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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费用与粮食经纪人的合约形式
——以粮食流通产业为例

2017-12-13张宇驰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辽宁大连6025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沈阳000

财经问题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经纪人合约粮食

王 询,张宇驰,2(.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6025;2.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 沈阳 000)

产权、交易费用与粮食经纪人的合约形式
——以粮食流通产业为例

王 询1,张宇驰1,2
(1.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 沈阳 110001)

粮食经纪人作为一种粮食购销中介,一直存在于粮食流通产业中,但却很少在经济学范畴内引起讨论。在当前粮食流通产业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下,粮食经纪人有着特殊的存在形式。本文从产权和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系统地阐释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产业中的市场定位;通过对不同的粮食经纪人合约形式进行比较,具体解析当前粮食流通产业中粮食经纪人合约形式的特点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粮食经纪人发展的政策建议。

产权;交易费用;粮食经纪人;合约形式;粮食流通产业

一、问题的提出

粮食经纪人对于粮食流通产业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群体。熟悉之处在于,粮食经纪人就是粮食生产者与购买者之间的中介,相当于粮商、粮贩,这种职业自古有之。陌生之处在于,粮食经纪人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一种称呼,并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在法规及政策文件中正式使用之后,逐渐被社会广泛认可。之所以将粮食经纪人看做是一个特殊群体,是因为在中国当前农业生产和粮食流通的形势下,其与传统的粮贩之间又存在区别。传统意义上的粮贩仅仅起到中介的作用,即“中间代理、赚取佣金”。当前粮食经纪人已经从简单的中介人发展成规模不等、形式不同、业务广泛的市场主体,其业务也向上游生产和下游加工进行延伸。目前,一些粮食领域专家根据粮食经纪人收粮后采用的经营方式,将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运输型,即收粮后直接运送到购买粮食的粮库和加工企业手中;二是仓储型,即有自己的临时仓储设施,可以将粮食存放起来,待价而沽,利用市场变化赚取差价;三是经营型,主要是指一些具备一定规模的粮商,包括进行快速加工出售业务或在产区和销区之间进行粮食贸易的中小型企业。笔者认为,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可将粮食经纪人定义为在粮食流通产业中,介于粮食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经济主体,严格来说,粮食使用者是相对于粮食生产者——农民来说的,是指从粮农手中收到粮食进行加工、贸易甚至直接作为原料消耗的各类企业。这里所说的粮食使用者包括粮食深加工企业以及粮食收储企业。

目前,学术界对粮食经纪人问题的直接研究还不是很多。沈大平[1]以江苏省兴化市为背景,阐述了粮食经纪人的现况及发展趋势。宋延明[2]对中国14个省市的粮食经纪人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比较系统地考察了中国粮食经纪人的组成结构、经营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赵忠学[3]界定了粮食经纪人的相关概念,分析了粮食经纪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这些研究使粮食经纪人的概念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不少相关文献对粮食经纪人问题的研究都有启发意义,这些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与粮食经纪人概念接近的农村经纪人或农业经纪人的研究。郭小玉[4]通过对冀西北地区村庄的调查,阐述了农村经纪人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培育农村经纪人组织,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管理。肖云和张磊[5]通过对重庆2 280名农村经纪人的调查,提出了促进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的措施。肖云和李胤珠[6]还通过对重庆市的调研,分析了农村经纪人职业选择和流动的动机,并据此提出稳定农村经纪人职业的对策。邵丽娜[7]总结了农业经纪人队伍的作用,并分析了其发展前景和管理方式。二是对中国粮食产业大背景的研究。何官燕[8]强调了整合粮食产业链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尹义坤[9]对中国粮食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政策进行了评述,并构建了一套粮食产业政策体系。贺伟[10]分析了当前中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陈飞等[11]通过对中国1995—2008年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验证了农业政策对粮食产量和粮食生产调整能力的影响,并提出了提升中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相关政策主张。三是对农业或粮食产业内组织形式及组织间关系的研究。刘风芹[12]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对订单农业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市场中合约进行规制的政策主张。蔡司阳等[13]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农超对接”关系进行研究,论述了农业经纪人在流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寇光涛和卢凤君[14]从产业链增值的角度,分析粮食产业链条的不同发展路径,以及未来中国粮食产业链发展导向。

综观上述文献,学术界还没有一种好的角度和范式来将粮食经纪人和传统粮贩作出区别,并解释粮食经纪人的相关问题。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粮食流通产业逐步向上下游进行延伸,粮食经纪人的发展也必然会受到粮食生产和加工销售业的影响,当前粮食产业面临进口依赖和产能过剩的双重结构问题,一些产业支持政策也饱受争议,同时还存在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考察这些因素对粮食经纪人的影响,探究正确引导粮食经纪人的发展之路,对推进粮食供给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下,运用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来解释当前粮食经纪人的产生及收益来源,明晰他们在粮食流通产业中的市场定位,同时对粮食经纪人的不同合约形式进行比较,并考察粮食产业相关政策对合约要素的影响,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二、粮食经纪人的市场定位

1.粮食经纪人降低了交易费用

众所周知,中国的耕地面积虽广,但分布十分分散,除几大平原具备优质的耕地以外,很多省份限于地理条件,都是不成规模的小块粮田,这就使大规模机械化粮食生产不能完全推广到所有农地上。同时,中国的农民数量庞大,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生产者更是分布广泛,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水平差异极大,经营规模千差万别,这都给大规模粮食贸易带来了困难。直接导致粮食使用者从农民手中直接购买粮食的交易费用非常高。这种交易费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搜寻成本。广大中小粮食生产者一般都分布在较为偏远的地区,数量庞大且分散,而且种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时因个人或气候原因少种少收,有时甚至不种,而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收储企业很难每次都准确地掌握每个农户的收成情况,也就无法确定上门收粮的成本和收益,因而没有直接收粮的动机。而农民所在地区信息闭塞,不能准确了解市场需求情况,因而也没有售粮的意愿。二是专用性资产投入的机会成本。粮食交易过程中的主要专用性资产包括运输工具和临时储存工具。对于农户来说,家庭交通工具多以畜力车或简易机动车为主,且大多没有储粮设施,许多粮食都是露天存放。如果购置交通工具和储存设施,一年到头只有收粮售粮时使用,资产使用率非常低,结果就是得不偿失。对于粮食加工和收储企业来说,使用本企业的车辆到一些不熟悉的农户手里去收粮,其成本也大大高于收益,且组织专业的车队也有很高的运营成本,对于季节性很强的粮食流通产业来说,同样存在资产使用率低的问题。最终导致粮食交易双方的专用性资产投入激励不足,使交易无法完成。而粮食经纪人的人员构成特点,能够降低粮食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费用。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粮食经纪人主要由五类人组成:一是种粮农民,忙时种地,闲时收粮。二是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三是农村运销专业户。四是个体粮商和小微粮食企业。五是对粮食经营感兴趣的城镇人员和返乡农民。这些粮食经纪人对分布在广大农村的农户非常熟悉,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各家各户产粮信息,同时因为熟悉收购粮食的加工和收储企业,因而能够快速获得粮食的需求信息。因此,粮食经纪人大大降低了市场间买卖双方的搜寻成本。同时,这些粮食经纪人具有多重身份,且容易组织或分散,他们手中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在农忙时可以组织运输和储存,在农闲时还可以经营其他业务,因而对专用性资产的使用效率更高。这样,粮食经纪人确实因为降低了粮食市场中的交易费用,使很多不能实现的交易成为可能,增加了企业的粮源,也激励了农民种粮。

2.粮食经纪人在产权转移过程中的寻租

粮食经纪人不仅依靠降低市场上的交易费用获得收益,也会在粮食的产权从农民转移到粮食使用者的过程中获取租金。如果粮食经纪人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从农民手中买粮,再到企业去卖粮,那么不管粮食经纪人从中获益多少,都是其依靠降低交易费用从农民及粮食使用者身上分享到的租金,也可以说是粮食经纪人的劳动收入。但是,如果粮食经纪人在确定价格下,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占用了粮食产权转移过程中的公共部分,*产权转移的公共部分是指在某一物品的产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中,当双方或某一方无法控制和监督时,可能被另一方或第三方攫取的部分,比如卖方在无法准确测量的情况下将多于约定重量的商品卖给买方,多出的商品重量在转移到买方的过程中就处于公共部分,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可能是负责运输的第三方取得这部分,或者在交易完成后由买方取得。获取了额外收益,这就是寻租行为。在粮食经纪人与农民的交易过程中,农民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一方面,农民对粮食市场的供需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掌握不如粮食经纪人全面,粮食经纪人可以通过虚报有关信息,让农民确信只有按照粮食经纪人的价格出售,才是唯一的出路;另一方面,粮食经纪人手中的测量工具比农民先进很多,可以在称重和质检的过程中,利用这一优势虚报粮食的数量,或者降低粮食的等级,进而降低成交的数量和价格。同时,粮食经纪人在将粮食出售给粮食加工企业或收储企业时,也可以通过欺骗或收买企业员工的方式,以次充好、以少充多,进而获得额外收益。这些机会主义行为使粮食的产权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被粮食经纪人占有,这是市场规则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因为验证和监督成本太高,这种现象大量存在于粮食交易过程中。

3.交易费用模型的解析

我们通过建立一个粮食市场的交易费用模型分析粮食经纪人在市场中的定位。假设市场中粮食生产者希望出售1单位的粮食,因为市场中存在交易费用,最终到达粮食使用者手中的粮食就会小于1单位。设Yp为粮食生产者愿意出售的粮食数量,Yf为粮食使用者最终能够获得的粮食数量,Yp-Yf就是交易费用。设c1为成本型交易费用,包括信息搜寻费用、粮食仓储费用和运输费用等;c2为监督型交易费用,即认定粮食的品质、数量和约束交易双方寻租行为的费用。这样,我们得到市场的交易函数如下:

Yf=F(Yp,c1,c2)

其中,∂F/∂c1lt;0,∂F/∂c2lt;0。也就是说,当两种交易费用上升时,由粮食生产者售出同样数量的粮食,最终到达粮食使用者手中的数量会更少。

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粮食生产者和使用者交易曲线图

三、粮食经纪人的合约形式

前文提到,当前粮食经纪人的类型各不相同,其经营模式也多种多样。但是,粮食经纪人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不同的交易合约,将粮食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因此,本文按照不同的合约形式对粮食经纪人进行分类,并进行深入考察。

1.市场交易合约

市场交易合约就是纯粹的买卖关系,是最基本的合约形式,粮食经纪人在与粮食生产者和粮食使用者交易时都广泛使用。市场交易合约比较典型的是随机交易合约和长期交易合约。随机交易合约也就是一次性交易,一些粮食经纪人跋山涉水,走街串巷,走到哪收到哪,收完之后寻找收粮企业进行出售。在随机交易合约中,粮食经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较多,一些不法粮贩搞一次性收购,克扣粮农、掺杂损企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农民和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长期交易合约多为非正式的关系合约,粮食经纪人活动范围以本乡本土为主,方圆几十公里内的农户都是熟人,谁家有粮、能卖多少,都心中有数。这种合约主要靠乡里乡亲的情感和信誉支撑,因而粮食经纪人的收粮服务都很认真,也能够做到自律。现实中,哪种市场交易合约会实现可以通过自我履约协议模型来进行分析。自我履约协议是一种非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它假设政府和第三方不能判断协议是否违反,不能强迫兑现承诺。这与现实中自愿买卖的粮食交易市场是吻合的。在自我履约协议中,声誉起到重要作用。交易时,如果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以后就不再与他合作,这就成了“一锤子买卖”。如果一方信誉良好,双方连续不断进行合作,就形成了长期交易合约。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来说,利弊的权衡在于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比采取时获得的总收益更高。“只有诚实比不诚实带来更多的好处时才会表现诚实”[15]。

2.委托—代理合约

委托—代理的关系发生在粮食经纪人和粮食使用者之间。前文提到,交易费用是农民和粮食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的障碍。但是,对于粮食加工和收购企业来说,每次等待粮食经纪人上门与自己进行交易,既不能保证粮源的稳定,也增加了重复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因而他们倾向于与粮食经纪人达成长期的委托—代理合约。同样,对于为个体家庭和小商贩服务的粮食经纪人来说,在企业不可能采取雇佣合约形式的前提下,委托—代理合约能够依靠大型粮食企业,保证稳定的收入,降低售粮的风险,是一个相对稳妥的选择。目前比较普遍的委托—代理合约有两种:第一种是比较纯粹的委托—代理合约,即收粮企业与关系稳定的粮食经纪人达成正式或非正式的约定,粮食经纪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向收粮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粮源。这种情况多存在于中小粮食经纪人中,因为年经营量超过50吨的,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所以一些粮食经纪人依托具有收购资质的企业,其主要的收益也来自于提供粮源信息和运输服务。第二种是更加紧密的委托—代理合约,存在于粮食经纪人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国有粮食企业需要承担国家最低粮食收购价收购和临时储备的政策任务,因而对粮源数量和质量的稳定性要求较高。由于管理体制和经营成本的原因,国有粮食企业不会向粮食经纪人提供雇佣合约,但在他们与粮食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约中,会存在一些纯粮食交易之外的内容。如一些省市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牵头成立区域性粮食经纪人协会,为粮食经纪人发放名牌,实行持证上岗、亮牌经营,并向粮食经纪人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粮食经纪人虽然不是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式员工,但是却享受到部分企业员工的待遇。企业向粮食经纪人进行了专用性投资,所以双方的合约更加稳定,执行起来也比较有效率。

委托—代理合约的主要问题是道德风险,粮食经纪人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这种现象在国有粮食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和临时储备政策时表现尤为突出。一方面,粮食经纪人使用其他粮源充当农民余粮,向国有粮库售出;另一方面,粮食经纪人可能与企业的收粮负责人进行勾结,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目前一些地区的中央储备粮就出现了类似问题。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监督成本过高,尽管粮食经纪人向国有企业销售农民余粮时,必须提供农民的身份证,以确定粮食是否从农民手中收得,但这种监督方式相对落后,必然不能完全消除粮食经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国有粮食企业向粮食经纪人收粮,实际上是一个多重委托—代理合约。真正的委托人是国有企业出资人以及制定粮食价格政策的政府部门,企业受到委托人的委托,再与粮食经纪人签订合约,这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不仅每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不同层级的代理人之间还存在串谋行为,出现道德风险的概率随着委托层级的提高而迅速增加。

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能够知道代理人付出多少努力,并据此提供分成合约,那么委托人的决策问题是: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当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作为委托人的粮食使用者向粮食经济人提供了一个固定收入合同,因为他可以直接观察到粮食经纪人的努力程度,粮食经纪人也不敢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收粮,所以没有必要再通过分成合约进行激励。但是,现实中这种信息对称的假设是很难满足的,粮食经纪人总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合约约定之外个人收益的动机。

s.t.e=α/k

r+αe-ke2/2-α2bσ2/2≥0

WL=E(Q)*-E(Q)**=bkσ2(1+bkσ2)/2

因为∂WL/∂blt;0,∂WL/∂klt;0,∂WL/∂σ2lt;0,所以粮食经纪人的风险厌恶程度b越低、边际努力成本k越小、市场的不确定性σ2越小,不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总收益越接近最优[17]。

在粮食交易市场中,对于委托—代理合约而言,市场不确定性和粮食经纪人的风险偏好是外生变量,除了受市场和个人背景等因素影响外,粮食相关政策对这些外生变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政策可以抵御外部冲击造成的市场波动,减少不确定性,也可以使粮食经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提高,进而风险厌恶程度降低。比如适当的粮食补贴制度可以使粮食价格稳定,粮食经纪人的经营风险降低,使粮食经纪人和粮食使用者达成的委托—代理合约更接近信息对称条件下的最优合约。相反,如果政策干预了市场价格,使粮食使用者成本上升,对粮食市场长期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加强对粮食市场交易的监督,能够降低粮食经纪人的边际努力成本,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促进合约不断地接近最优。在信息不对称且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粮食经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与粮食收购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勾结会变得更加容易,相对而言,粮食经纪人通过正当努力获得应得报酬的边际成本就会提高,进而提高整个委托—代理合约的代理成本,造成合约偏离最优。强化粮食经纪人的管理,加强透明的市场环境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执法力度,都可以增加粮食经纪人的寻租成本。另外,粮食收购企业与粮食经纪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培训和业务支持等服务也会使粮食经纪人更加努力遵守合约。

3.纵向联合合约

大多数粮食经纪人以家庭为单位,中小规模的粮食经纪人占粮食经纪人总量的80%左右。随着粮食经纪人自身的发展以及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一些较大规模的粮食经纪人不断出现,其中不乏具备较强的仓储和加工能力,兼做粮食加工以及跨区粮食贸易业务的企业。粮食经纪人向上下游纵向发展,是粮食贸易市场交易费用逐渐降低、融资渠道拓宽和抵抗风险能力逐渐增强的结果。一方面,粮食经纪人可以和农户签订长期订单,作为农户的固定销售经纪人;另一方面,粮食经纪人可以向粮食流通产业的下游发展,转变为粮食加工企业或贸易企业。前一种情况的实现关键要看粮食经纪人和农户双方是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执行合约;后一种情况则要看粮食市场是否有足够的融资和创业条件,支持粮食经纪人做大做强。当然,上述两种情况如果真正发生,则不能称做粮食经纪人,前者变成了订单农业,后者则完全变成了企业。无论如何,目前粮食经纪人以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合约形式存在,是与粮食交易市场中当前的交易费用和合约执行成本相适应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产权和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阐述了粮食经纪人的市场定位,即由于市场交易费用过高,使粮食生产者和粮食使用者无法直接进行交易,粮食经纪人因其在信息、运输等成本型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促成了交易的发生,并赚取交易租金。同时,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过高的监督成本,粮食经纪人有可能存在机会主义,通过侵占粮食产权在转移过程中的公共部分,获取额外租金。因此,通过不断完善粮食贸易市场,发展新兴交易平台,减免不合理的税费,降低市场的成本型交易费用,可以解决卖粮难、买粮难的问题。通过广泛宣传粮食政策和市场信息,建立粮食经纪人的信誉管理机制,降低行政门槛,鼓励粮食经纪人自由进出市场,能够降低监督型交易费用,减少粮食经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笔者对粮食经纪人不同的合约形式进行分析。如果粮食经纪人采用长期合约获得的总收益超过其采用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的一次性收益,他们就会采取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通过有效传播粮食经纪人的信誉,引入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粮食经纪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从而倾向于与对方达成长期交易合约。委托—代理合约多发生在粮食经纪人与用粮企业之间,其主要问题是道德风险。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执行国家收储政策时,因为委托层级增加,缺乏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督,造成委托人的收益受损。鼓励企业和粮食经纪人自发组织粮食经纪人协会,让企业使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等手段,激励粮食经纪人更努力地收粮,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应加快粮食收储制度和补贴政策的改革步伐,取消扰乱市场的不合理政策,提供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当粮食经纪人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也会出现纵向联合合约,向上下游进行发展,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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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巴红静)

2017-09-15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农村金融创新选择”(L16CJY005)

王 询(1956-),男,辽宁铁岭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和经济思想史研究。E-mail:jjxa@dufe.edu.cn张宇驰(1984-),男,江苏徐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粮食产业政策研究。E-mail:zychu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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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176X(2017)11-0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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