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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2017-12-09刘毅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19期
关键词:居留权外汇局B股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是申领到永久居留权就可办理还是要成为外国公民后才能够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下称118号文)所附操作指引的规定,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2)从内地赴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Q:境内某个人,已取得澳大利亚永居权,欲将在取得永居权前在国内购置的一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汇往澳大利亚,需办理哪些手续?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118号文的规定,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合法拥有的商品房变现的,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Q:境外个人想将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换成外汇汇出境外,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购付汇手续?是否存在时间限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境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自然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境内商品房变现的,所得资金购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也没有时间限制,直接至银行就可办理。具体需提交什么材料可咨询银行。

Q:夫妻一方为境外个人,因工作调动打算在国外购房,需出售境内房产并动用境内存款进行支付,请问是否可以?如何办理?

A:无论是境内房产还是存款,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现阶段境内个人购买境外房产尚无政策支持,因此其中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或房产份额)无法办理汇出;属于境外个人的部分,可按照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所得购付汇手续办理。

Q:某境内个人持有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配发的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现想把该股票出售并汇回境内,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出售股票后转账到境内?如果不可以,应当如何操作?

A:不可以。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后需要将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的要求,由境内公司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

Q:境内居民个人想购汇用于购买国内的B股,是否违反外汇局“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的要求?

A:该要求主要针对境内个人违规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而B股特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不在禁止范围内。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允许使用境内居民个人存入或购汇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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