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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到场办的结婚证有效吗?

2017-12-08范思雯

妇女生活 2017年12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刘霞婚姻登记

问:2012年6月,孙丽与赵家强结婚,结婚证由赵家强托熟人在民政局办理,孙丽没有到场。婚后二人育有一女赵小。2017年3月10日,赵家强因车祸去世。在处理赵家强后事时,孙丽发现赵家强与其“结婚”前已经与刘霞结婚。刘霞称孙丽与赵家强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请问,孙丽与赵家强的婚姻是否有效?孙丽能否继承赵家强的遗产?

答: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其次,在孙丽未到场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下,该婚姻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屬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相关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因此,刘霞作为相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孙丽和赵家强的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孙丽和赵家强的婚姻被撤销后,该婚姻自始无效。

因此,孙丽和赵家强的婚姻登记被撤销后,两人的婚姻自始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赵家强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孙丽无权继承赵家强的遗产,但其女儿赵小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赵家强遗产。

律师 范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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