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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受伤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7-12-12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7年23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保障局私营企业

文/本刊综合

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受伤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是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2016年,我年满60周岁,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我在单位时对工作尽职尽责,整天忙个不停,退休后,无事可做的我瞬间觉得生活失去了乐趣。于是在2016年年末,我应聘到家附近的一所私营企业。

企业负责人告诉我,因为你是已退休人员,所以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与我签订一份简单的“返聘协议”。2017年年初,我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腓骨骨折。事后,我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其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由于你是退休返聘的人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我想,自己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出车祸的,这怎么就认定不了?如果没法认定成工伤,自己又该怎样获得赔偿呢?

刘卫国

读者刘卫国:

首先,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上述规定说明,男性工人只要年满60周岁就“应该”退休。并且,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其次,从你的情况看,你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但作为返聘人员,你退休后与私营企业建立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工作人员还告诉你,如果其与私营企业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你可以请求私营企业对其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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