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关系
2017-12-13王铖铖
王铖铖
[摘 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改编权则反映著作财产权,是对原作品的二度创作,维护作品完整权反映作者人格的著作人身权,即维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基础上进行编辑加工才能够获得长远发展。本文对改编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探讨了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以及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改编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G3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8-0286-01
引言
随着当今时代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影视产业的愈加繁荣,而畅销小说更是激发了电影、电视剧改编的热潮,当下小说的版权许可费用已经迈入了百万甚至是千万,一方面是强势资本追捧IP改编,另一方面是版权人对已经转让或者许可的作品要求维护作品的完整权的控制。然而,囿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影视作品的改编权以及维护作品完整权的模糊规定,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清,导致了冲突和重重矛盾,诉讼案件的频发引起了行业内的震动,这种问题不仅影响了原创、编剧、作家群体,而且给影视行业、电影传播、广播电视行业造成冲击。正确处理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是广播影视行业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1、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的简析
1.1 编辑加工
本文所述的编辑加工指的是对作品的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改编权的权利本质内涵上讲,改编权所控制的是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1.2 维护作品完整权
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维护作品完整权,即维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财产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者割裂或者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维护作品完整权以“有损于作者声誉”为要件。维护作品完整权的设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财产权转让前,作者可以控制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二是在财产权利被许可和转让后,著作权人可以依据维护作品完整权控制被许可人和受让人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行为。
2、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2.1 原因分析
素来“作品”和“改编作品”天然得存在矛盾:一方面,原著作品作者希望改编后的作品能较完整、合理的表达出作者在原著中想要传达的信息及其思想感情,即原作者希望的是改编者能用不同于原作的方式“传其意”;而另一方面,改编者出于诸多考量,尤其是将文学作品改编拍摄成电影,根据戏剧效果、拍摄手法、观众喜好等等因素必然会对原作删减或添加些更适合放到银幕上的情节,在这样的增减、修改再创作过程中,在改编权的范围内的改编当然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若对原作的改编过度,造成对原作歪曲、篡改,达到了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则会侵犯原作者的维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改编权与维护作品完整权在某些情况下会不可避免地冲突。
2.2 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影视改编的蓬勃发展,关于改编作品侵犯维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原著《鬼吹灯》的作者的维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即其显例之一。《九层妖塔》于2015年年底在内地院线上映,作为首部将小说《鬼吹灯》搬上大银幕的作品,该片在取得票房成功的同时,也由于电影的故事背景、情节及人物设定、性格等方面与原著小说截然不同而遭受诸多非议。本案中,电影制作方在开拍前已经获得对小说进行改编的合法权利,而改编后的新作品却因为与原著存在较大差异而被诉以侵犯原著作者的维护作品完整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维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以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原告无法举证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其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原告维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3、正确处理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关系
3.1 采用“两步走”认定标准
第一步,“实质性相似”+“公众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这一步是从客观方面来认定,“实质性相似”要求创造在后的作品与创造在先的作品在思想表达形式或思想内容方面构成同一,采取的方法一般有“思想内容一思想表现形式”二分法和“抽象观察法”,若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已经非实质性相似了,那么改编行为就跨出了改编权控制范围,同时,当改编者对作品的修改达到了造成公众的误解,并做出对原作的负面评价时,该改编行为就跨出了改编权控制范围,可能对原作者的维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侵犯,是否真的侵犯了还要看下一步;第二步,看原作者的主观,是否认为改编行为可能使他声誉受损,这一步是从主观方面来认定,如果第一步成立,进而看作者主观,若作者主观上认为改编行为已经或可能使他声誉受损,则侵犯了其维护作品完整权;反之,若作者主观上并没此想法,那么并不侵犯维护作品完整权。
3.2 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
在处理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关系问题上,既要考虑维护作者在先的人身权利,还应当考虑到合法改编权人基于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取得的合法改编权的行使,即要维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也应当维护合法改编权人基于合同对价所取得的改编权。完全忠于原著的改编是几乎不可能的,几乎所有的改编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触及到维护作品完整权。尤其是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如果遵从传统的改编权理念,让维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完全的涵盖改编权的范围,则会抑制作为影视作品的创新性。影视作品的改编權范围应该以维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观说为出发点,在遵循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发挥改编人的创意。在影视作品中维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最小程度的控制改编权,当两者相冲突时,维护作品完整权应该对授权的改编行为作出最大的让步,只要作品的改编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降低作者的社会评价,没有损害作者的声誉就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行使了改编权。
结束语
总而言之,影视作品的改编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观说为基本点出发,并遵循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不贬损作者的声誉,保证原著基本内容的一致性,然后可以自由发挥改编人的创意,做到合理改编。著作权人应“有限”放弃精神性的人身权利,加之以合理原则来协调与被授权人的冲突,进而促进影视事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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