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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方式下CIF与CIP的选择

2017-12-09张洁音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7年19期
关键词:交货承运人卖方

文/张洁音 编辑/白琳

海运方式下CIF与CIP的选择

文/张洁音 编辑/白琳

进出口双方应当充分理解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权责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用。

国际贸易中,商品买卖的价格条款是贸易合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价格条款又称贸易术语、贸易条件或者价格术语。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以简明的符号表示了买卖双方有关商品价格构成、风险责任划分、交货条件等的约定。不同贸易术语所代表的双方权责各不相同,同种运输方式下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也会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对此加以具体说明。

CIF和CIP二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保费,且风险和费用的分界点相对分离。

案例背景

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两笔进口信用证。经审核,此两笔开证申请的受益人、结算方式、货物名称以及装运条件等基本条款设置均相同,运输方式为海运,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装运港、卸货港规定也一致,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两笔开证申请的贸易术语一笔为CIF,而另一笔为CIP。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业务人员对此不解,询问客户得知:这两笔信用证虽然进口货物相同,但两批货的型号不同,因而单价不同,采用的价格条款也不同:虽然同为海运,但单价较低的一批货采用散装运输,因而使用CIF条款;单价较高的一批货采用集装箱运输,因而使用CIP条款。

那么,CIF条款和CIP条款在国际海运中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CIF与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从定义来看,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以CIF+指定目的港(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指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其他费用,且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提供货物保险。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以CIP+指定目的地(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指卖方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交货,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提供货物保险。

CIF和CIP二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保费,且风险和费用的分界点相对分离。两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用的运输方式。CIF术语适用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运输,卖方须提交相应的水运单据,如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海运提单。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海运、空运、公路、铁路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组合形成的国际多式联运,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也因运输方式而异,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公路运单、铁路运单以及多式联运单据,而这些运输单据有些具备物权凭证性质,有些则不具备。CIP术语是为适应当代运输方式发展而制订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CIF术语只适用于传统海运,运输方式较为单一。

二是风险划分界限。CIF术语下,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后即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买方,即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起的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CIP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于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交货,风险由此转移至买方,由买方承担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交给承运人,则卖方使用CIP术语相较于CIF术语可提前将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三是保险涵盖区间。《INCOTERMS 2010》对CIF和CIP术语的保险责任起始点解释相同,均是自指定交货点开始,但由于CIF和CIP术语的交货点有所差别,保险区间也就相应发生了变化。CIF术语下,保险责任原则上自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起到指定目的港为止;而CIP术语的保险责任自货交承运人起到指定目的地为止,保险区间相应发生了延伸,尤其是当交货点位于远离港口的内陆地点,且最终目的地也可能不止到目的港而是到买方仓库或其他指定地点时,保险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仓至仓”条款。

在海运中的适用分析

谈及国际货物运输,不得不提到集装箱运输方式的普及。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集装箱运输高速发展,在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中,已经成为主流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出现以前,CIF术语是在传统海洋运输方式下发展而来的适用性较广的港至港运输贸易术语;而当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国际海洋运输后,CIF术语已经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其关于风险及责任的划分也无法满足集装箱运输条件,如果继续使用CIF术语将带来诸多风险。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卖方通常在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就需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果使用CIF术语,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后卖方才完成交货义务,即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船上。这就使得卖方无法控制集装箱货物从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运送至装运港船上这一区间的风险和费用,而实际上这一部分风险和费用却依然要由卖方承担。

如果使用CIP术语,卖方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CIP术语的使用更易实现卖方风险和义务的匹配。更进一步来说,CIP术语不只涵盖海运,也可以通过陆海联运形成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在多式联运下甚至可把港至港运输延伸为门至门运输,实现货物运输及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然而,CIP术语在实务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可能在远离港口的内陆地点,卖方在此将集装箱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而实务中,买卖双方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通常要求卖方提交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已装船海运提单,但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货物并没有实际装船,因此有可能拿不到已装船的提单。其次,CIP术语涵盖的运输路径可能包含多式联运方式,而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则较为模糊,这通常取决于后一程的运输方式以及运输公司合同的约定。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的单据不可转让,实务中信用证很少要求提交多式联运单据。

从上述案例来看,信用证仅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装运港及卸货港,那么,以CIF方式结算的一批货将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从装上船起,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而以CIP方式结算的另一批货,自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起即完成交货,此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两者均须提交货物从指定装运港运至指定卸货港的已装船提单,但风险划分界限稍有不同。总的来说,散装货选择使用传统CIF贸易术语,集装箱货物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较为符合实际风险的划分情况。

实务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务中尽管使用同一种运输方式,但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风险和义务的划分并不相同。

对于出口商而言,尤其是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海运方式下,显然CIP术语更有利于保障其权益,出口商只需将货物交由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交货,承运人接管货物后风险便可转移给进口商,因而出口商在CIP术语下可以更早完地成交货义务。但同时出口商也应注意,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提交多式联运单据而非已装船海运提单。因为如果提交已装船海运提单的话,会令涵盖多式联运方式的CIP术语的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提交多式联运单据的话,出口商可以不必等货物装船就提前拿到多式联运单据,使得其可以尽早向银行交单以促进资金回笼。

对于进口商而言,CIP术语下提交的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理想的物权凭证,其物权凭证性质的不确定性限制了进口商通过背书转让在途货物或向银行提出融资等需求。而使用CIF术语则可顺理成章地要求提交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已装船海运提单。此外,CIF术语的交货地点位于装运港船上,相对于CIP术语来说交货更迟,进口商风险区间更短,因而CIF术语对进口商权益保障更多。

综上,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应当充分理解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权责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用,以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均衡,避免因贸易术语选用不当而产生纠纷或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北京单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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