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分享经济治理模式变革、挑战及对策研究
2017-12-12白云朴朱承亮
白云朴+朱承亮
摘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国分享经济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创造出了众多新业态、新模式,为化解产能过剩,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着积极作用。分享经济作为全新的新经济形态,它的出现给传统治理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和挑战。本文从对分享经济带来的组织模式新变革、竞争秩序及格局新变化、行业管理新要求、产权制度新挑战、市场监管领域新变化五个方面出发,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分享经济发展面临的治理模式变革与挑战,最后提出促进我国分享经济发展治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分享经济;组织模式;治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6-0038-006
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工業化和信息化部等7家国家机关,发布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认为,分享经济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国分享经济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发展迅速,创造出了众多新业态。分享经济发展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而且还能够激发社会大众的创新创业热情和拓展就业空间,对于培育新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1]然而,分享经济给传统经济带来的改变并不仅限于此,分享经济全新模式的出现,对传统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治理模式来讲,无疑更是一种严峻挑战,甚至可以说是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颠覆。[2]为此,认清当前我国分享经济发展治理模式的变革与面临挑战,对有效解决现实难题,构筑我国分享经济发展良好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分享经济全面有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分享经济通过网络平台搜集和匹配信息资源,降低资源信息配置成本,实现有效客户的实时精准服务,通过精准、优质、低成本的服务迅速积累客户流量,创造出分享平台的品牌效应。可见,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保障,同时也引领传统行业出现一系列的商业模式变革。[3][4]分享经济离不开传统实体经济,最终要服务于传统实体经济,但是,必须清楚的是,与传统实体经济的治理模式相比,分享经济的治理模式大不相同,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或者新商业模式出现后,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与之相适应,当前分享经济迅速发展对传统治理模式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分享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一是分享经济带来的组织管理模式的变化,二是分享经济引发的竞争秩序及竞争格局的变化,三是分享经济带来的行业管理的变化,四是分享经济带来的产权制度的变化,五是分享经济带来的监管领域的变化。最后,针对当前分享经济发展面临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分享经济面临着一场组织管理模式的革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出现了企业组织的决策扁平化、分散化等趋势,更多个人自发性的、目的性组织方式也在不断出现,被称为“无组织的组织力量”[5]。与传统工业化组织生产的集中化、规范化、统一化的组织管理模式相比,分享经济更趋于松散、去中心化、非正式的组织管理方式。众所周知,传统经济形态大部分都是采取集中、大规模社会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在企业生产或提供服务时,多是采用提供批量化、规模化产品或服务的形式,企业通常会组建一个较为正式的行业组织协会,指导制定较为规范和统一的定价、调价机制来规范市场行为。[6]另外,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传统企业对于员工的聘用较为正式,一经录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发放劳务工资,为其缴纳养老、社会保险等费用。当员工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员工还可以通过正规渠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维权获得相应赔偿。以上是我们所熟悉的传统工业时代下组织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形式。然而,伴随分享经济分散化、定制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出现,传统正规化、大规模的生产组织管理方式将会被打破,传统治理思维也将会被彻底改变。
进入分享经济时代,分享经济商业组织形态不再是一个严密化、规范化、集中化的管理模式,它组织形式较为松散、集中度不高,是一种非正式的自组织结构。从分享经济企业的性质来看,这类企业多属于平台企业,所谓平台就是第三方,它本身不提供产品,没有实质性生产行为,只是为供给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完成交易服务,实现物的分时利用。分享经济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对于参与分享的经济主体来讲,其扮演的角色不固定,既可以是分享资源的提供者,同时也可以是分享资源的使用者,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新的交易模式,这与传统市场交易的生产者、消费者等概念截然不同。参与分享经济的主体大部分都是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或者提供闲置资源利用从而获得额外收益,很多都属于一种“兼职”行为,在相关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如果还是运用传统组织管理的思维模式去治理分享经济活动,将导致许多这样的“兼职”行为很难得到认可和支持,也无法从现有法律法规中获得应有的保护。所以说,分享经济带来的是一场组织管理模式的革命,且具有一定颠覆性。如何使松散化、去中心、非正式的分享经济体能够顺利运转,这就需要从制度创新方面来保障。由于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在组织管理模式存在着根本的差别,只是在原有制度基础进行改进和完善已经远远不够,需要我们从分享经济的内涵和实质出发,抓住分享经济的组织形态和基本特征,重新建立一套符合分享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制度体系,不仅要坚持大胆创新,包容发展的理念,而且还要彰显新制度的远瞻性、创造性、探索性的优势。新的组织模式制度,不仅要顺应当今分享经济发展的潮流趋势,更要与当前法治环境建设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较为完善的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制度,引导分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上来看,当前分享经济发展无疑正在面临着一场组织管理模式的革命。
二、分享经济引发竞争秩序和竞争格局的变化
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分享经济是一种更具有效率的经济形态,其最主要原因是它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的实时匹配功能,使得闲置资源得到充分使用。在传统经济形态下,闲置资源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只能被算为资源的折旧,这样在无形中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使得资源的边际价值为零,甚至为负值。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分享经济能够解决资源闲置问题,让其发挥更多的使用价值,实现闲置资源的边际价值增加,可以说,从传统经济形态到分享经济形态,闲置资源的边际价值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然而,由于经济形态变化,所发生的资源边际价值该如何界定,能否与资源传统经济下资源的使用价值相一致?弄清这一问题无疑是解决分享经济竞争难题的核心关键。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我们所看到通过分享经济实现的价值定价往往比传统经济的正常使用时价格要低。例如,一个人选择同样的出行距离,两种方式,一是选择顺风车(分享经济形态)出行,二是选择出租车(传统经济形态)出行,两者的价格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顺风车接单认为是闲置资源的边际增加实现的价值,而出租车接单则是正常使用资源而获得的报酬。很显然,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出租车的定价比分享汽车的价格要高了。endprint
但是,无论在传统经济还是分享经济的模式下,消费者获得最终产品和服务并没有本质差别,唯一区别是分享经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其可以用较低的定价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使得消费者剩余增加。最终这种低价在短期内对传统行业市场的秩序显然是一个不小的冲击。然而,是否就能确定分享经济新商业模式对传统行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很显然,这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单纯从运营成本看,分享经济的运营成本要远低于传统经济,但是从制度完善程度来看,相较于“正规军”的传统经济,当前分享经济发展存在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缺失,很可能影响其未来发展的前景。随着国家鼓励分享经济市场发展政策的出台,未来市场竞争秩序可能会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分享经济变得更加规范,二是传统经济向分享经济不断融合。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变化,其伴随的都将是市场竞争格局和竞争秩序的调整变化。分享经济的出现被视为是一种商业模式创新,是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于传统经济的结果。当前人们对技术创新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已广泛认可,但是对商业模式创新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却争执不下,究其原因是技术创新能够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而商业模式创新并未创造出新的产品和服务,它只是降低了交易信息资源的配置成本而已。然而,我们也无法就以此判定通过商业模式创新降低成本是扰乱市场的行为,为此,对待分享经济发展是否构成了市场不正当竞争,还需要保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做出更加专业的判断。笔者认为,在治理分享经济市场竞争问题时,可以参照技术壁垒的概念,提出“商业模式壁垒”的概念进行对照研究,但需要区分的是,相比于技术壁垒,商业模式却极易被复制,因此,商业模式创新所形成的壁垒也将在很短时间内被打破。
三、分享经济对行业管理模式选择提出挑战
本文中所提及的传统行业是没有与互联网信息技术融合的行业,例如,传统餐饮行业就是餐馆形式、传统交通出行就是出租车形式。传统餐馆经营的前提重点是要符合现有与我国餐饮行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餐饮和放心的就餐环境。出租车行业同样也是首先要符合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可见,这种传统经济形态下的行业管理模式已经较为完善和成熟,行业管理主要靠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制定出台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和制度,将某一行业放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领导之下,特点表现为行业管理集中化程度高、有固定中心组织以及权力能够自上而下地传导。另外,传统行业管理模式的可复制性非常强,不同地区的行业管理的经验模式完全可以直接复制。分享经济时代到来后,“互联网+”传统行业开始深化融合,形成新的商业形态。“互联网+”餐饮,变成了现在的餐饮外卖,消费者无需去餐馆点餐就餐,只需要在互联网平台上下订单,很快就会有外卖专门配送到户,改变了传统餐饮行业的形式。“互联网+”出行,变成了滴滴、顺风车等形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实时信息很快约到距离最近,并且价格便宜的交通工具,也改变了传统出行的行业格局。
传统行业在长期的行业管理活动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管理模式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但是,随着分享经济的发展,传统行业与互联网信息技术融合,打破了传统行业集中化管理格局,形成了一个全新的商业生态。分享经济参与主体不再是一个相对稳定或固定的团体组织,表现形式也更加多元化,分享经济参与者角色界定的界限更为模糊。如果我们还是采用对传统行业的集中化管理模式去管理分享經济行业,分享经济分散化的经营形式特点将使得管理中心无法确定,采用集中化行业管理的方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可见,应该加快对行业管理体制适应性变革,在分享经济下如何选择适合的管理模式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是当前分享经济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7]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分享经济行业的去中心化、平台化的特征出发,掌握分享经济行业规律和内在特征,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分享经济行业管理问题多是网络平台应用端的问题,建议还是应该用平台化的思维模式来解决。
四、分享经济对传统产权理论适用提出挑战
分享经济对传统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和新的要求,但并非否定产权理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并非全新理论。分享经济仍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产权明确资源交易并非舍弃产权或者市场本身。[5]分享经济的本质是以租代买,支配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但它却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租赁关系,正是分享经济形式下产权变革的根本所在。分享经济出现以后,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表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传统商业模式下使用权和所有权长期分离,即租赁的方式,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基于时间和空间的分离,即“短租”分享的方式。[8]两种分离形式下的权利形式也不相同,前者是租赁关系,在一段时间内权利人以契约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使用者对他人物品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赁是一种完全的债关系,它由租赁合同而定,属于意定。而后者不是租赁关系,我们认为应该是一种用益物权关系,它与租赁关系较为相近,同样对他人的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它与租赁关系的法律含义完全不同,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基于创设或者转移而取得,是法定的。对于两种形式的收益权界定也不相同,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无需拥有物的所有权,出租人转让使用权,承租的对象是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对象,即承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物获得相应收益。分享经济关系下物的所有者只是按照分时的技术手段将物的用益物权转让出去,通过用益物权的转让获得收益,物的所有者面向的使用者是不固定的。除此之外,在现实法律效果上也有所区别,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不得到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租赁物,而分享经济的交易安排则完全没有必要受这种情况的限制,租赁关系的取得肯定是有偿关系,而用益物权的取得可能是无偿的。
大工业生产时代是一个产权经济时代,大家都在抢占资源,并且以谁拥有更多资料来衡量创造社会价值能力的评判标准。进入分享经济新时代,我们倡导不再拥有更多的资源,而是更加有效率的使用资源,主张通过分享手段获取使用权,放弃独自拥有权。[8]然而,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难以界定以及受法律保护力度的不同,分享经济倡导共有产权也会带来一些制度性的问题。从制度经济学、经济法及民商法的视角,分享经济出现问题的根源是物的所有权与产权分离所带来的制度外部效应,即特殊形式下的产权安排带来的对物控制权的弱化,从而导致经济主体在参与分享经济时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负面或者其他影响。然而,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是矫正制度外部性的根本途径。当前我国分享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实践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单车被盗窃、严重损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单车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的过程,所有者对单车的控制权有所弱化,这必然导致了共享单车破坏、失窃等现象的出现,跟国民素质水平和诚信体系关联并不是很大,有效弥补和纠正分享经济的“制度外部性”,必须基于其产权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点,而且这种分离不同于传统租赁等,具有强流动性、不易控制等特殊性,需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设置供需双方、平台公司、社会利益相关者(例如盗窃非消费者)等行为加以规范,并对失序行为予以有效规制。endprint
五、分享经济对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甄别的挑战
分享经济的核心是“使用而不占有”,它是协作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的一种表现形式。[9]闲置的资源、时间、技能等都可以通过与他人分享,获得使用权,而不是获得所有权。这种分享经济的理念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得到了高度认可,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合作共赢等未来理想社会的要求。然而,现实中分享经济发展却面临着种种监管的障碍。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形态模式,分享经济在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滞后于分享经济本身的发展,导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约束,许多国家政府无法真正做到对分享经济的实质性监管,尤其是在税收、劳动者权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多监管的漏洞,现有的政府监管体制下极易导致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空白的现象。现如今,在世界范围对分享经济市场监管仍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分享经济监管体系是成熟完善的,都处在持续更新和不断改进中。
分享经济市场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互融合后形成的新市场形态,然而,目前所能看到的是,在我国一些迅速发展壮大的所谓分享经济企业大部分是互联网企业,而很少是传统行业拥抱互联网后变成的分享经济。可见,分享经济拥有互联网开放、包容、自由的基因,能够打破传统行业存在已久的信息不对称的壁垒,提升传统行业经营效率。除此之外,分享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时期会对传统行业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甚至是整个经营模式的颠覆。那么,如果要对分享经济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其监管的重点领域是传统行业监管还是对互联网信息平台监管?这个问题在传统市场监管体系下不会遇到,但它却是分享经济市场监管必须首先要明确的关键问题。如果一开始就选错了监管的重点领域,很可能造成南辕北辙的后果。笔者认为,分享经济分为前后端两个市场领域,后端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第三方平台市场,前端市场是以传统行业为支撑的买卖市场。前后端两个市场有着明显区别,对其监管方式也要有所区分。综上可见,对分享经济不同市场监管领域甄别和区分,是当前我国分享经济治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六、促进我国分享经济发展治理对策及相关建议
根据上文对我国分享经济发展面临问题和挑战的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当前我国分享经济发展迅猛,发展势头整体较好,但是我国分享经济仍处在发展起步阶段,同样会面临着来自诸多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为此,为营造我国分享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国未来分享经济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五点对策建议。
1.营造分享经济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一是要清晰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属性。当前我国分享经济治理需要根据行业特点不同进行考虑,坚持分类化管理,让分享经济的管理更加细致全面。二是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分享经济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经济相融合下涌现出的新业态和新模式,涉及部门较为广泛。在制定分享经济的政策时,需注意部门之间的协作关联,有序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与协同,抓住问题的本质和重点,避免用传统旧办法来管制新业态。三是清除制度性壁垒障碍。清除分享经济发展的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要逐步放宽分享经济资源提供者的条件限制,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服务社会的效果,为我国分享经济发展扫清一切制度性障碍。四是严格规范准入条件,不得触及法律“红线”。在营造分享经济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必须坚持发展底线思维,尤其是对于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文化安全、金融安全等密切相关的领域,更要严格规范分享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确保法律“红线”不得触及,不得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及公民合法权益。
2.建立有效的分享经济市场监管体系。一是彻底转变传统监管的思路,不断创新监管方式。监管部门要不断增强对分享经济理念认识和商业模式的认同,准确把握分享经济发展态势及未来趋势,改变传统的单一监管模式,使监管方式更趋向于多元化,形成对分享经济协同监管治理的模式。二是建立框架清晰、层次分明的分享经济监管的保障体系。根据我国当前分享经济发展特点,实施重点布局,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进行划分,建立起分享经济的商业监管的制度保障体系,按照分享经济参与主体的实现难易程度及维度高低划分为个人分享、企业分享、政府分享、社会分享4维度,在制度设计方面也应遵循由简到难逐步推进。[6]三是营造分享经济发展包容性监管环境。监管部门应做到为分享经济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创造宽容和试错的空间,尤其是在分享经济快速成长期,更应该持有足够强的包容态度,切忌套用旧的监管方法和手段约束分享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要给分享经济提供足够的包容环境,并不意味着对其纵容和不作为,而是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分享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进行创新监管。
3.构建分享经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一是发挥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协同治理效应。探索建立多主体参与的分享经济协同治理机制,需要按照主体的不同特点,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自身职能。二是明确分享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应根据分享经济的特点和形态不同,科学界定平台企业和平台上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各自履行责任的范围及追责标准,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行职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三是建立健全分享经济纠纷争端的解决机制。建议建立健全分享经济纠纷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做到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引导,建立健全针对分享经济领域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的解决机制,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四是要加大政府对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以非法手段获取、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分享经济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细则重点保护分享经济的專利、版权、商标等,使知识产权发挥出更大作用。
4.建立全国统一的分享经济信息平台。一是要加快建成国家级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发挥国家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的共享效应,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的有效整合和利用,国家信息平台还要保障在信息在搜集、传播、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二是加强各类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局面,建立政府和企业、用户之间的信息互动和共享合作机制。[10]要利用分享经济的平台效应推动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创新应用。进一步扩大分享经济平台效应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公共数据资源以及公共服务资源数据的分享,提升政府部门管理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社会精准化服务水平。三是利用国家统一的分享经济信息平台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国家级分享经济信息平台,对完善现有征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利用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实时大数据监测、用户双向评价以及第三方认证等信用评价的手段和机制,对完善相关经济主体信用记录的征集,实现对分享经济参与者身份认证、信用评级以及信用管理。endprint
5.推进分享经济立法与治理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分享经济领域的立法、释法、修法工作。针对我国分享经济领域存在监管法律、法规缺失以及政策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相关调整。为更好解决当前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面临的新问题,还需要加强司法解释、重新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还需要根据国家对分享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以及分享经济发展自身特点进行设计,注重制度设计与实际监管相适应,并且还要根据行业领域不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专业化、分领域的管理办法。二是成立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储备青年专家队伍。建议成立一个国家级的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聚集商业、互联网、先进制造业、金融、监管机构等各领域专家,负责为分享经济发展领域提供解决问题的咨询建议,建立畅通的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分享经济领域的专题讨论会,除此之外,还要努力发掘或培养一批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青年储备专家,为未来分享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活力。
参考文献:
[1]马化腾.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10.
[2]刘国华,吴博.共享经济2.0:个人、商业与社会的颠覆性变革[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83.
[3][美]亚历克斯.斯特凡尼.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重新定义商业的未来[M].张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06.
[4]蔡余杰,黄禄金.共享经济——引爆新一轮商业革命[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78.
[5]谢志刚.“共享经济”的知识经济学分析——基于哈耶克知识与秩序理论的一个创新合作框架[J].经济学动态,2015,(12):78-87.
[6]白云朴.分享经济与市场监管创新[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6,(9):74-77.
[7]杨帅.共享经济类型、要素与影响:文献研究的视角[J].产业经济评论,2016,(2):35-45.
[8]郑永彪,王丹.基于移动互聯网背景的分享型经济发展探析[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3-7.
[9]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5):4-15.
[10]李志勇.发改委十举措促进分享经济发展[N].经济参考报,2017-03-01(3).
(责任编辑 吴晓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