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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保理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2017-12-10◎文/张

天津经济 2017年9期
关键词:准备金账款商业

◎文/张 倩

关于商业保理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文/张 倩

近年来,商业保理随着赊销成为主流交易方式而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在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开辟了新的道路,对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商业保理业是新型行业,适用税收政策相对不够成熟完善,特别是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出现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做了深入调查研究,就更好地发挥税收引导、扶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商业保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一、商业保理概述

(一)商业保理概念与发展历程

商业保理是指由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与催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据相关文献记载,保理起源于古巴比伦时期,在工业革命后开始在欧美等地迅速发展。我国保理业起步较晚,20世纪 70年代才传入我国,受当时经济体制和市场环境影响,没有得到很好发展。2012年6月商务部下发 《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天津滨海新区与上海浦东新区作为商业保理业第一批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此后,全国其他地区商业保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在产业环境培育、产业政策制定、业务模式还是税收政策和管理,都处在不断摸索完善的进程中。

(二)商业保理的作用

1.覆盖面较广,为中小企业和轻资产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商业保理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行为,风险较为可控。当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产品成熟,市场渠道通顺后,其最大的资产就是应收账款。但由于银行、证监会等严格的资信审核,导致中小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条件,也达不到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此时保理业务就是其最适合的融资工具。相同情况的还有轻资产的行业,对于初创期、起步期的小型科技企业,几乎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进一步发展几乎完全依赖于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但成功概率几乎是万里挑一。商业保理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只要产品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形成订单,就可以通过保理的方式直接融资,极大地缩短了资金周转效率,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为数量最为众多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活力。

2.经济下行时的缓冲区和稳定剂,适宜当前经济环境。当经济增速放缓,由于市场风险加大,企业应收账款规模会急剧上升,资金周转紧张,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加大,从而对快速融资的需求进一步上升,保理是最优选择之一。盘活赊销形成的大量应收账款资产,加速应收账款安全及时回收的巨大需求实质推动了保理行业的发展,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更是需要商业保理扶持度过发展中的严冬期。

3.商业保理深入产业链,实现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商业保理利用自身强大的风险把控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能为存量资产运营商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强化自身在存量资产全产业链金融领域的布局。大到航运、房地产、大宗商品交易,小到餐饮、速销、电商等,商业保理都能在核心问题即 “资金运作”方面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商业保理以出让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贯穿于一二三产业贸易全过程,真正实现了浸入全产业链金融。

(三)商业保理的主要业务范畴

商业保理最主要的业务形式就是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包括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销售方(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到商业保理企业,商业保理企业核查无误后立即支付80%左右的应收账款资金,购买方(债务人)付款后,保理公司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债权人。如果购买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全部偿还债务,保理人可以向债权人进行追偿。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模式与有追索权的保理流程相同,但在债务人不能偿还时无法向债权人追偿,风险需要保理人承担。保理公司在综合考虑融资、收益、风险的情况下,将公司已进行保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它保理公司的业务,称为再保理。除此之外,保理公司还会开展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咨询管理类业务,比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

二、天津商业保理行业的基本情况

商业保理行业是天津市重点培育的行业。2012年,滨海新区与浦东新区成为商业保理行业的第一批试点地区,几年来,无论在产业环境培育、产业政策制定,还是在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及运营状况等方面均处在全国前列。

根据 《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天津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全部需为实收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投资者需一次性足额缴纳。截至2017年3月,本市共批准设立商业保理试点企业401家 (已减除注销和吊销企业数量),注册资本金511.13亿元人民币。其中,外资保理262家,占65.3%,注册资本金355.52亿元人民币(认缴),内资保理139家,占34.4%,注册资本金155.61亿元人民币 (实缴)。2017年新批准设立21家,注册资本金35.8亿元人民币。基于天津严格的注册门槛,以及特有的股东背景审核制度,使得天津商业保理的业务规模、从业人员、利润和纳税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三、商业保理的税收政策应用情况

(一)商业保理业认定标准尚未统一,应税服务类别的界定存在分歧

根据商务部 《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为“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目前我国尚未统一商业保理业认定标准,导致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业务对应的应税服务类别认定存在分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对商业保理业、保理服务应税行为未作明确规定。2016年4月,税务总局在一次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上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商业保理行业的应税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多地税务机关据此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只能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区分具体的业务类型。这意味着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形式进行的融资成本无法扣除,开展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直接服务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二)扣除项目少,导致税负上升明显

商业保理公司属于轻资产行业,公司运营最主要的成本是融资成本和人力成本。人力成本在目前的税制设计下,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扣除,而融资成本主要是贷款利息,在36号文中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导致公司的融资成本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客户也无法从商业保理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了实质上重复征税的结果,增大了商业保理公司的成本,也失去了商业保理服务对客户的吸引力。进项税抵扣问题成为影响商业保理公司税负水平和利润程度的核心问题。

在2016年5月1日前,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3〕3号)文件规定滨海新区地区的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享受营业税差额扣除政策,即: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要求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3〕103 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商业保理公司实行一系列营业税返还等补助政策。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商业保理公司从营业税体制下的5%上升到增值税体制下的6%,因增值税及营业税价内税及价外税差异,实际税率差异为上升0.66%。因为抵扣很少,同时又没有任何差额征税的政策,税收负担与营业税时期相比大幅加重。行业利润无法覆盖增加的税收负担,导致商业保理公司增加保理费用,间接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成本。

(三)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收支持政策不足

商业保理公司按照应收账款余额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准备金未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现行管理制度下,除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的各种准备金均不允许税前扣除。不准许商业保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商业保理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从企业所得税税种来看,商业保理公司并没有相应的支持政策,面临着风险较大、收益不足的发展困境。

四、商业保理业适用税收政策建议

(一)比照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差额征税

商业保理从性质上来看,与融资租赁一样,都是在传统贷款业务外,为企业提供另一种融资渠道,打通资金流动的关卡,提高资金周转率。两者的主要成本都是融资成本,取得资金的来源都主要是银行贷款。目前,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方面给予了适用实行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同时给予了超3%即征即退的支持,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对商业保理公司中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比照融资租赁业给予差额征税政策,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比照金融业对商业保理的应税服务进行准确划分

对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比照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同时允许其差额征税;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品目,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允许正负相抵;对提供销售分账户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为销售额。

(三)比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本质上与贷款业务相同,同样面临着较高的贷款损失风险,建议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的规定,对以应收账款余额为基数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允许按照1%的扣除比例税前扣除,即“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损失准备金的应收账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比照金融企业小额贷款优惠的所得税政策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建议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3号)的规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对其应收账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F810.42

A

1006-1255-(2017)09-0039-04

张 倩(198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邮编:300010

责任编辑:傅延怿曲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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