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变身小三的资助对象较量
2017-12-13苏锦
苏锦
江苏省靖江市热心捐资助学的马女士,资助了一位贫穷女孩。这位女孩长大却成了丈夫的小三,丈夫为她花费百万元,她却倒过来拿着丈夫欠条向马女士索债30万元!
捐资助学,人财两空
季年是江苏省靖江市丹丰净化机械厂投资人,妻子马萍,女儿季丰,曾经是一个幸福而富足的三口之家。2000年的一天,季年、马萍夫妻俩一起去福建省考察投资项目,发现当地有不少失学儿童。马萍恻隐心顿生,和丈夫资助了一个叫李花的女孩。
在马萍夫妇的资助和关心下,李花顺利大学毕业。由于李花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马萍寄去路费,请她来了靖江,就在夫妻俩的厂里上班。虽然人生地不熟,但马萍夫妇视她如己出。
企业在靖江市生祠镇,家在靖江城区,马萍基本在家照顾女儿,很少过问镇上厂子的事。2009年3月8日,马萍有事到厂里,随手拉开季年办公室抽屉,发现有一本病历,看病的人是李花。狐疑地翻开病历,竟然是流产住院。李花的流产病历怎么会在丈夫的抽屉里?马萍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再一查丈夫的QQ聊天记录,里面有许多李花与季年卿卿我我的对话,季年不仅称呼李花“女儿”“丫头”,还喊她“姑奶奶”等;季年表态“这个月底就离婚了”,李花嗔怪“离婚了没有钱有什么用”等等;还有李花本人上半身半裸露的照片。不祥的预感得到证实,老公找了小三,小三正是自己昔日资助、视如己出的贫困女生李花。
晴天突起霹雳,马萍怒不可遏地立即找丈夫对质。真希望丈夫予以否认,可惜季年承认了,但苦苦哀求马萍原谅,说自己只是一念之差受了诱惑,保证以后彻底回归家庭,为此,季年还主动写了一份保证书给马萍。
想想女儿走上工作岗位不久,无论找对象还是事业发展都不允许有一个破碎的家庭。马萍选择了谅解,打算默默处理这起婚外情,让李花离开。然而,李花非但没有灰溜溜地离开靖江,反而叫了人理足气壮地打上门来,和马萍一家闹得不可开交。更可恨的是,鬼迷心窍的季年表面收敛了一阵,暗中一直和李花保持着不正常关系。在两人交往过程中,季年汇给李花的款项超过百万元。2013年10月,季年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00×××9554(以下简称9554信用卡),约定还款卡号为季年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62×××3871(以下简称3871借记卡)偿还,而这张信用卡是专门办了交给李花使用的,并绑定李花支付宝账户供其随意消费。李花也毫不客气地网购了大量女装、化妆品等。自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短短13个月时间,9554信用卡经李花支付宝累计支付172笔计34676.15元,平均每個月十多笔两三千元。2015年3月、4月,仅仅两个月,李花用季年的信用卡在福建省发生消费、取现17笔计12813.95元。同时,季年还汇款给李花买车、买房,为她花钱。比如,2015年1月,季年通过淘宝网购买家具,以支付宝支付2750元,物流收货地址为“李花,139××××7761,靖江市马州府水墨江南E-××号”。
直到2015年5月,马萍才知晓丈夫和李花依旧打得火热。2015年5月24日,不再柔弱和退让的马萍和季年摊牌。谈判结果是,季年又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季年保证在2015年年底前把从家中偷拿给李花买车、买房的款项一百万元全部拿回,拿回后和马萍谈离婚。
就在摊牌后半个月, 2015年6月9日,季年毫无先兆地突然自杀身亡。猝不及防的马萍整个人懵掉了。人财两空,只因为资助了一个曾经贫寒的女孩,马萍怎么也想不通。
小三索债,证据不足
2015年7月,季年尸骨未寒,李花竟拿着30万元的借条上门讨债。8月,马萍收到了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李花竟然把她和季丰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马萍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季丰在继承季年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靖江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现场,马萍心情复杂而沉重。她向法官表示:李花完全是在说谎,李花与季年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这30万元属于他们之间的“感情债”,虽然季年出具了借条,但李花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该起诉讼属虚假诉讼,请求驳回李花的诉讼请求。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花应当对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与季年之间的关系,从原、被告的举证情况来看,种种事实足以使法院怀疑李花与季年之间关系的正当性。综上,李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向季年交付了30万元的借款事实,李花要求被告归还3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6月12日银行转账的30000元,两被告对此作为季年的借款没有异议,而2014年7月5日季年转账的8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扣减,扣减后季年尚欠原告22000元,依法应当归还。据此,靖江法院于2017年7月5日判决如下:马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花借款22000元;季丰在继承季年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22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李花不服上述判决,于2016年9月7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泰州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当得利,必须偿还
在李花与马萍、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马萍、季丰与季年之母袁宝珠于2016年1月13日向靖江法院提起返还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327216.65元。
靖江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萍、季丰及三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林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花没有到庭,只是委托律师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李花的委托律师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靖江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李花本人到庭,李花并没有到庭。是不敢与恩人当面对质,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不得而知。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花否认与季年有情人关系,法院询问有关事实时,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不清,故李花本人有义务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其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李花与季年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endprint
靖江法院指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季年与马萍系夫妻,其与李花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季年出资为李花装修房屋或生活消费,李花因不正当关系而从季年处获利,其所得没有合法依据,且损害了季年近亲属的财产继承权,属于不当得利。季年死亡后,马萍、季丰、袁宝珠为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李花返还。综上,经查实,季年为李花支付各类款项共计82540.1元,李花应当向马萍、季丰、袁宝珠返还。
靖江法院2016年7月8日判决:李花返还马萍、季丰、袁宝珠82540.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李花不服靖江法院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泰州中级法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李花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法院以李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为由,认定李花承担相关不利事实(不正当关系),并不符合客观实际,也加大了李花的责任和后果。李花并不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是不敢到庭。在本案一审期间,李花与季年的借款纠纷亦已审理并等待判决,因李花处于哺乳期特殊情况且独身一人照顾孩子,加上在另案中开庭后马萍等人对李花实施了人身身体侵害,李花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故而不敢到庭。一审法院传唤李花本人到庭,李花接到传票后提交了书面申请希望一审法院延期审理,但一审未准许。李花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相关事实代理人已陈述,不存在相关事实陈述不清以及应由李花本人到庭的情形。
泰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花季年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年龄相差悬殊,但双方QQ聊天的内容暧昧,且季年不仅将其信用卡绑定支付宝供李花长期消费使用,还向对方出具金额巨大的借条,季年自杀前一天与李花通话10次之多,可见两人关系密切。根据2016年1月20日李花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及其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季年将其9554信用卡绑定支付宝供李花消費的事实。
季年出资为李花装修房屋或生活消费,李花在二审中陈述其使用季年信用卡系因季年欠其借款而口头答应以此信用卡偿还借款,但李花未能就此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泰州中级法院判决:上诉人李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