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互联网+PPP”打造“智慧法院”
2017-12-14周兰萍
周兰萍
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类诉讼急剧增加,法院收案数量持续上升。上海法院作为国内司法公正的排头兵,该种“诉讼爆炸”的态势尤为明显。而法院现有的司法资源却相对有限,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仍然难以彻底改观。此外,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要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分析
建设“智慧法院”,即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但显而易见的是,基于“智慧法院”未来需要容纳和处理的大量案件信息,以及与之相關的数据统计、分析、共享应用和诉讼服务应用,对于数据库和服务平台的数据容量、吞吐和处理能力及安全性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如果均由人民法院对“智慧法院”系统的数据库建设及服务平台的软硬件投资建设和运维完全采取自建自营模式,可能会造成资金利用的低效率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首先,建设“智慧法院”的根本目的在于一方面可利用内网整合内部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外网与公众对接,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所以,真正为人民法院智慧司法系统创造价值的是依附于信息化平台上的数据和服务,而不是基础设施本身。如果法院完全以自建模式投资建设“智慧法院”所需的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把大量的资金都投入了对基础设施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中,可能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专业化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管理并非其所长。仅仅依靠法院自有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库系统和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一方面不符合人民法院机构改革专业化和精简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会导致运营维护的低效和低质,不能提供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
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公共部门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公共部门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PPP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目前已成为国内公共服务领域较为常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
选择PPP模式进行“智慧法院”数据库和平台软硬件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首先,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资金,减轻法院的财政压力;同时,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专业技术、人才等,达到优化资源整体配置的目的。此外,目前云计算技术的迅速发展已经实现了信息服务成本的大幅下降,相较于自建和封闭的法院内部数据系统而言,采用云技术除可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外,还可以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便于提高公众获取司法共享数据的便捷性,达到法院、社会资本以及公众多赢的效果。
建议
一、根据数据交互主体不同选择具体PPP运作方式。建议在以“互联网+PPP”模式进行“智慧法院”建设时,应当对数据进行模块化管理,并根据数据模块所对应交互主体的不同,来选择适用的具体PPP运作方式。从“智慧法院”的数据交互主体来看,主要可分为法院内部、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法院与公众这三组。
(一)法院内部
对于仅限于法院内部访问或需要保密的重要数据模块(包含仅限法院内部使用的云数据),通常不对外开放,该部分模块所需的信息安全、抵御攻击和维护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较高,政府应当自始至终拥有该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和运营控制权,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可考虑仅将该部分模块的前期设计、建设或后期的维护外包给社会资本,因此,在具体选择PPP运作方式时,建议由法院自身进行投资,但可采取DBM(设计-建造-维护)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以提高资源的综合整合效果。
(二)法院与诉讼当事人
对于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平台等向特定诉讼当事人开放的模块,一方面法院可通过网上办理诉讼程序而节省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另一方面也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诉讼办事通道,因此该类模块具有一定的盈利可能性,建议可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由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社会资本的回报机制可来自于法院的付费,也可以考虑以诉讼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的一小部分作为收益来源,经营期满后社会资本将对应的设施设备资产移交给法院。该种模式下,法院投入建设资金便可拥有其最终所有权,有利于降低建设资金压力。
(三)法院与公众
对于公开的裁判文书、审判执行信息等对外无偿开放的数据模块,则建议可考虑采用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并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向公众提供数据和平台服务,法院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完善监管与绩效考核体系。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法院、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制,将法院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规范社会资本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项行为,确保PPP模式“物有所值”,从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
三、保障司法数据安全,防止个人隐私滥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智慧法院”的建设,还应当注意构建强有力的司法数据安全机制,加强对司法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应用的监督,规范司法数据的访问权限,以确保司法数据安全。同时,要加强对个人敏感数据的监管,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流程和使用权限,防止个人隐私遭到滥用。此外,建议通过相关立法手段和执法措施,加大对泄露和窃取司法数据、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兼顾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防止顾此失彼。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