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视点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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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S NOTES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改革,一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二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两项改革都需要税务机关直接面对自然人课税。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尽快弥补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在对自然人课税方面的“短板”。
近年来,我国围绕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启动了改革。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为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整体思路。同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行申报制度、征管程序措施等方面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征管法修订不只是对立法文本细节作修补性调整,还在于破解自然人税收征管难题,为税种结构调整的系统性、全局性改革打好基础。
放眼全球,发达国家在自然人税收征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达国家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在欧洲,直接税占比大概是55%,间接税是45%,两者基本处于一个均衡的状态。由于没有征收增值税,美国的直接税占比更高,达到70%。税制结构决定了欧美税务机关需要直接面对自然人纳税人,比如美国国内收入局负责征管的收入中85.9%是从自然人收取的,其70%以上的征管资源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为了高效、公正地实施税法,欧美国家逐渐探索出一套以服务和便利纳税人为宗旨、针对自然人的征税机制,值得我们参考。另一方面,当今大多数以对自然人征税为主体的国家,也都经历过因税制模式转型而导致的征管制度变革,经历过自然人征税机制从无到有、从初建到日渐完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过程。美国国内收入局,最初就是在联邦税制由以消费税为主体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转型之际为了征收所得税而筹建的。当前中国税收管理改革面对的各种问题,也曾困扰着很多欧美国家。它们破解问题的经验与教训对于中国自然人征管体系的建立,同样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具有分散化特征的自然人征税的难度要远大于对具有集中化特征的企业征税,需以强大的数据搜集和自动数据处理能力作为支撑。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信息科学技术的取得和利用上有着“后发优势”,有实现“弯道超车”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面向自然人课税,要实现治税理念的根本性革新,建立基于合作的治理型征纳关系。同时,信息技术手段在征管中的普遍运用必须与管理理念的革新结合起来,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