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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汇中银行的反洗钱责任

2017-12-09袁方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10期
关键词:汇款人收款人收款

文/袁方 编辑/韩英彤

跨境电汇中银行的反洗钱责任

文/袁方 编辑/韩英彤

在跨境电汇业务中,不同角色的银行均需要履行各自应尽的反洗钱责任,齐心协力确保有关跨境电汇业务的合规。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条,跨境电汇(Cross border wire transfer)是指汇款行和收款行位于不同国家的电汇。一笔跨境电汇往往涉及两家或更多的银行。从银行在跨境电汇中的角色来看,主要有三类:汇款行(Ordering Bank)、收款行(Beneficiary Bank)、中转行(Intermediary Bank)。角色不同,决定了银行在跨境电汇业务中的反洗钱责任存在差异。以下结合FATF的四十条建议以及我国、美国、欧盟有关跨境电汇的相关反洗钱规则,简要分析不同角色银行在跨境电汇中的反洗钱责任。

汇款行的反洗钱责任

汇款行,指接收汇款人的要求代表其发起电汇和转移资金的银行。汇款行作为发起电汇的银行,承担以下反洗钱责任。

尽职调查责任

对于汇款行而言,其直接客户为汇款人。汇款行应对汇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识别汇款人的身份。汇款人可能是汇款行的账户客户,也可能是未在汇款行开立账户的临时客户。对于临时客户,FATF、我国、欧盟、美国的相关规则均要求,对于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2号令”)规定的交易金额是单笔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临时客户,按照账户客户标准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客户身份,确认有关跨境汇款行为符合银行对客户身份的了解。美国《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FFIEC:BSA/AML Examination Manual,以下简称“美国监管规则”)还规定,汇款行应建立有效政策、流程,设定可以为临时客户提供电汇服务的限额。

汇款行在传递电汇信息时,不能有任何主观故意规避制裁、破坏电汇信息透明化的举动。

对于汇款行而言,收款人并非其直接客户,并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但这并非说汇款行就不需要对收款人采取任何措施,汇款行仍应获取有关收款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并结合收款人的情况,判断有关汇款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汇款人的身份。

制裁审查的责任

制裁合规是反洗钱的工作内容,并且随着近年来美国OFAC执法行动强化,众多全球性大银行被施以巨额罚款,制裁合规的重要性更加凸显。FATF、我国、欧盟、美国监管规则均要求,汇款行要对所办理电汇开展制裁审查。

在制裁审查工作中,银行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1)审查方式:要基于风险为本,从本行跨境汇款的规模、风险维度确定是通过系统筛查还是人工审查。

(2)审查的制裁项目范围:至少要考虑目前国际主要的制裁项目,如联合国制裁、美国OFAC制裁及《爱国者法案》制裁、欧盟制裁等。同时要针对中国公安部所发布的东突恐怖分子名单开展审查(由于名单为中文,需要转换为英文开展检索)。

(3)审查的电汇信息范围:要考虑针对SWIFT报文的主要信息开展审查,包括汇款人、收款人、中转行、收款人以及附言等。如其中涉及有关电汇交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的情况,还要对此开展审查。

对于怀疑与制裁相关的电汇业务,要及时开展调查,从汇款人处获得进一步的信息,以确认真中还是误中。要按照所遵循的制裁法规和银行自身的合规政策做出处理决策,冻结或退回交易及向监管报告。涉及可疑交易的,还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电汇信息的传递责任

近年来,反洗钱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监管一致致力于电汇信息的透明化。按照FATF要求,汇款行在发出电汇报文时,应填写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递给下一手银行。

关于“合格的电汇”,通常要求包括如下信息:

(1)汇款人姓名。

(2)汇款人账号。如无账户,应有一个唯一交易识别码来追踪整个交易。

(3)汇款人地址,或者国民身份证号码、客户号(汇款行所登记的客户唯一识别号码),或者出生地和日期。

(4)受益人姓名。

(5)收款人账号。如无账户,应有一个唯一交易识别码来追踪整个交易。

近年来,多家跨国银行因在美元跨境电汇业务中故意删除、修改、替换与制裁相关的信息、使用不透明的头寸报文(如使用MT202报文而非MT202COV)以规避制裁,从而被美国重罚。汇款行在传递电汇信息时,不能有任何主观故意规避制裁、破坏电汇信息透明化的举动。

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的责任

汇款行应对本行所办理的跨境电汇业务开展监控,并向监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的监控有人工方式,即业务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对跨境电汇业务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及时分析报告;同时,也可利用电汇交易的报表分析可疑。从系统监控来看,银行可以结合以往可疑案例的经验,如在交易的金额、频率,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模式等的特征,设定跨境电汇专门的可疑交易监控模型,筛选案例,再由人工进行甄别确认。对于已经提交过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交易对手,为避免继续往来中存在的合规、法律和声誉风险,要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控措施,如限制、退出客户关系,拒绝业务往来等。

中转行的反洗钱责任

中转行,指在电汇业务中,代表汇款行或收款行,或者其他中转行接收和传送电汇的银行,承担以下反洗钱责任:

一是尽职调查责任。对于中转行来说,汇款人和收款人并非其客户,其无需对汇款人和收款人开展尽职调查。但是在中转汇款业务中,中转行为汇款行、收款行或其他中间银行提供代理行服务,在建立代理行关系前以及关系持续中,需要开展对被代理银行的尽职调查,确认被代理银行具有可被其信赖的反洗钱控制机制。

二是制裁审查的责任。按照FATF、美国、欧盟监管规则,在制裁审查上,任何一家银行都不能依赖其他银行的审查结果,需要开展独立的审查。中转行对于其中转办理的所有跨境电汇的业务,同样需要开展制裁审查。对于中转行来说,当无法判断是否确实涉及制裁时,需要向前一手银行开展查询,获取有关汇款人及交易的信息。如确认涉及制裁的,同样需要按照所遵循的制裁法规和银行自身的合规政策做出处理决策,冻结或退回交易及向监管报告,涉及可疑交易的还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是汇款信息的传递责任。为确保电汇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跟踪性,中转行有义务确保电汇所附的汇款人和收款人信息能被完整地传递给下一手银行。美国监管规则更进一步要求中转行必须完整传递所有从汇款行或前一手银行所获取的电汇信息。

FATF、欧盟、美国监管规则均要求中转行采取合理措施来识别缺少必要汇款人或者受益人信息的跨境电汇,建立有效的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来决定何时执行、拒绝或者暂停缺乏必要汇款人或受益人信息的电汇,以及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欧盟电汇信息规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如果汇款行重复性地疏于提供信息,中转行应采取措施拒绝继续办理电汇交易,或限制、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如果分析缺失信息的交易存在可疑的,还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2007年2号令第二十六条对于可疑交易报告也有明确要求: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成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的责任。关于中转行对于中转业务汇款信息不完善以外的可疑交易监控并报告的职责,FATF、欧盟以及我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目前对转汇业务有明确监控要求的主要是美国。根据美国监管规则,银行应监控包括MT103以及MT202COV在内的中转电汇交易,并报告可疑交易。

收款行的反洗钱责任

收款行,指从汇款行直接接收或者通过某中间行接收电汇,并向受益人解付汇款的银行。收款行承担以下反洗钱责任:

一是尽职调查责任。对于收款行而言,其直接客户为收款人。收款行应对收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识别收款人的身份。收款人可能是收款行的账户客户,也可能是未在收款行开立账户的临时客户。对于临时客户,FATF、我国、欧盟、美国的相关规则均要求,对于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我国为交易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临时客户,按照账户客户标准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客户身份,确认有关跨境收款行为符合银行对客户身份的了解。美国监管规则还规定,收款行应建立有效的政策、流程,设定可以为临时客户提供电汇服务的限额。对于收款行而言,汇款人并非其直接客户,并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但并非说收款行就不需要对汇款人采取任何措施,收款行仍应获取有关汇款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并结合汇款人的情况判断有关汇入资金的来源是否符合收款人的身份。

二是制裁过滤的责任。在制裁审查上,任何一家银行都不能依赖其他银行的审查结果。收款行同样需要像汇款行、中转行一样,开展独立的审查和处理。

三是汇款信息的传递责任。在汇款信息的传递上,由于收款行是跨境电汇业务银行链条上最后一个环节,因而不需要再向下一手传递信息。但收款行同样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来识别缺失的信息,需要制定有效的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来决定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

四是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的责任。与汇款行一样,收款行同样具有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的责任。

综上,在跨境电汇业务中,不同角色的银行均需要履行各自应尽的反洗钱责任,齐心协力确保有关跨境电汇业务的合规,防止犯罪分子滥用银行跨境电汇产品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危害国际社会安全、稳定的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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