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家金融更高、更快、更强
2017-12-09王嵘中国农业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编辑王莉
文/王嵘 中国农业银行法兰克福分行 编辑/王莉
【专家点评】
首先,任何国家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外金融体系和“走出去”金融业务的发展,都能反映出国家的经济外交战略,并会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相适应。
以我国为例,一是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阶段。1994年国开行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职能正式分离。以国开行为代表的开发性金融是国家经济外交战略实施的重要助推力量,并辅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进出口支持性金融。其主要实现方式是通过中长期项目信贷。二是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以中投公司成立为标志,国家主体金融“走出去”开始进入多元化发展阶段,开启了以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为主的全球化资产配置。三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后,2014年丝路基金的成立和运作,标志着“一带一路”金融支持进入实质性的新阶段。一方面,这体现了我国国家主体金融“走出去”创新支持国家对外经济的目标更加清晰和精准,即以基金直投支持“一带一路”;另一方面,在丝路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并非仅仅强调中国的战略利益,而是充分体现了开放包容和互利共赢的特点,对接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其次,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和“走出去”的实质能力是国家主体金融服务的根本目的。长远来看,金融国际化的水平与企业“走出去”的实质能力是相匹配的。
国家主体金融对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和真正“走出去”的能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能力以及中国企业的商品能否为国际市场接受,中国企业在境外并购后能否真正融入当地,中国企业承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水平和运维能力如何等等,这些都体现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否走的稳和走的长远。而国家主体金融无论是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还是投资公司和主权基金等,最终目标是要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能力,并在此过程中提高国家主体金融本身的国际化水平、创新能力以及提供“走出去”服务的能力。我们可喜地看到,近年来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以及“一带一路”的实施,我国国家主体金融和商业金融国际化的水平在提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在扩大。但也要承认,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我国整体对外开放的要求和企业国际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求。
第三,国家主体金融对外服务能力的提升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的系统性支持以及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在涉外经济金融支持方面的经验,主要目的是在保护企业对外投资权益的同时,有利于有效监管。一是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及完善工作。应制定和出台全面而严谨的法律配套制度,比如对境外投资的保护性制度和措施、对跨国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跨国公司的境内外并购交易设定限制性条款等;同时,也要为中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及在国际市场进行并购交易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比如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手段,完善境外投资统计监测系统,提升监管手段和监管效率。此外,还应尽快制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企业在境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护。
第四,通过国家主体金融多元化以及加强与商业金融的融合与合作,使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主权基金及信保机构等实现共同配合并形成合力。
不同的金融主体和层面在支持国家对外经济战略上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其彼此之间不是相互竞争或者说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关系。以“一带一路”金融支持为例,以国开行中长期基础设施信贷支持为代表的开发性金融,是金融支持“一带一路”的基础和先行者;以进出口银行大型机电设备贸易等中长期贸易性金融支持(如中长期福费廷)为代表的支持性金融,是“一带一路”贸易金融坚定的实践者;以中国信保为代表的保险支持,比如在贸易物流、工程项目、财务担保等等领域的保险制度性安排和产品设计,是“一带一路”顺利实施的必要保障;丝路基金则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股权投资,为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项目等提供更加长期的资金支持,并对“一带一路”融资起到导向和引领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则应积极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到政策性金融的中长期项目中去,同时利用自身商业化经营产品丰富的特点,以跨境人民币业务为切入点,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建设。
第五,健全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是国家主体金融支持国家对外经济战略实施的根本前提和保障。
国家主体金融在支持国家对外经济战略和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比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和南美洲等我国重点发展的区域,均属于新兴经济体或者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其综合政治、法律和商业风险较高。不解决风险问题,盲目介入项目和业务会导致最后形成一堆坏账,从而从根本上严重损害国家主体金融支持对外经济战略的推进与实施。为有效防范风险,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政府从制度层面要加强风险防控。比如,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议来保障企业在国外的经济利益。协议的主要内容可包括:给予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资本和盈利的自由汇出;以法律手段保护我国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投资者与所在国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等(德国已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此类双边协议)。二是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可以由政府或政府层面的担保机构对企业在国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也可以由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信保公司等在具体项目上合作,信用风险按比例分担。三是提升专业风险管理、风险缓释和风险转移水平。一方面需要政府、商会、使领馆、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走出去”企业本身加强配合和信息互通,特别在专业人才培养、技术升级,以及法律、会计及税务等方面,提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在专业和产品层面强化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不仅是中资不同金融机构的合作,还要延伸到外资机构,了解外资机构的风险偏好和擅长领域。比如,可以通过与外资机构合作保兑、福费廷、保理等产品,转移或者缓释风险。四是健全境外保险机制保障。一方面尽快制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可以中信保为核心,完善政策性保险机制和产品体系,并推动商业保险的介入以及境内外保险机构的合作。
国家主体金融功能的完善和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我国扩大在国际经济区域合作中的影响力,并提升国家的话语权。国家主体金融业务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实现方式的持续创新,以及功能、产品和专业化程度的持续提高,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和在国际经济区域合作中的话语权。从中国的资金支持,发展到中国的金融产品、金融方案和金融智慧支持,再到中国的国际化人才大量进入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合作领域以及中国文化的影响力扩大,最终实现中国参与甚至是主导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国际金融相关惯例、规则以及秩序的制定。亚投行(AIIB)的成立和探索,正是我国对这一战略实践的开始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