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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公司法的几个基石问题

2017-12-14曾英姿

中国市场 2017年34期
关键词:法人公司法

曾英姿

[摘要]公司法最为普遍的说法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最少会包含五个区分点:第一个区分点是公司属于法人,但是如果是独资公司和一般合伙企业,就不属于法人范畴内;第二个区分点是有限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由合伙人承担;第三个区分点是双重税由公司进行缴纳,合伙企业不需要进行缴纳;第四个区分点是经营管理权由公司独立进行使用,合伙企业没有权力进行使用;第五个区分点是公司法可对公司行为进行规范;合伙企业需要由合同进行行为规范。从公司法在美国近期发展情况可以看出,这种区分形式越来越模糊,导致公司法理论在未来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为此文章针对公司法几个基石问题的反思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合伙人;法人;独立人格;有限责任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4172

普通的说法认为,公司法与合伙法之间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在对公司法下定义的时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公司法主要是为了在进行经营组织构建和经营活动法律的时候更加规范化。公司法与合伙法之间也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公司是企业众多形式的一种,早年时期通常会以无限公司的形式出现,无限公司是通过家族经营共同体演变而慢慢发展生成的,所以它属于合伙的一种形式,并且无限公司与独资企业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以上的说法都能成立,那么可以为企业规划提供两种发展轨迹:一种是企业先经历独资,然后经历合伙最后到企业这种发展轨迹;另一种是公司先经历无限公司,然后在经历两合公司,最后到有效公司这种发展轨迹。

1公司与合伙人之间的“分水岭”是否还可以由“法人”担任

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会被认为是一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法人组织,并且公司还具有属于自身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被俗称为公司人格。所以公司想要变成法人,就一定要具有以下两个实质的条件:一个条件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另一个条件是公司的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也是互相独立的,通过对传统企业组织进行分类可以看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中是不具备这两种实质条件的。

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需要对其债务进行连带责任的承担,如果合伙人发生意外,如死亡、破产或者是发生精神类疾病等情况,而且合伙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特别的规定,那么合伙企业就需要进行解散。公司在进行借贷时可以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但是合伙企业在进行借贷的时候不能用企业的财产作为担保,因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财产的所属人。

现阶段,如果还把“拟制人”或者“法人”的概念当作对公司和其他企业组织“分水岭”进行区分或者标准区分,那么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这种法律上的“拟制人”现如今已经比较模糊或是被改变了。法律拟制人或者法人一方面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人选,也就是说,他们属于法律上的“人”,而且现如今公司的独立人格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人”进行定义的时候,不会对公司、独资公司、合伙公司进行区分或者是统括。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诸如此类的法律进行定义单单只是为了某种意义上的便利,属于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主要特征,同时仍旧可以作为对公司和独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进行区分的一种标志。实质却不是这样,由于其他企业组织也已经有了属于自己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不仅仅只是在采用灵活商业规则的普通法地区发生了这种变化,在以成文法为主的欧盟地区也发生了这种变化,这种变化趋势更加明确地表明了传统意义上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现如今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

2“有限责任”已经不再只属于公司的专利

如果现如今式微、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这三种企业已经成为了主流的话,那么投资者或股东的保护屏障将会是有限责任,根据传统意义上的解释可以知道,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所以很多人会认为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专利,但是根据对美国的实际情况调查可知,“有限责任”已经难以成为式微、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这三种企业的区分点,因为传统的合伙企业现如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传统的合伙已经开始变成了现在的有限合伙,也就是在合伙企业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出来,从企业责任的角度来讲,有限合伙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什么区别,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人通常没有权利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但是从这一点能看出有限合伙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有着相似的地方。我国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时间在一九九七年,由于《合伙企业法》在二零零六年进行了修改,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了添加,这让一些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得到了确立,同时有限合伙与业主有限责任合伙制之间虽然方式不同,但是可以取得一样的效果,只不过业主有限责任合伙制属于一种权益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企业可以进行公开交易,组成部分通常由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经理合伙人和其他有限责任合伙人共同组成。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业主有限责任合伙制目前已经具备了公司企业中的一部分特征,也就是可以进行股票的发行。而且在20世纪末期美国还推出了一种新型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企业组织,这种企业组织与有限责任合伙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经营者也可以称之为一般合伙人,它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不需要对其中的连带责任进行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将其他合伙企业的优势都全部地吸纳了过来,让合伙企业的保护屏障和公司一样,所以还选择“有限责任”当作区分式微、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这三种企业组织的标志之一,那么极有可能会造成公司法理论混乱。

3特殊公司不需要再进行双重税的交纳

普遍的说法还指出了,公司与合伙企业或者独资公司之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于公司需要进行“双重税的”交纳,也就是说,公司和公司股东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进行税费的交纳,合伙企业和独资公司只需要进行一次税费交纳即可,也就是说合伙人和独资经营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收入进行税费的交纳。这样不同的交税制度会持续非常长的一段时间,而且我国在进行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过让合伙企业进行“双重税”交纳的情况,但是应用很短时间就被放弃了,从这个事件上可以看出,投资者的整体心态都不希望进行双重税的交纳,公司也是这样希望的,所以美国优先于其他国家进行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混合型或“杂交”企业形式的推广,也就是人们口中经常说出的公司、独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杂交产品,美国虽然因为立法者的功劳进行了混合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推行,也可以像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样不用进行双重税的交纳,但是这种有限责任公司会比较依赖合同自由原则。

4公司独立人格与管理权的出让和交付

公司的独立人格一般指的是公司可以进行民事责任的承担,特别是进行完意思机关的内部设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公司人格与自然人人格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人格是一个团体性的人格,公司意思的形成和执行都需要让法人机关来进行完成,所以公司机关是公司人格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进行公司机关设立的时候,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设定,但是由于现代美国企业的变迁,需要传统独立人格和经营模式随之进行相应的改变。公司如果经过协议、章程等一些手续允许将管理权转让、交付给外部管理人,那么公司将会变成一种无行为能力的公司基金,与非法人社团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大的差别,因为它们不需要对民事责任进行独立承担。

5结论

由于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进行公司分类模式的时候,容易让两类公司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一定的困惑,同时在进行理论解释的时候也会出现一定的困惑,所以需要对公司法进行不断的完善,并根据现今世界企业的发展和理论变化来进行公司法的必要反思,同时还需要对我国公司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公司法。

参考文献:

[1]喻宗汝,付永丽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6(4).

[2]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法學研究,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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