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性立法提高城市“美感”
2017-12-14龚剑涧
龚剑涧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为全国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为破解“千城一面”的城市景观风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定规矩
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首要的是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规定,要求开展城市设计工作,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点。
条例在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同时,条例对城市设计的编制目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同时,为推动城市设计落地,条例从规划管理的角度作了详细规定。一是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对于尚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二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列入规划条件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落实情况。三是根据“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对设置候车亭、安装空调架等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相关活动作了列举规定。
城市更新维护有要求
针对以往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历史文化遗存破坏、架空管线无序设置等问题,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和管线“下地”作了要求。一是明确政府實施旧城区改建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二是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采取地埋的方式。
明确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资金保障
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环境艺术品,是增强城市公共空间艺术水平、提升城市文化内涵的重要载体。为保障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资金,条例规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航站楼、火车站、轨道交通等城市重要交通场站,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等建设项目,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应不低于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配置投资金额应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同时要求,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环节和审计环节均应当对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落到实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