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监管变革对大陆银行监管的启示
2017-12-11金鑫鑫陈建印
金鑫鑫++陈建印
【摘要】香港是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此前曾和纽约、伦敦并称为“纽伦港”,在全球享有极高声誉。是国际以及亚太地区重要的航运枢纽,同时也是这块区域内最具竞争力的城市之一,连续二十一年经济自由度指数位居世界首位。在金融监管上,有较高的水平。借鉴并分析香港金融监管的方法经验,对于加强内地银行监管的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香港银行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及历史监管过程,提出加强内地银行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香港银行业 银行监管 国际惯例 银监会
香港作为亚太地区的国际金融中心,拥有的极度先进的金融运作系统,在全世界范围内堪称一流。香港自回归近二十年来,进行了不间断的改革创新,使其所在地区的金融行业进入了一个更为先进的领域。
一、当下香港银行监管体系的情况
在一定程度上,英国的“自由放任主义”对香港银行监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香港政府对银行监管一向秉承不干预的方式,只有要经历有重大影响的危机时才会采取应对措施。因此香港的银行监管为“危机-改革”的模式,由于香港回归前后背景不同,香港银行监管历程分为下述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香港回归前银行监管的监管结构“从无到有”
英国驻香港政府在1948年通过首个《银行条例》,确定了有关银行监管的法令。1961年,因“廖创兴银行挤兑事件”使香港政府改善制度并在1964年颁布了新的条例。1976年,香港政府通过《接受存款公司条例》,把接受存款公司归入了银行监管的范围内。1978年,英国驻香港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并设置“接受存款公司监理专员”职位,主要负责考察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之后又专设接受存款公司咨询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对此负责。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一步完善,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比较合适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来保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第二阶段:香港回归后的银行监管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当时的香港行政官董建华在其施政报告中讲到:为了不让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产生动摇,香港政府会坚持使用世界一流水平的监管制度,与此同时也会避免因为过度监管产生的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之上,特区始终延续着发展原先的与国际惯例相符的监管制度,并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并促进其有效运转,与此同时也赋予了其足够的活力,由一些已经认证的机构行使商业决策权力。在国际合作的方面,金融管理局加入电子银行小组(包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管理局会围绕监管电子银行业务等问题与亚太地区、内地的银行监管机构这些问题积极沟通,以探寻更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
二、大陆银行监管体系发展历程
(一)银行监管体系的建立阶段
从一九八四年起,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信托业进行综合监督管理。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银监会,是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事业单位。2003年4月,银监会正式成立;2003年4月28日正式履行职责。这段时间大陆的银行业在形式上基本完成了从单一的传统计划经济体系向现代金融体系的转变,由人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和保险体系等构成的现代金融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准备就绪,银监会针对这些情况,逐步出台规范这些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银监会划入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履行相关的职责。央行原来的监管一司、二司、非银司、合作司以及银行管理司进行了重新协调整顿。调整后的中国银监会新部门分别是: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一部,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部,负责外资和政策性银行的三部,而信托、租赁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交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
截至2003年10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全部成立。
(二)银监会监管体制改革阶段
2015年1月,银监会决定改革监管架构,重新分配内部机构的职责,并且重新进行编制整合。同时减少下放的行政权力,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此次改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主业监管的强化,即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侧重投放在前台监管部门,整合之后内部设定的二十二个部门里,监管部门从十一个增加至十七个,占到全部门总数的七成。其中有三个较为关键的措施:其一,定向发行两千七百多亿元的特别国债,用来填充已为负债银行的资本金;将1.4万亿元不良资产从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并且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向处理和承接上述的不良资产。其二,开始着重实施强化银行治理机制的一系列措施(如改革银行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管理、执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考核银行的经营效益和资产质量等)。其三,在外部环境上,正式取消了信贷分配制度,变成对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致力于为银行的商业化运行提供适当有效的市场环境和体制条件。
(三)银行监管体制基本确立完善
经过一套整体的改革与重新整合,银监会确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职责分工:
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等。
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及其风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有针对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用于分析和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
三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及其风险情况进行勘察,同时重视非现场监管,如跟踪勘察。制定有效的现场检查程序,使现场检查可以按照设置好的程序规范进行,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制度。
四是同相关部门协同设立银行业突发事项处理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项处理預备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采取合适的的措施和程序,及时高效地处理突发事项。
五是统一编写制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并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是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并且积极开展与银行监管相关的国际范围的交流合作活动。
七是对那些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会严重影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使达成机构重组。对涉嫌转移或藏匿违法资产的金融机构,上报司法机关,冻结其资金,并作后续处理。
八是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是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大发展的同时,我国的金融风险也日趋显著并多样化。这不仅因为与生俱来的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也因为延续数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自外部不断传递着负能量。这意味着,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积累,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面临的挑战日益尖锐。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通过深化改革,推动金融业进一步转型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紧紧守住可能产生的风险的底线,在实现金融業稳定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效率,使社会资源有效配置。
三、香港银行监管对内地银行监管的启示及对策
(一)建设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制度框体
从监管制度的基础来看,应该包含正式制度及非正式制度在内的整套辅助机制,保证银行监管体系的运行满足“稳定性”和“效率”的双重标准。在效率机制的安排上要有完整的传导机制和实现机制;在稳定性机制的安排上,在银行体系内部不同模块之间应该有相应的实现方式,使银行监管体系形成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抗冲击能力的一个整体系统。
按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新资本协议的内容,中央银行以及银监会应该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使监管行为更加规范:
建立能够对银行业监管有切实效应的保障体系。这需要包括银监会以及其余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自身目标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认识,灵活适当的运用人力物力等资源,自主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将监管信息共享的制度,并能够将所得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对于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的建设的监督也必不可少,这能使得各个商业银行形成一套自主防范各类市场、流动性和操作所产生的风险的方案及措施。
(二)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监管架构
处于特定国家的特定发展阶段,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的合理架构。中央办公厅应当与各个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对于地方的请示文件应当及时给予批复和指导,形成以中央为中心的监管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银行监管体系也应当随其动态变化。
(三)建立合理的银行监管体系
建立合理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必须首先充分了解国有银行和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是一整套由严谨密集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高效的监管组织的监督体系、完善的法规体系和有效的市场约束体系几个部分整顿融合而成为的统一体。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和沟通机制
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应该与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密切联系,一方面促进金融体系的内部元素在效率与稳定之间保持平衡;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控机制,实现金融体系和当代实体经济的协作运行。
在法律体系上对于监管机构的协调方法作出直接限制。可有如下三种协调方式:
①从法律层面规定监管机构协同合作的框架,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进行约束;②各机构相互签署谅解备忘录实现备忘效用;③虽然不利用法律做出原则性约束,但在操作上要有一定的安排。就我国的现状来说,第一个方法比较适宜即应建立协调机制,这能够杜绝银行监管机构仅仅从自身行业得失考虑而轻视整个国家金融的进步与发展。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方面,央行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在信息种类和搜集方式这些方面统一意见,避免不同部门对同一机构重复收集信息,从而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和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央行和银监会而言,可以直接使用例如由监管部门收集的,与金融监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或者由央行负责收集的和货币政策、金融服务相关的数据信息。
(五)在银行监管中体现审慎会计原则
除去正在施行的目前能表现审慎会计原则的银行内部的会计制度,银监会现已全方面推行包含五个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制度。其中应当尤其关注以现金流量为主的评估,并且大力推动银行内部的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准则相挂钩,保证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合理解决税务问题、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坏账之间的关系。
(六)加强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1.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银行监督委员会应当规范管理例如不从属于同一类别的披露对象、对银行等机构需要披露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资本状况以及会计政策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以增进信息内容的透明化、国际化。
2.采用科学的信息处理方式,同时在信息传播上严格按照规范运行,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七)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优秀的社会信用文化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现代银行体系必不可少的构成元素,也会使银行监管更加便捷、高效。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信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合理的引导促进契约信用和契约文化的高效拓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文化培育的关键所在。
历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跨越式的发展,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改革树立起了新的里程碑。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充满机遇的时期,如何借鉴发达的香港银行监管体系,如何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国情的实际情况,深入考察银行监管体系改革的立足点和路径,以最切合实际的方式稳步、高效推进银行监管的改革,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作者简介:金鑫鑫(1995-),男,浙江温州人,温州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金融学;陈建印,(1977-),男,台湾台北人,台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温州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宏观经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