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维权问题的浅析与探讨
2017-12-09拱祥
拱祥
(辽宁大学,沈阳 110036)
网购消费者维权问题的浅析与探讨
拱祥
(辽宁大学,沈阳 110036)
网络购物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消费者侵权现象也随之产生,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交易平台琳琅满目,售后服务参差不齐,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通过对消费者维权过程所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应对维权问题的有效措施。
网络购物;维权;消费者
2016年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欢喜落幕,交易额达到了1 207亿元,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产生6.57亿物流订单,刷新全球记录。然而,我们在惊叹B2C网购模式强大号召力的同时,也应该对亟待解决的消费者维权问题有所意识。
一、中国网络购物发展现状
我国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流行于各个年龄层,有众多平台可供选择,各个种类的产品应有尽有,堪比线下实体店铺。有数据显示,近年来网络交易额逐年上升,网购交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升高。同时,这也极大地促进了快递行业的发展,创造了为数众多的就业岗位,可以说是一举多得。从生日蛋糕到活体宠物,从生活家居到快销产品,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
二、网购消费者维权状况
随着网上交易的异常活跃,网络消费纠纷已成为各类消费投诉之首。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公布的数据信息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4.6万件,同比增长30.1%,投诉量及增幅均创近六年来新高。实际上,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质,使消费者无法真切地感受到商品的外观、质量、性能,使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三、维权过程所反应出来的问题
1.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维权的前提是知权,只有认识到自己权益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做好维权工作。但就目前来看,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还有些薄弱,多数人更在意买了什么,即便是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愿花费大把时间在维权上,消费者在购物前往往对实际的落差有所预料,加之商品价格并不算高昂,而且对后续繁杂程序的厌烦,所以通常会选择“忍气吞声”,进而放弃维权的念头,这无疑不益于网络交易的良性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商家此种行径的侥幸心理。
2.交易市场鱼目混珠。由于商家准入的门槛低,几乎任何有意愿进行交易活动的人都可以成为卖家,因此导致商家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之前,多数商家态度傲慢,强制性的规定诸如所购买的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为了牟取暴利,时常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进行销售,不仅质量没保障,而且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不顾,极大地损害了买卖双方的正常关系。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既容易被侵权,侵权了又难维权。
3.消费者举证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然而,消费者掌握的信息有限,有时候甚至不清楚对方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而仅仅凭借手中仅存的交易对话,想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多少有一些难度。以典型的私下交易——微信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那些具有资质的经营主体,而微信交易主要以相互信赖为支撑,由于缺少第三方担保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微商就会立即销号,工商行政机关也难以追查其责任。
4.维权成本过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选择以下五种途径进行维权,即消费者直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首先会选择直接与经营者协商,但通常都是协商无果,继而转投其他途径,众所周知,虽然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条途径效果最佳,但往往很耗时,无形之中也消磨了消费者的意志。另外,商家要求消费者出具商品鉴定报告,由于鉴定机构少,费用高昂,僵持到最后可能也提供不出所谓的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的一大进步,对网购消费者来说意义非凡。然而,这似乎不能解决所有可能发生或是已经发生的侵权问题,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我们究竟该怎么去应对?
四、网购消费者维权措施的提出
消费与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日常的消费难免会涉及到对自身权益的侵犯,网购消费更是如此,举证难、投诉难、维权难,这些都让消费者们望而却步,构建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迫在眉睫,也比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1.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首先,消费者应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在交易活动中所具有的权利,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揭露不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径,维护社会正义。维权意识的提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强化消费者组织的维权职责,适度拓宽维权的方式途径,重视维权激励制度的建设。
2.强化行政部门的保护职能,确立网络商家的市场准入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这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当有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投诉时,政府应该迅速展开调查,并给予指导性建议及措施,帮助其解决维权难题。在实体的商业模式下,经营活动进行的前提是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而现如今网络交易活动的门槛极低,无须登记,便可任意为之,这显然是不规范的。要想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就有必要将网店注册登记制提上日程。
3.依靠全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助推消费者维权工作顺利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国家、社会、公民、媒体都应该担负起责任,一方面积极地宣传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另一方面要做好监督工作,发现侵权问题及时曝光,避免波及更广的范围。
寻求法律的援助固然重要,但真正公平、成功的交易往往都源自双方对诚信原则的信仰。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条款,无论是在个人交往中,还是经济活动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规范着双方各自的行为,而且促进着经济领域的健康发展。在迎来第35个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之际,要切实保障消费安全,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侵权事件才能更少一些,成功的交易才能更多一些。
[1]何颖,季连帅.论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学习与探索,2013,(6).
[2]焦海涛.维权意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消费维权,2014,(3).
[责任编辑 陈 鹤]
D922.294
A
1673-291X(2017)10-0198-02
2017-01-06
拱祥(1990-),男,黑龙江黑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