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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引入律师劝导方式突破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2017-12-08

方圆 2017年22期
关键词:原件复印件借条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受民事证据规则所限,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导致一方当事人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无法举证证明案件系虚假诉讼,只能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监督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存在一定难度,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出于对对方的信任、受哄骗等原因,发生已履行还款义务而未收回借条原件的情况,导致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自己已履约的事实。对此,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引入代理律师参与劝导方式,有效突破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朱某某与张某某(系徒弟与师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某某曾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某在朋友陪同下,按约到张某某家附近归还借款,张某某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交还给朱某某,借条当场撕毀。由于是夜晚,路上灯光较为昏暗,朱某某文化水平也较低,二人还是师徒关系,朱某某并没有细看借条。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过了一段时间,朱某某就收到法院的传票,朱某某觉得自己已经归还了借款,便没有放在心上。直到法院通知开庭,朱某某带了陪同还款的朋友作证,但在法庭上看到张某某提供的借条原件,朱某某傻眼了,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某承担5万元还款责任。事后朱某某才回想起来当时张某某给他的是借条复印件,但已经被他撕毁了,朱某某便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朱某某提供了证人证言及与张某某的电话录音,但张某某拒不承认还钱后交给朱某某的是借条复印件,并用借条原件重复起诉的事实。由于张某某态度恶劣,检察机关便从其代理律师着手,向其律师出示相关证据,告知其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张某某代理律师表示该案虚假诉讼可能性很大,将配合检察机关做好调查工作,劝导张某某主动交代案件事实。最终张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如实交代了用借条复印件代替原件并重复起诉的事实,该案得以成功突破。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得以改判。

据了解,阜宁县检察院在全县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了申诉联系点,便于当事人申请监督,该院80%的案件来自律师主动提供。该院还定期与律师代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民事行政申诉典型案件,特别是虚假诉讼案件。通过这种模式,检察机关与律师形成了良性的协作关系,律师在代理申诉案件时,将会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今年以来,该院突破虚假诉讼案件27件,30%的虚假诉讼案件由律师劝导当事人交代了案件事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王建斌 赵素平 赵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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