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号权的保护
2017-12-07徐雅婷
摘 要 商号权作为无形的财产往往能产生巨大的未来潜在价值,合法的商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号权的纠纷冲突也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这是当下不可避免的现象。我国商号权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涉及商法、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法等等。鉴于我国对于商号权保护的现状存在较大问题,完善相关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关键词 商号权 保护 现实问题
作者简介:徐雅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39
商号权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具有局域性限制,公开性和可转让性。同时,它既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又能表现财产权的特性,能产生巨大的潜在财产价值,增强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
一、商号权保护的定位
我国商号权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涉及商法、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法等等。我国当下的法律关于商号权的规定是零散不成体系的,主要分布在《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中,还包括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另外,商号权一般要受到一定的区域性限制,因此对于商号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保护也有相关规定。立法上的不成体系无疑增加了司法实践中保护商事主体的商号权的难度。
商号权是一种经营性的标记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也是对商人利益的保护,可以激励商人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对商号权保护的完善可以很大程度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因此,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对商号权进行了相关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第21条等围绕商号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做了相关规定,并援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规定。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定位。商号权具有专用性。商号权人依法使用其商号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商号权人且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冒用其商号。针对他人盗用、冒用、重复登记商号的行为,商号权人可以对该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就其损失索赔。这是商号权财产权性质的体现以及针对商号权的诉讼程序方面的保护。
其他国家对于商号权的保护相对来说更加完善。如《美国商标法》第44条G款的规定:不论商号权注册与否,他人若采用或行使相同或近似于商号权人之商号或标章者,应认为权利之侵害;对于内、外国人,均予以同等之保护。另外,美国的《州模范商标法》、德国的《德国商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等等也都对商号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确定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机制。法国在商号权的保护上主要遵循禁止恶意取得原则、权力在先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了商号权的人身权法律性质,但并不完善。
二、商号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不断加剧,为争夺市场而产生的有关商号权的纠纷和权利冲突不断发生。我国现下有关商号权保护的立法规定远远不及其他国家完善,与国际上通行的商号权保护制度相差较远。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立法层次太低,内容简单零散,规定模糊分散,缺少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和追究机制的问题,这造成了公民对于商号权的模糊认识和实践中的困惑。
在过去的实践中,我国仅将商号权归类于企业名称权,对商号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缺乏明确的认知,这也就导致了商号权立法层次低的现状。当然,我们也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提到了对于商号权的保护,比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这一条例虽然对商号权的保护提出了调整意见,但是内容较为简单,且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满足保护商号权的需要。我国对于商号权的模糊认识及保护,极易引发滥用、冒用他人商号等纠纷的不断发生。比如“东方金子塔”这一商号所引发的当事人双方的争相登记,就鲜明地反映出现在社会上的商号权保护的现状。
《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虽然涉及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但内容大多简单零散,无法提供全面的保护,还有许多盲点和空白。相关法律对于商号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分散,势必会导致商号权保护的漏洞百出,商家有机可乘,从而降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作用。同时,我国商号权的保护没有缺少协调统一的冲突解决机制,对侵权行为的追究机制也不完善。对于行政机关失职造成的对于商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我们的法律规定鲜少提及。司法、执法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上的缺失是商号权保护问题愈演愈烈的首要原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无法受到公平的对待,要承担较大的商号权受侵犯和利益受损的风险,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
三、商号权保护的方法
现下通行的商号权保护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与“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综合来看以上两种保护方法,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哪种方法,行政及司法途径都很重要,可见完善我国商号权的立法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就现状来看,我国有关商号权保护的立法规定远远不及其他国家完善,与国际上通行的商号权保护制度相差较远。故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商号权的立法经验,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制定详细严谨的规定商号权保护的法律,完善相关的冲突解决机制和追究机制。建立相关法律来明确并统一商号权的概念和规定,明确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和内容,明确相关的处罚方法和追究机制。
建立完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首先要确定其指导原则。在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中,其指导原则应当包括且不限于禁止混淆、权力在先和反对淡化等原则。结合指导原则,再对比商号权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在制度建设上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例如建设商号设立权制度、商号权人的商号专用权和转让权制度、知名商号和老字号的权利保护制度、知名商号的反淡化制度、全面的侵权救济制度等等。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上述制度,逐步加强对知名商号的保护,逐步明确全国性、区域性知名商标的认证标准,从而建立全面的冲突解决机制和救济制度的作用,可以很在程度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法律资源分散化这一问题,我国必须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它们体系化,充分考虑中国的现状,从实际出发,结合一些可行的方法来完善商号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商号权作为无形的财产往往能产生巨大的未来潜在价值,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号权的纠纷冲突也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这是当下不可避免的现象。对此,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充分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践教训,尽量完善法律制度。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发展,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势必会不断完善。建立完善的商号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对商号权争议处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无疑是对商号权保护的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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