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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史学的起源

2017-12-11黄河

职业·下旬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制史劳动法史学

黄河

摘要:劳动法史学是对国内外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思想、劳动法学科等劳动法相关历史事实变化的研究及其对中国社会、中国文化有关影响的分析。本文所称“中国劳动法史学”是指中国学术界对国内外劳动法律制度的产生与演进、劳动法律思想的变迁与碰撞、劳动法学科的形成与发展等劳动法相关历史事实的研究及其对中国社会、中国文化有关影响的分析。中国劳动法史学既是中国法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劳动法学不可或缺的模块。现有资料显示,中国劳动法史学诞生于20世纪初、辛亥革命前后。本文试从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学术基础等多个角度来探求它的起源,既意在填补我国法史学领域的劳动法史学研究的空白,更期待为我国劳动法的未来发展路径提供精准导航。

一、社会基础:源自社会剧变和工人运动的激发

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1911年辛亥革命前的70年,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巨大变化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超过了之前两千年的变化之和,“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1.西方国家的商品输入量急剧增加改变了中国社会经济基础,为中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史学诞生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对象

鸦片战争前,以英国为主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商品输入规模一直较小。据统计,年进口总值不过1000万两左右。造成进口值很小的原因之一,是这些进口商品除鸦片外主要是毛织品、金属制品和棉花等物,与广大居民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第二,由于税收高和其他附加费用较多,从西方国家输入的商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鸦片战争之后情况突变。首先是通过不平等的《江宁条约》及其附约的规定,税收大大降低,商品价格在中国市场上必然大为下降。其次,由于英国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这段时间里,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其中尤以棉纺织品的生产率的提高导致产品价格的下降;第三,资产阶级的倾销政策,也是价格下降的重要原因。以上三个因素,就决定了鸦片战争后外国商品在中国市场的竞争能力大幅增强,商品输入量急剧增加。

2.中国个体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大量破产动摇了中国社会关系结构,为中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史学的诞生提供了调整和研究的依据

鸦片战争后,外国商品开始全面走进清朝百姓的日常生活,同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小商品生产者进行全面较量。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沿海地区土制纺织品遇到国外价格低廉同类商品的强有力竞争,很快就溃不成军。

3.中国工人阶级的经济和政治权利意识日渐觉醒为中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史学的诞生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内涵

由于种种不堪忍受的剥削与压迫,中国工人阶级还在它形成的过程中就不断地掀起了反抗斗争。为了摆脱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的压迫,工人们展开了多次的斗争。斗争一般是由于封建把头克扣工资、厂主企图延长劳动时间、外国工程师、工头、监工欺压工人等等原因而引起的。这种斗争在19世纪末年发生了十余次,20世纪初年达数十次。所有这些斗争,都带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烙印。正在形成中的中国工人阶级,首先不得不反抗那些不把工人当人的帝国主义分子和封建势力,为维护自身的人身自由和免受人身伤害而奋斗,还来不及更进一步提出改善经济生活和民主待遇的更高要求。

辛亥革命后,伴随着整个国家的更新,中国工人运动也呈现出旭日初升、蓬勃发展的新鲜气象,因要求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而发起的罢工较辛亥革命之前有了明显增加。这有力地说明了中国工人运动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到辛亥革命后的新趋向,即从单纯地维护自身人身权利的斗争走向维护自身全面经济、政治、权利的斗争,劳动法学、劳动法史学及其研究对象恰恰始终处于工人运动的斗争聚焦点。可以说,70年间中国工人运动的不断升级,为中国劳动法史学的诞生源源不断地提供着脐带般的给养。

二、思想基礎:源自救亡图存和民主共和的感召

进入16世纪以后,曾经始终走在世界先进文明最前列的中国,前行的脚步变得沉重而缓慢,被一系列后起的西方国家纷纷超越。面对多场战争的节节失败、多个不平等条约的城下之盟和国家主权的日益沦丧,中国知识分子的文化自信降至冰点,中国思想界充满了苦闷、迷茫和无助的空气,处处是“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悲叹。在这样困难的情况下,一部分率先觉醒的知识分子发出了“我劝天公重抖擞”的怒吼,迈出了“睁开眼睛看世界”的第一步。中国思想界的观念更新及其在社会变革中的实践应用,奠定了中国劳动法以及中国劳动法史学诞生的思想基础。

1.救亡图存和民主共和思想的首要之义是提升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自信需要包括劳动法史学在内各类新兴学科的有力支撑

恢复对中华固有文化的自信,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思想家们苦苦追寻的首要目标。在他们中的大多数看来,民族的文化传统是民族自强的源头活水。革命先驱孙中山强调:“我们现在要恢复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联合起来做成一个民族团体以外,还要把固有的旧道德先恢复起来。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后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图恢复”。由此,近代思想家和爱国者们达成了共识:欲救亡图存,必先提升本民族文化自信。

那么,如何才能提升本民族的文化自信呢?近代思想家们虽然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要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养,就要建设一整套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知识体系。要建设一套不同于以往的知识体系,就需要发展繁荣一批新学科。为此,我们可以看到,清末民初的数十年间,中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界诞生了一大批新学科,其中又包括了大量的交叉新学科。劳动法史学就是由劳动法学和法制史学两门学科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交叉新学科,而劳动法学和法制史学本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的崭新学科。

2.救亡图存和民主共和思想的核心之义是改善民生,改善民生需要劳动法学和劳动法史学研究成果的献计献策

作为近代中国救亡图存和民主共和思想代表人物的孙中山,他认为,国家“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民生问题是百姓的根本,“因为民生不遂,所以社会的文明不能发达,经济组织不能改良和道德退步,以及发生种种不平的事情。象阶级战争和工人痛苦,那些种种压迫,都是由于民生不遂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社会中的各种变态都是果,民生问题才是因。”因此,孙中山坚信民生问题是历史前进的原动力。

通过孙中山的改善民生思想,我们确切无疑地发现了其与中国劳动法学以及劳动法史学诞生的必然联系,这一联系的纽带就是劳动和劳动者。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明白无误地阐明:劳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基本前提,是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也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而从事劳动的人也就是劳动者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主体。从马克思的观点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到以下推论:任何以改善民生为目标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活动都不能脱离劳动和劳动者而存在,劳动法学和劳动法史学作为以劳动关系及其历史变迁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学科,无疑对事关民生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活动具有重要参考和指引作用。

3.救亡图存和民主共和思想的实现途径是提升民权,提升民权需要劳动法学和劳动法史学研究成果的切实保障

辛亥革命及其建立的中华民国是近代中国救亡图存和民主共和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形式上推动中华民族实现了从封建文明向近代文明的转型。对此,列宁曾经称赞:“四万万落后的亚洲人已经获得了自由,已经觉醒起来参加政治生活了。地球上四分之一的人口,可说是已经由酣睡进到光明、运动、斗争了。”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进程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与传统革命的改朝换代完全不同,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变得深入人心,成为近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不仅在于打破传统的统治秩序,还在于提出了一些全新的建国思想。在近代中国救亡图存和民主共和思想的实现过程中,提升和保障民权成为最终的聚焦点。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论体系中,民权主义占据着核心位置。孙中山对于民权主义的最开始的解释是:“民权主义,即是人人平等,同为一族,决不能少数人压制多数人。”他在旧三民主义时期提出民权主义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全新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其基本内容是以国民革命为暴力手段建立“平等”“民治”的民国,推翻封建专制。按照以孙中山为首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以上施政思路,亟须与提升民权相关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成果提供支撑。由于民权最核心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大权利都与劳动权密不可分,因此,提升民权问题很大程度就是提升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劳动权问题。如此一来,提升劳动权问题的研究变得至关重要,中国劳动法学和劳动法史学在世纪之交被历史性地推到了学术界的舞台中央。

三、学术基础:源自中国法制近代化和法制史学的勃兴

1.中国法制近代化为包括劳动法史学在内诸多法律分支学科的诞生与成长拓宽了研究视野

中国法制近代化有着世界法制近代化的一般要素,也有着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个性特点。简而言之,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内涵就是:为了顺应从传统专制社会向近代民主社会急剧转型的现实需求,应对纷繁复杂的内外压力,中国法律人向西方学习、又不为西方所拘,在法制世界观、立法、法律教育、法制研究等全方位与现代文明接轨的过程与结果。

从法制世界观角度而言,中国法制近代化历经了由“法祖”到中西交融、从强调义务本位到重视人的权利、从信守人治到崇尚法治等一系列新兴法制世界观的萌发到形成。从立法角度而言,中国法制近代化历经了由以律为名、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到以宪为首、民刑有别、诸法并重的现代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诞生到成熟。从法律教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近代化历经了由依附儒学、无专门教育机构、师出无门到自身独立、有专门教育机构、职业前景广阔的深刻变化。从法制研究角度而言,中国法制近代化历经了由法律专业人才稀缺、研究领域狭窄、无专门法律研究著作到法律界英才辈出、研究领域大为拓展、法律专门研究著作、精品书籍层出不穷的巨大进展。

正是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这一重大历史进程的涵养和推动下,现代意义的各个重要法律部门在中国陆续得以建立,学术研究逐步向纵深发展,学术交流和碰撞日益活跃,劳动法史学与其他诸多法律分支学科的诞生就水到渠成了。

2.近代法律教育体系逐步形成与发展,为中国劳动法史学的诞生与成长培养了一大批研究人才

近代法律教育体系的逐步形成与发展,为中国劳动法史学的诞生与成长起到了三大作用。第一,引进了一大批外国法律专家,为包括劳动法史学在内中国近代各个法学学科的诞生与成长进行了知识传授和学术启蒙。第二,设立了一系列新式法科大学并大规模组织学生留学,为包括劳动法史学在内中国近代各个法学学科的诞生与成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储備。从北洋大学堂,到京师大学堂,从京师法律学堂,到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从燕京大学法学院,到朝阳大学等一批专门法律院校,新式法律院校成为中国近代包括劳动法史学在内各个法律学科带头人诞生与成长的摇篮。第三,法律教育的展开推动了层出不穷法律专著、法学教科书的编译和法学刊物的出现,为包括劳动法史学在内中国近代各个法学学科的诞生与成长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和阵地。早在清末同文馆时期,为了当时的法律教育顺利进行,丁韪良、毕利干、汪凤藻等人就开始将西方的法学作品译成中文。进入法政学堂、法科大学教育时期,这种外国法律教科书和著作的翻译进一步活跃。随着翻译法律著作的出版,也激起了中国学者自己编写法学教材和专著的热情。

3.法制史的独立学科地位逐渐得到确立,为中国劳动法史学的诞生与成长启迪了研究方向、探索了研究方法

19世纪末期,随着近代西方学科分类体系在中国的影响日益深入,中国法制史学科开始在近代教育中出现。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了由张百熙等人拟定的《奏定学堂章程》,这是首次在国内推行的近代系统学制。《奏定大学堂章程》颁布后,尽管中国法制史学还不具备作为一门独立成熟学科应有的完善知识体系,但“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中国历代刑律考”等一系列中国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开设,说明中国法制史学科已经初步形成。

清末至辛亥革命前的十余年间,随着各类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铺开,学界对法制史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梁启超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和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堪执当时法制史研究之牛耳。《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发表于1904年,是第一篇系统研究中国古代成文法的著作。梁启超是第一个对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演变进行梳理的学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奠定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内容的基本框架,从“战国前的成文法”开始,对李悝、两汉、魏晋、唐宋、明清等历代成文法进行了考察,初步厘清了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脉络。这种纵向研究方法被后世继承,后来的研究者们在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时,大多按照时间顺序对研究主题进行考察。更为重要的是,梁启超开启了运用西方法学观研究中国成文法之先河,从西方法学视角对中国古代成文法进行了评析,对中国后来的法制史研究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历代刑法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部门法通史著作,系统整理了中国历代与刑法有关的资料,其内容之丰富,取材之广泛,被公认为古代法律史料整理的经典著作。《历代刑法考》系统考察了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概况,全面回顾了中国历代刑法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深刻阐述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系统整理了久已亡佚的大量古代律例。这样难能可贵的学术成果充分体现了沈家本的深厚学力和严谨态度,实为后辈之楷模。

中国法制史学科的逐步形成与法制史研究的多点开花,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包括中国劳动法史学在内的其他诸多法律分支学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之提供了模板和范式,特别是启迪了研究方向,探索了研究方法。由此,中国劳动法史学的诞生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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