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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一轮债转股的意义、风险与对策探究

2017-12-11贾梦辰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35期
关键词:债转股不良贷款金融风险

贾梦辰

摘要:近年来,我国很多企业面临着产能过剩的压力,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了债务危机,企业杠杆率一路上升,不少银行也因盲目放贷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对其运营和信用程度造成了冲击,企业债务危机和银行不良贷款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转型和金融稳定的重要隐患。债转股作为解决当前问题的重要途径,已经渐成趋势,这是我国继1999~2006年债转股后形成的新一轮债转股高峰,文章将探讨两轮债转股的异同点以及本轮债转股的意义和风险,并为本轮债转股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债转股;不良贷款;金融风险

一、新一轮债转股的背景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出台政策,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企业的债务问题也将转变为利润的分配问题。

1999~2006年我国实行过债转股并取得成功,从2016年开始的债转股实际上是我国的第二轮债转股高峰,通过对比两轮债转股的异同点,可以获得相应的经验教训,从而为本轮债转股提供借鉴。

两轮债转股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历史环境不同。第一次债转股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高峰期,从1999~2006年我国GDP年均增长13.48%,而目前“十三五”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长目标是6.5%~7%,所以本轮债转股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更艰难。因为第一次实施时,社会总需求较旺,因此减轻其债务能使企业很快“活”起来,而这一次,大部分负债过多的公司都面临经营问题,即使减免其债务,仍可能因目前产能过剩的状况而无法存活导致破产;二是形成原因不同。第一次在国企“抓大放小”的改革中,应对“拨改贷”所带来的负债率过高,因为是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负债过高,所以也要有政府来主导进行债转股。而本次是由于经济下行以及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负债率过高,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所以应由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债转股;三是遵循原则不同。由于导致原因的不同,所以解决问题所遵循的原则也不同,第一次是政府主导,本次是法治化和市场化的原则,政府不再兜底;四是债转股的对象不同,第一次是大型国有企业,本次既有国企,也有民营企业;五是操作方式不同。第一次是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本次方式可能更为多样,包括银行或其子公司持股、卖出债务给第三方再进行债转股、将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等。两轮债转股的不同点决定了会遇到新问题,这就需要采取新的方法进行解决。

但是两次债转股也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形式相同,都是将银行贷款的债权转换为股权;二是目的相同,都是降低企业负债率,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化解系统性风险,稳定经济发展;三是规模相近,第一次是1.4万亿的债转股规模,本轮债转股起始于2016年,预计未来3年内完成1万亿元的债转股目标。两轮债转股的相似之处决定了两次债转股政策的实施有可借鉴的地方。

以下就将探讨本轮债转股的意义和风险,并结合上一轮债转股的经验教训,为本轮债转股提出对策建议。

二、我国本轮债转股的意义

债转股有利于化解当前我国企业和银行所面临的问题,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优化企业制度结构,降低系统性风险,维持金融稳定,从而带来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一,从企业角度,债转股能够降低企业负债,从而减少利息支出,扩大资本金,资本充裕度更高。通过减少企业的债务支出,帮助其暂时摆脱债务困境,以时间换空间,延长银行收回贷款本金的时间以给予企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摆脱了债务的压力,其经营能力和范围自然有望得到恢復,为企业的转型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对于企业,新的股权介入有利于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和现代财务制度。由于当前各负债企业大部分均面临经营不善等问题,造成产能过剩等问题,发展前景渺茫。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股东的介入能够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多信息和新的思路,从而帮助其更科学地决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产能过剩,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同时规范其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合理的杠杆率水平,企业经营更加稳健。

第三,对于银行,债转股的贷款不是优质类别,多是正常类、关注类,甚至有些是不良贷款。在巨额贷款的逼迫下,一旦企业破产,银行则很可能无法收回本金,甚至导致银行亏损直至破产。债转股无疑为银行提供了一种处理不良贷款的新模式, 转股后银行的不良资产减少,同时能够提高企业存活的概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为银行收回本金提供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第四,从会计角度,为应对不良贷款带来的资金供应问题,银行在贷款之前会留存一定的准备金,从而解决因呆账、坏账而造成的银行挤兑问题,避免损害银行信用。债转股政策减少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贷款拨备率即准备金与总贷款余额的比值和拨备充足率即准备金与不良贷款余额的比值,使贷款问题得到强大的后勤保障,增强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

第五,从宏观经济角度,如果企业的债务危机上升到宏观经济层面,不仅会造成企业破产,更会导致社会经济停滞甚至倒退。债转股政策的实施,通过降低不良贷款率,化解系统性风险,避免了像2008年那样的次贷危机,改善我国产能过剩、增速放缓的局面,实现经济的中高速增长。

三、我国本轮债转股的风险

在本轮债转股中,由于宏观经济下行、目前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等原因,债转股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面临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实行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即使资金状况得到改善,其经营状况也很可能一路下跌。例如钢铁、铝土等重工业,资本压力的释放并不能弥补消费需求低迷的短板,产能过剩依旧难以避免,而这种情况下银行想要退出更加困难。因为企业破产后资产结算时优先考虑债务偿还,即企业资产余额优先还债,而后才考虑股权的分配。所以一旦企业仍旧难逃破产的风险,掌握股权的银行显然不再拥有债权的优势。endprint

第二,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 条明确规定“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交代国家另有规定的具体内容。不过,银行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等形式实现股权的掌握,但不经手控股公司的债转股是否合法仍存在争议。

第三,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也就是银行的风险资产增加,银行能够以自有资产承担损失的程度下降。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允许银行被动持有股权,即企业因经营问题而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能够获得企业依法转让的股权等财产权利。这时候债务变成股权,增添了银行的风险资产。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银行风险资产增加,资本充足率下降,使得储户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在长期来说是不利于银行经营和信用提升的。

第四,不良示范效应,因为本轮债转股相当于在为很多企业的过度贷款决策买单,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暂时抹去了这一笔债务,使企业本应为自己错误决策而承担的后果大大缩水,这会增加企业的侥幸心理,降低企业决策的正确率,从而为其他企业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依旧过度贷款,不利于现代财务制度的建立。

四、應对本轮债转股的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为本轮债转股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选择企业要慎重。所重视的一定是暂时性财务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因为银行最终是要退出股权的。《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企业倒闭,破产清算,由于债权人优先受偿,其次才是股东,对于银行而言很难收回本金,损失较大,现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对于实行债转股企业的判断尤其重要。

第二,不碰僵尸企业。债转股政策暂时免除了这些企业庞大的负债,为其错误决策、盲目贷款、产能过剩买单,也就减轻了其去产能的压力,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实现。这些企业即使通过债转股复活,由于其仍旧过剩的产能,最终还是难以摆脱“僵尸”的侵袭。从长远来看,因为僵尸企业对于贷款具有长期依赖性,一次债转股风波过后仍很可能再一次出现债务危机,导致大规模失业,对社会经济的长期影响是不利的。

第三,多种操作模式并行: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银行自己持股或子公司持股;2.银行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再实行债转股;3.资产管理公司如1999年成立的信达、东方、长城、华融等持股分红,这些公司通过商业借款、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收购相应银行的不良贷款。

第四,政府要考虑不良示范效应,防范道德风险。选择经营状况暂时困难的企业实行债转股,充分激发企业活力,带动经济发展;对于一些负债过重无法继续存活的僵尸企业不实行该政策,使其自然破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教训,让其他企业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

参考文献:

[1]苏诗钰.银行不得直接进行债转股 有利于减轻资本金压力[N].证券日报,2016-10-12.

[2]邓舒仁.债转股的实践经验、问题和对策研究[J].浙江金融,2016(04).

[3]董志凯.由拨改贷到债转股——经济转型中企业投融资方式的变迁(1978~2015)[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03).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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