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我国道交法关于危险报警闪光灯的相关规定
2017-12-09
汽车与安全 2017年5期
链接:我国道交法关于危险报警闪光灯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应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由此我们得知,在高速公路上,遇能见度小于100米的恶劣天气时,才可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还应该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且车速不得超过4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