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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反洗钱

2017-12-09伍海波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10期
关键词:监管客户银行

文/伍海波 编辑/韩英彤

夯实反洗钱

文/伍海波 编辑/韩英彤

编者按

近年来,中国业界对反洗钱日益重视。今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的体制机制。这表明,“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已被正式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中国银行业应以此将反洗钱作为持续经营的伴生业务予以高度重视。本期特约几位中外资银行的专家,就反洗钱热点展开分析,并对中国银行业如何切实做到将反洗钱的要求不留死角地贯彻到业务经营中给出具体建议。

1随着监管机构处罚力度和密度的双重升级,银行需紧跟监管脚步,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从客户、产品、服务和区域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洗钱行为古已有之,但现代意义的“洗钱”一词,则源于20世纪20年代。其时,犯罪集团利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存进银行,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变为合法收入。我国《刑法》对洗钱的定义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由于洗钱反过来又会刺激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所以,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以遏制此类非法行为。众所周知,“9・11”之后,美国政府将对金融机构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提升到了国家安全的位置,OFAC的管理要求也更加严苛。2001年10月,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建立了全球金融反恐、反洗钱的监管架构。金融业开始了新一轮的合规监控。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很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因此,因失职而遭受处罚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国巴黎银行被罚款89.7亿美元,摩根大通被累计罚款20.5亿美元,汇丰被罚19.2亿美元,某中资银行纽约分行被美国罚款2.15亿美元,另一国有大行欧洲分行因反洗钱未尽责被马德里和卢森堡金融监管当局盯上。近期,国元证券因反洗钱措施不力被香港证监会罚款450万港元。

中国对反洗钱同样十分重视。1997年设立洗钱罪,2005年成为FATF观察员,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14年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反洗钱的监管。今年4月,习主席主持的中央深改组会议要求“探索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管体制机制”,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鉴于此,我国银行业应严格按照监管部署,加大力度、不留死角,将对反洗钱的要求贯彻落实到零售、公司、同业、投行等各条线业务经营中,以遏制犯罪企图,维护银行资金安全。如在国际、国内结算业务中,对涉及的交易各方、交易真实性进行反洗钱核查;在投行并购业务中,对收购方的资金来源、被收购方的估值是否明显不合理、各控股方及管理人员信息等进行反洗钱审查。可以说,反洗钱已经成为银行持续经营的伴生业务。

如何反洗钱

随着监管机构处罚力度和密度的双重升级,银行需紧跟监管脚步,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从客户、产品、服务和区域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KYC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客户)作为反洗钱的首要环节,贯穿于客户在该金融机构的所有交易活动中,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好KYC呢?

首先,应严格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KYC一体化风险管理》及其他国际监管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内“一行三会”共同制定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特别是对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更要加强尽职调查,了解其职业或行业背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客户开户目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情况。

其次,要大力推进KYB工作(Know your customer's business,了解客户的业务)。了解客户的业务是KYC原则的深化与延伸。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账户信息有足够的监控,也需要对客户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的了解,必要时甚至进行现场信息核实。

强化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法律观念也是重要的一环。银行员工是KYC执行是否到位的关键,不少洗钱案例中都涉及银行员工的帮助甚至参与。因此,要充分注意内部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协助客户掩饰身份和交易信息这类情况,尽力防止明知客户有逃税避税的意图仍为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应对KYC标准的有效性、信息共享机制、调查的协作和反馈机制及信息数据库的完备性等进行持续评估。

产品与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

反洗钱的经验证明,产品越灵活、适用性越高,越容易被用于洗钱。因此,有必要对产品和金融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在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其固有的风险,还要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天然地具有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的特性,因此现金交易及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产品或业务,具有更高风险。热剧《人民的名义》里赵德汉受贿的那一屋子现金,恰恰证明现金是洗钱的极好方式。有鉴于此,北京从5月1日起买房须刷本人银行卡,其目的正是防止现金购房的洗钱风险。可见,产品资金流向越容易溯源和追踪,则该产品的洗钱风险也就越低。

二是是否为非面对面交易。网银、手机银行及电话银行等非现场接触业务在便利客户与减少银行人手投入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银行提供该类服务时,应采取措施确定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与真实目的,降低非本人账户交易、空壳公司等洗钱的风险。

三是是否涉及跨境交易。跨境交易中针对对手方的信息收集大多是不完整的,很多时候只能依靠对手银行的合规自律。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方式与要求的差异会导致反洗钱监控的模式和力度存在差别。不少银行为了满足合规要求,会通过对外查询以获得更多信息,诸如贸易对手方的实控人、注册地、经营范围、货物用途及与己方贸易商是何种关系等,如法国兴业银行就要求所有开往该行的信用证都必须注明货物的原产地。跨境交易的另外一个难点是国外的司法管辖存在不确定性。例如,美国的《爱国者法案》规定了长臂管辖原则,即任何外国金融机构只要被美国当局怀疑与其特别关注的洗钱活动或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美国法院就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包括要求提供境外客户信息,扣押在美联行账户内存款等。由于大多数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都有美元结算业务,因此稍一不慎便会面临美国监管当局的调查与处罚,由此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国内个别银行的美国分行正是考虑到代理美元清算对于被代理行的合规性要求极高,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并未推广其同业代理清算产品服务。

四是税务问题。客户的逃税漏税在国内金融业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是否属于洗钱范畴,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它正日益成为合规业务重点关注的范畴。近年来,美国政府打击逃税不遗余力。其《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要求,美国境外的商业银行必须识别“美国人”账户,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供“美国人”账户信息,并对不合作的机构和个人代扣代缴预提税;否则,将对境外银行源自“美国金融市场”的收入预征30%的预提税。瑞银集团就曾因协助“美国人”逃税被美国政府处以7.8亿美元罚款。此规定的成效引起了其他国家的效仿。经合组织(OECD)便在澳大利亚推出了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的逃/避税行为。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我国也与香港特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达成了税务信息交换协议。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提供产品与服务时,必须要考虑是否符合各类双边与多边的税务协定。

特定区域、人群的风险评估

不同地区面临的风险不一样,因此银行需要建立差异化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于风险级别高的区域加大监控和审核力度。如俄罗斯,由于洗钱案件多发且牵涉甚广,OFAC与欧盟等针对该国制定了多种不同层次的制裁,银行在处理涉俄业务时就须小心谨慎。

此外,对不同区域的不同洗钱方式应加强研究,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洗钱监控。对与热点地区的贸易往来要保持警惕,密切关注政府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工作指引,做到与时俱进,不踩红线。比如今年以来,朝鲜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我国和联合国等都针对朝鲜货物的进出口做了极为严格的控制。鉴此,金融机构在叙做对朝贸易公司的业务时须特别予以注意,加强对相关交易资金是否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等的尽职调查。

对国内银行反洗钱的建议

作为遏制违法犯罪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手段,反洗钱必定是长期而又复杂的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相关规定将越来越严格。对国内银行来说,要实现高效、全面的反洗钱监测,必须从观念、组织架构、系统智能化与加强外部交流合作等多方面入手。

转变反洗钱观念

面对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与严格的反洗钱法规要求,银行反洗钱应首先转变观念,从监管压力下的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提高自身反洗钱水平。唯有认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关键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投入,才能从根本上做好反洗钱监测拦截工作。

构建独立的反洗钱监测体系

观念上的认同与转变尽管是必要的,但由于反洗钱工作支出庞大且无利润可言,因此很容易受到银行内部利润部门的干扰。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需要打造独立的反洗钱监测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银行内部垂直化管理的反洗钱部门。反洗钱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垂直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行政上要深入到各分支机构,管理上则受总行反洗钱部门和分支机构分管行长的双重领导。这样既可确保其独立性,也有利于分支机构内部的横向合作。

二是各业务部门要内嵌反洗钱岗位。银行业务品种繁多,反洗钱部门不可能了解每个岗位、每种业务的洗钱风险,因此业务部门设置自身的反洗钱岗位十分必要,其业务专业性可以确保反洗钱工作执行到位与不留死角。

三是参考国务院反洗钱联席会议的做法,在总行或集团层面建立包括董事会、行长、首席合规官及相关部门领导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把握反洗钱的贯彻执行和部门间协调的大方向。

智能系统建设

根据汤森路透2016年的一项调查,基于反洗钱的需要,银行完成新客户引导平均需耗时48天。因此,引入更智能的反洗钱系统势在必行。智能系统可以根据大数据进行自动化的风险筛查,更好地监控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异常交易,保持动态的身份监测,提升拦截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与准确性,减少基础业务的人工干预,从而可大大降低人工成本。

比如在国际结算单证业务中,智能系统可以帮助银行从单据中自动抓取包括船名、承运人名称、运输路径、产品、买卖双方信息等可能涉及制裁与洗钱的内容并自动核查。随着技术的进步,未来所有单据化的业务在智能大数据系统面前,要隐匿真实货值、货物真实流向及相关当事方等重要信息都将是徒劳的。

加强与外部的交流合作

银行的反洗钱不能单兵作战,需要加强与外部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的有利条件。这是提升反洗钱成效的利器。

一是要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由于反洗钱的保密要求和防止被不法分子钻空子,监管机构的审核原则并不透明。因此,加强与监管当局的合作、充分了解监管意图和方向,对银行而言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有海外分支机构的银行,更需要熟悉各经营所在地的监管动向。

二是要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政策。例如,根据外汇局的要求,自5月1日起对10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必须核查报关单。银行可利用这个机会,通过报关单信息进一步核实业务是否涉及伊朗等被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要深化同业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同业,特别是欧美大银行的先进做法,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对于自身的反洗钱工作很有益处。需要注意的是,同业不仅指通常概念上的金融机构,还应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等非银机构。由于这类机构的业务最终接入银行体系,合作银行应向其提供反洗钱的必要帮助,以避免由于其合规疏漏影响银行自身的反洗钱成果。

今后,为了应对恐怖主义高发蔓延的态势,反洗钱监管还会进一步加强。今年2月,德国政府批准了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令的修订草案。无独有偶,英国政府3月也宣布成立一个专业反洗钱监管办公室(Office for Professional Body Anti-Money Laundering Supervision)。可见,反洗钱工作仍是各国政府长期关注的重点。特别是我国明年将迎来FATF第四轮互评估,我国银行业更要紧跟形势,做好充分的思想观念与技术知识准备,保障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系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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