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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自动保护原则的迷思与革新

2017-12-13柯林霞

赢未来 2017年7期
关键词:版权法人工智能

摘要:作品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版权法基本原则。但在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作品自动保护原则并不利于创作人对其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有效的保护。如果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另立新法,就必须对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作适当修订,由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与著作权登记一起作为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从而实现保障创作人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版权法 人工智能

版权法被称为“技术之子”,技术前进每一步都可能在版权法体系之内激起千层浪,互联网的问世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它使原本尚稳固的版权法制度摇摇欲坠,多数人注意到人工智改变了传统文学艺术创作的形式、创作主体等,事实上,人工智能已经触摸到了版权法的根基,比如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一、关于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拟定的作品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版权法基本原则,《伯尔尼公约》(1971巴黎文本)第5条第2款规定,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享有和行使根据国民待遇而获得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根源于大陆法系的“自动保护原则”受到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认为作品权利的诞生如同生命和健康权利一样,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正当性,无需取得国家的许可或履行相关手续即可拥有。在世界范围内,国民待遇原则和作品自动保护原则成为版权国际保护体系内最重要的两项原则。

二、人工智能对作品自动保护原则的冲击

在人工智能问世之前,立法者清楚知道作品自动保护原则并非绝对完美,在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之下,作者无须履行任何形式手续,自然地获得版权保护,为作者获得版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伯尔尼公约尽可能一致的方式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初衷是吻合的,但是,该作品自动保护原则的适用却并没有达到尽可能有效地保护作者版权的目的,孤儿作品就是一个证明。

人工智能的到来使得一切都在慢慢起变化,现行版权法体系是以人类作为文学艺术创作主体的预设条件的,人工智能却将人类逐渐推离文学艺术创作的中心,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界定和保护成为新技术时代的新话题。很显然,人工智能产生大量同质作品,每个机器人的代码模型不同,训练的数据量不同,输入的关键词不同,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就不同,但如果是同款机器人,就可能产生相同的人工智能创作成果,一旦这些成果分别掌握在不同的所有人手中,如何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人就成为第一要务,创作物产生的时间也是关键之一,问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生成时间要么从本地电脑取,要么从网络取,两种途径都不缺乏技术造假的可能,如何分辨创作物产生的时间先后确实是一个难题。

三、登记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作用

如果要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著作权,单纯依靠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显然无法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有效的管理,更无助于将来的著作权纠纷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另立新法如果成为可能,作品登记制度大约可以成为替代作品自动保护原则来有效管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一个选择。

第一,作品登记可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创作物区分开来。将来的作品登记制度应该属于“双轨制”,人类创作与人工智能创作分开登记,登记制度的泾渭分明有助于著作权诉讼当中法院对不同种类的创作物进行分类处理。事实上,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创作物在形式上难以区分已经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另立新法的一个障碍之一。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物另立新法,意味着文学艺术创作物实行“双轨制

”管理,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行与人类创作物不一样的法律规则,那么,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不免证明涉诉创作物的性质的义务,而著作权登记恰恰可以省去这个证明环节,登记制度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另立新法清除障碍,使得另立新法成为可能。

第二,如何处置未经著作权登记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不是强制性的,总是存在不愿意或者沒有进行登记的情形,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其性质如何界定是一个问题。此时,即便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创作物的性质,涉诉法院还是不免审查的义务,法院依靠何种方法、手段去辨识人工智能创作物将是一个相当大的疑问,这也是笔者质疑人工智能创作物另立新法能否成功的一个因素。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自动保护原则的适用

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行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与著作权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办法,即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创作完成之际即享有权利,但是行使权利必须以著作权登记为准,理由如下。

一方面,基于作品自动保护原则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根基性地位,如果抛开人工智能创作物,单独对人类创作物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则有歧视的嫌疑,文学艺术创作是平等的,不应受到区别对待。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创作物一样,在作品生成的那一刻,著作权即诞生。[3]

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自愿登记原则并非一贯地行之有效。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出现之前,作品的属性是同一的,而且人类创作的作品出现同质的几率较低,但现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创作物在形式上难以区分,而且同质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大量出现。强制著作权登记使有维护作品意愿的创作人占据著作权诉讼的先机,而那些无意维护作品的创作人就要付出败诉的代价。

参考文献:

[1]袁泽清,《略论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载《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4月

[2] 张春艳、任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载《时代法学》,2018年4月

[3]王伟,《人工智能已进入到脑科学在内的生物智能阶段》,载《中国电子报》,2018年4月13日

(本文系2017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7SJB1208)、2016年南通大学人文社科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030810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柯林霞(1980—),女,江苏省南通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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