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贸易洗钱风险防御

2017-12-09余培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10期
关键词:货品信用证要点

文/余培 编辑/韩英彤

贸易洗钱风险防御

文/余培 编辑/韩英彤

3通过信用证业务实施洗钱犯罪只是贸易洗钱的一部分。为全面防范贸易洗钱,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并基于风险为本这一准则,继续坚定地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职责。

随着全球贸易的迅猛发展,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洗钱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贸易传统支付工具之一并在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跟单信用证,近年来被屡屡用于各类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其隐含的洗钱风险正日益凸显。有鉴于此,笔者将从信用证洗钱的主要手段切入,探索防范贸易洗钱风险的应对措施。

何为贸易洗钱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贸易洗钱的定义是“利用贸易业务来掩盖犯罪所得或转移价值以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并指出,“实施贸易洗钱的手段有很多,比如虚构价格、编造进出口货物数量或质量造假、通过空壳公司构造本不存在的贸易活动等,以最终实现其洗钱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16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33万亿元人民币。作为世界贸易与航运的中心之一,中国将更容易遭受到贸易洗钱风险的侵袭。

另据研究表明,犯罪团伙正越来越频繁地利用贸易活动中的监管漏洞(包括自由贸易区)进行巨额资金的非法转移。比如:通过高开或低开发票金额的方式虚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重复使用同一笔货物或服务的发票;在实际交易中,将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进行改变(短装或超装货物乃至于并无实际货物装运的鬼船欺诈等),等等。正如Raymond W. Backer在其著作《资本主义的阿喀琉斯之踵》中所指出的,“任何可被定价的事物皆可被错定价格。就巨额的进出口交易而言,虚假定价日复一日地在诸国上演。此实属最为司空见惯的获取及转移赃款之伎俩”。

国际贸易活动通常有着参与主体多、时空跨度大、交易程序复杂等特征,金融机构客观上难以掌握整个贸易货物流和资金流。而恰恰正是这些固有因素,为犯罪团伙跨境转移非法资金提供了可趁之机。他们肆意地将违法资金混和到合法生意的现金流之中,使人难以察觉。

通过信用证实施洗钱的手段

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与独立性原则本意是为了将银行与买卖双方的责任明确区别,保护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无意之间也给犯罪分子利用虚假交易,通过合谋等方式转移犯罪收益并完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洗钱通常被分为处置(Placement)、离析(Layering)和融合(Integration)三个阶段。具体到信用证业务,常见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信用证进口押汇洗钱。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发放进口押汇用于支付货款。随后,在押汇到期日之前,以财务安排等理由突然申请提前还款,此时,犯罪分子便可以使用犯罪收益进行进口押汇的偿还,从而使之“洗白”。

二是远期信用证洗钱。在远期信用证下,开证行确认相符交单之后,会先行承兑汇票,并按照汇票期限进行付款。此时,合谋的出口商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银行提出贴现申请,出口商便可以提前获得融资款。信用证到期后,进口商将犯罪收益用于支付货款,结束交易并完成洗钱行为。

三是背对背信用证洗钱。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进出口双方往往不能直接进行贸易往来,需要中间商的介入。犯罪分子便可以利用背对背信用证进行洗钱。其作为中间商,先与进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收到开来的信用证之后,以作为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证;然后再与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凭先前已收到的信用证开立一份与卖方相关的信用证。在交易过程中,将赃款混入(或替换)进口商的合法资金进行结算,使得洗钱行为更为隐蔽。

四是红条款信用证洗钱。红条款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便利是其在备妥单据之前,可以先行向银行申请预支一定金额的款项。若受益人到期未能装运货物、未能提供单据、未能偿还预支款项,则开证行有代为清偿该项货款之义务。经过这种安排,合谋洗钱的出口商便可以采用类似上述第二种情形,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预支款项;而进口商则可以使用犯罪收益进行垫还,从而完成洗钱行为。

防范信用证洗钱风险的措施

提高风险评估以及客户准入阶段的身份识别能力

应将针对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识别与核实,纳入信用证业务的尽职调查范畴。对于客户的尽职调查以及风险评估,欧美等国际组织做了很多详尽的阐释。

欧盟通过反洗钱4号令(The Four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2015/849)对成员国提出了确定、评估、了解和减轻其面临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要求。根据该法令,在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时,金融机构必须考虑到各种风险变量因素,包括:

(1)建立账户或业务关系的目的;

(2)客户的资产水平或交易规模;和

(3)业务关系的规律性或持续时间。

美国金融罪案执法局(FinCEN)在《关于获取和维护受益所有人信息指引》的文件中指出:账户受益所有人与持有人不一致问题会显著提升风险等级,因为名义账户持有人能使个人或企业隐瞒不法财产真实所有人的身份。犯罪、洗钱、逃税以及恐怖主义分子会利用企业实体、包括空壳公司和其他设计出来的载体所特有的隐私与保密特性,掩盖非法交易性质和目的,以及与之关联人员的真实身份。

银行所实施的交易监控程序应当根据其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不同角色进行安排,还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客户构成、风险偏好等因素搭建完善监控程序,设置监测要点。

持续加强交易监控机制

银行所实施的交易监控程序应当根据其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不同角色进行安排,还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客户构成、风险偏好等因素搭建完善监控程序,设置监测要点,并加以多维度、全方位、深层次、一体化的关注。具体可通过以下指标对信用证所涉交易进行分析评估:

一致性指标。关注要点:提单或发票显示的货品描述、数量、质量与实际货品不符;发票显示的货品价格与正常合理的市场价格不符;装运的重量、体积等与声称所运货品不符;装运货品与客户的正常业务范围不符。

精准性指标。关注要点:发票或提单显示的货品信息有误;发票显示的货品描述欠精确或不完整;提单未提供集装箱号或集装箱顺序号;提单标注未来日期。

合理性指标。关注要点:不同当事方的地址相同或无法吻合;货品与源产地或出口地不符;包装与货品属性或装运方式不符;在毫无理由且无必要的情况下,临时更改指令。

逻辑性指标。关注要点:目的地并无涉及货品的相关产业,或目的地终端用户并无相关需求;交易涉及与进口方或出口方无明显关联的第三方;融资周期与货品生命周期不符;异乎寻常的支付条款,其涉及的支付方式、汇率等严重偏离市场行为。

复杂性指标。关注要点:航运路线迂回、不符常理且无明显经济效益;交易本身及/或支付环节过于复杂、架构繁琐,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及多个账户以试图掩盖交易实质;涉及同一批货品的关联方之间的跨境交易;涉及被普遍认为易被利用于洗钱目的之体积小、价值高、流通快、军民两用、或难以估值的货品。

规避性指标。关注要点:交易涉及空壳公司;交易金额为整数或分拆交易以规避报告阈值;货款支付涉及多方来源及/或多个账户;涉及多个个体工商户、私营公司或代理人。

地域性指标。关注要点:涉及较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自由贸易区、避税天堂等;收取货款的银行账户并非位于出口方所在地;相关主体的运营地区涉及较难清晰掌握受益所有权、实际控制人或具体业务范围的地区。

在反洗钱的斗争中,仅靠单个部门或国家掌握的线索很难有效推进,必须与其他国内国际监管机构或反洗钱组织建立起常规性的沟通机制,交流洗钱犯罪的信息和经验,加强反洗钱合作机制的建设。

配合性指标。关注要点:客户面对询问态度回避、闪烁其辞;客户施加不同寻常的压力;客户片面强调时限之紧,面对惯常尽职调查问题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盛气凌人、极度抵触;客户拒绝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欺诈性指标。关注要点:单据被重复使用;单据含篡改痕迹;单据涉嫌被伪造;重复修改信用证。

进一步重视对信用证业务可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

在中国,可疑交易报告管理主要依托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开展。最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构建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体系,并对现行的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新规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其他的相关配套法规亦在陆续出台中。

对于可疑交易的识别、核查以及报告工作,银行应当确保其自身的交易监控流程及其系统都是稳定有效的;同时,出于质量监控的目的,定期的回溯性合规检查必须执行的,特别是针对那些未被识别和报告的交易。

在操作信用证业务时,银行还需要对于各类警示性信息(Red Flag)给予高度关注;因为,在出现这些情况时,有可能表明客户所参与的交易是以金融犯罪为目的的。虽然出现单个或多个警示性讯息并不意味着交易一定非法,但银行应当认定该交易是可疑的,并实施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包括及时进行可疑交易报告等。

强化反洗钱信息合作机制

由于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发现并侦测到洗钱犯罪是很困难的,非法资金的跨国流动,更为洗钱犯罪的预防与制止增加了难度。因此在反洗钱的斗争中,仅靠单个部门或国家掌握的线索很难有效推进,必须与其他国内国际监管机构或反洗钱组织建立起常规性的沟通机制,交流洗钱犯罪的信息和经验,加强反洗钱合作机制的建设。目前,国内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机制正在逐步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将有望取得更多实质性的进展。

比如,近期中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同时,海关总署还分别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署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作为《框架协议》的具体落实机制。

根据《框架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加快推进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家海关、税收、外汇政策的有效执行。

未来之路

我国将于2018年迎来FATF第四轮互评估,从已经完成新一轮互评估的国家来看,其标准严格,难度颇大,包括部分发达国家,也未能顺利通过。FATF的互评估结论代表着国际社会对我国反洗钱体系的整体综合评价,更关乎我国在全球领域的声誉。

根据2007年6月对中国的第三轮互评估报告,在我国最常用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中就包括“通过进出口虚开高价或低价的货物,虚构/伪造进出口合同、海运单据、报关单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方式,转移非法所得以实现洗钱目的(即以贸易为掩护的洗钱)”。事实上,通过信用证业务实施洗钱犯罪仅仅是贸易洗钱的冰山一角。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基于风险为本这一准则,继续坚定地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职责,共同努力,应对各类洗钱风险的威胁。

作者单位: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货品信用证要点
多出/入口仓库的货位优化研究
健康烹调的要点
化学品船适装货品的新要求及实船应用
A Teaching Plan —— How to Write a Summary of an Exposition
远期远付信用证及其索汇操作
循环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审单的语言规则
书写要点(十)
再现信用证溢短装之争
书写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