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
2017-12-09段祺华
孟 菲,段祺华
(1.中共无锡市委讲师团,江苏 无锡 214131;2.大连工业大学,辽宁 大连 116034)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
孟 菲1,段祺华2
(1.中共无锡市委讲师团,江苏 无锡 214131;2.大连工业大学,辽宁 大连 116034)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然选择,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省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全国四个涉农资金管理改革试点省之一。在分析近年来江苏省在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面取得的积极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支持;现代农业
一、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不断深化的产物,也是农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从家庭农场到专业大户、从农民合作社再到农业龙头企业等,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步伐明显加快,已成为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第一,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蓬勃发展,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2015年底,江苏省专业大户23.5万个,经认定的家庭农场2.8万家,两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共经营土地1 532万亩,已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调查显示,从事家庭农场的经营者78.9%是本乡镇的人,多为返乡农民工、毕业回乡的大学生、本地成功人士,家庭农场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普通农户,大部分可达到或超过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第二,农民合作社服务效应明显,成为带动成员对接市场的中坚力量。截至2015年,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7.2万家,成员数975万个,入社农户比例75.6%,社均成员数141个,这三项指标均保持全国首位。第三,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
二、近年来江苏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践
(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近年来,江苏省财政先后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农业产业化、家庭农场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江苏省财政自2006年就设立0.2亿元农民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2014年达2.2亿元,累计投入11.45亿元。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江苏省财政自2002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当年安排0.5亿元,2014年达2.4亿元。三是家庭农场。2014年江苏省财政新增专项扶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资金1 000万元。
(二)调整政策,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吸引带动能力
近年来,江苏省一方面,调整农村土地适度规模流转补贴政策,重点补助100~300亩的土地规模流转,让农村土地更多地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借助高效设施农业、秸秆机械化还田、粮食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项目实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增强对分散农户的吸引和带动。
(三)聚焦重点,搭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近几年,江苏利用作为财政部合作社创新试点省份的契机,按照“搭建平台、支持主体、发展产业”的理念,重点用于推动产业公共平台建设。2016年江苏省又被财政部、农业部列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省。中央财政下达试点资金1亿元,江苏省整合统筹安排省以上财政资金2.37亿元,支持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支持带动或者辐射农民分享产业融合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等,主要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产业融合发展薄弱环节必需的设施设备建设、相关运营单位开展区域农产品整体品牌创建和线上线下市场渠道建设,以及生产加工流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服务于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领域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江苏深化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内在动力。一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有效地推动城乡一体化、农民市民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归属清晰、产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有效地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农民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城乡一体化、农民市民化进程加快,势必有力地促进农民增收。二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有效地推动资产股权化、增收多元化。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村级净资产确权量化股份到人,使村民变股东,获得股权收益。同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权、安置房等产权进行确权颁证,实现了资产向资本的转化,不仅让多元增收的渠道拓宽,还为加快扩大财产性收入、优化收入结构进一步创造良好条件。三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有效地推动融资简捷化、创业便民化。农民的财产获得相应的确权颁证后,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出租进行流转,转向二三产业就业或创业,可以对农村房屋、宅基地等产权进行买卖、抵押贷款、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把产权盘活,打通融资渠道,化解融资难题,为跨过创业的第一道门槛、解决启动资金问题提供便利。
(二)加强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
鼓励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分散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转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新型主体的引领作用,在扩大合作社单体规模的同时,鼓励打破地域、产业界限,扩大联合与合作,打造联合社、综合社。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多形式联合合作,形成“公司+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管理新模式。一是在土地流转制度方面有所创新,明晰产权、完善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村土地逐步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宽合作社在金融服务与土地流转上权限,发挥合作社优势。建立土地流转的价格指导、价格协调和利益联结机制。二是整合省级涉农资金,对政策目标、投入方向、扶持环节、管理方式等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并对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统一、资金投向协调。中央涉农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与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三是出台政策,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对承包或流转的土地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分散流转造成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小、地块分割严重等缺陷,提高种植区统一规划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鼓励农户将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化为长期股权,确保农户获得流转收益和二次分红的制度获利。
(三)改革资金分配使用方式,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将惠农补贴类和扶贫专项资金纳入一般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二是调整现行惠民补贴为农业有关奖励,以奖代补。将原种粮、农机、燃油等补贴,改为从事粮食生产、农机服务、渔业生产、农业运输的奖励,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业用电、农产品加工用电、农产品冷库实行优惠电价,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成本,有助于促进产业融合。简化贷款手续和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创业效率。三是创新涉农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式,大幅度减少对竞争性领域的直接补贴,主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采取“资金改基金、无偿改有偿”等,探索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对投资较大、回收周期长、具有一定市场运营能力的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研究制定财政政策鼓励引入PPP运作模式。对能够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申请使用扶贫小额贷款,纳入省级财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并享受扶贫贴息政策。
(四)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一是建立项目扶持精准投向机制。全面推进预算、决算、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实施等信息公开,保证财政项目资金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主体。同时,财政资金应紧紧围绕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户带动力这两个方面投入,可以进一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生产服务,提升对社员和农户的带动能力。二是对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的资产强化监管。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基层财政就地就近监管、项目区群众参与管理等做法,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机制;探索大数据信息平台监管模式。三是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机制。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项目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着力保障农户在承担支农项目中的利益。四是调整农民培训政策。加强对合作社领头人、骨干社员,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及农业企业经营者等的农技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职业农民,把新型职业农民打造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
[1]吴沛良.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江苏农村经济,2014,(9).
[2]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Z].2013.
[3]黄祖辉,顾益康,郭红东.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发挥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三大制度优势[J].农村经营管理,2011,(8).
[责任编辑 刘娇娇]
F323
A
1673-291X(2017)21-0019-02
2017-02-07
孟菲(1973-),女,安徽萧县人,研究员,博士,博士后,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粮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及区域经济研究;段祺华(1997-),女,江苏无锡人,本科,从事农产品加工、农业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