农村政策的变化,导致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巨变。农民由附着于农业和农村的集体成员变成了原子化的个体。其次,是农村社会基础结构之变。这来自两种对向的流动,一是农民离开农村,二是“现代意识”进入农村。两者持续性地推动了农村内生秩序的变化。农业税的取消以及粮价走低引发的土地劳动收益预期递减,使农民在被动间失去了集体指标,同时也失去了作为农村之结构要素的集体意识。农村从一个具有向心力和组织力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变成了一个仅有时间维度的驿站。对务工青年来说,这里是春节时临时团聚的“房子”;对留守农民而言,传统的生活价值已被稀释,现世和“现代”的生活体验潜移默化间成为常态。第三,传统的意义世界和人生价值基础发生了巨变。对农民来说,诸如传宗接代观念已经淡化,对祖宗和后代负责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不再如从前,而追求现实的快乐成为集体意识。村民之间成为“熟悉的陌生人”,传统的代际差异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更替,在不同年龄段的农民身上同时发生。现代信息和传媒技术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农民对农村不再有亲切的情感认知,不再具有费孝通所说的“利益关联”“情感眷恋”和“价值归属”。道德民俗等传统自律性规范迅速瓦解,而法律政策等现代组织规范仍未融入,维系人际关系的手段疲乏无力。农民由集体成员变成了个体行动的原子化存在,农村和农民都不再是一个可以整体性把握的对象。

上述三种彼此关联和彼此嵌入的变化,虽然根源于集体价值观的散失,但线索上却与国家在农村的选择性退出直接相关。“合村”“撤乡”“并镇”减少了组织成本和人员负担,但空余出来的空间,却没有相当的功能性组织接替,村里的孩子上小学就要远走他乡而被迫寄宿。在市场观念与现代消费意识的强力介入背景下,国家行政力量的退出,就不再仅仅是组织意义上的放权,甚或等同于全方位的放手。所以,在当前经济与社会转型的复杂形势下,正如贺雪峰所指出的,在人、财、物持续性流出农村,而农村注册人口基数依旧庞大的背景下,需要重新评估国家行政性力量的实质性撤出。传统理论所描述的“强国家”导致“弱社会”的结论,在这里并不适用。斯科特所警惕的“国家的视角”非但不是消极的,反倒是需要提及的。“国家”规模性隐退的直接后果,非但不能孕育一个正常的社会系统,反而可能制造一个“乱社会”——价值无序、组织无序和治理无序。

当代中国农村治理模式的转型属于国家治理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共享国家与社会转型的背景与任务,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其中较为突出的方面有两个。第一,组织方面,管制主体与自治主体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国家尝试改变行政管理社会的模式,但公权力的撤出,导致实质上早已属于国家行政权力末端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再具有相应的动员和组织能力。第二,功能方面,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甚至陷于瘫痪。传统国家权力的统摄性治理,既是一个科层化的权力层级体系,也是一个具有充分吸纳能力和分配能力的资源层级体系。这个体系能够有效地矫正市场的弊端,能够有效地处理“地方性”问题,所以此前的农村社会发挥了蓄水池和稳定器的功能。当前,行政权力与政府角色尝试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但管制功能退缩的同时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却严重不足。离开了国家,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金融、卫生等社会组织,都没有能力甚至没有意愿接手。农村社会中缺乏一个中间组织,作为中央与地方利益、国家与农民利益的耦合机制,它能成功地吸纳和处理各种利益诉求,有效地回应国家与农民、国家与农村的彼此期待。当代的治理理论诉诸主体和机制上的多元治理。国家是组织意义上的存在,同时也是功能性的存在,在多元主体治理的意义上,作为组织意义的国家与其他治理主体一道,能够有效地控制作为功能意义上的扩张型国家,从而能够实现农村治理中的核心——资源与秩序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当代国家理论中,“掠夺者”理论已不再具有市场,“契约论”思想仍具有局部解释力。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虽然不是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核心指标,却可能成为一种消极性的侵蚀力量。公共产品的属性与效果既取决于公众的满意指数,也取决于国家的作为方式。

(《治村》,贺雪峰著,北京大学出版社二0一七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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