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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7-12-07陈川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3期
关键词:中日法律问题国际法

摘 要 随着2004年中国在东海对“春晓”等5外油气田的开发取得初步的进展,日本对中日东海争议区域的自然资源的主张也逐渐显露,使得中日两国政府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这一问题上所产生的争端也愈来愈激烈。本文试图从国际法角度对东海大陆架进行理论上的解构与分析,阐述我国对于东海大陆架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对于日本的主张提出质疑。因此,为了使我国在对中日双方的东海大陆架划界所产生的问题上寻求国际法的相关法律和相关原则的基本依据,运用国际法理论论证中国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的合法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中日 东海大陆架 国际法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陈川,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97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理论问题概述

东海作为我国三大陆缘海之一(黄海,南海) ,北部起我国的长江口北岸与黄海相邻,东北部则以韩国的济州岛、日本国的长崎一线为界限,东海南部以我国广东省的南澳岛到台湾岛南端一线同我国南海为界限,东部则直达日本国的琉球群岛。东海海域面积约7000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约1000多米,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油气资源储藏量大概相当于10个沙特阿拉伯,被誉为“亚洲波斯湾”。东海大陆架,大部分的局部斜坡是平缓的,延伸到冲绳海槽地区,大部分来自中国的沉积物。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大陆架是以主权国家大陆领土在海底下的天然延伸为划分标准的,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拥有某些主权权益的理论凭据。由于大陆架资源丰富,对于大陆架的边界划分和主权的归属问题,是近年来各国争议和辩论的热门问题。由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所属大陆架包含从大陆国土到海岸的所有自然延伸,并且范围延伸到陆地边沿的海下地区,若从丈量本国所属的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实际上因自然而形成的大陆架宽度小于200海里,常常可以允许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增加到200海里,或延伸至2500米的深水区;若因自然形成的大陆架宽度大于200海里却未达到350海里,则自然形成的大陆架部分是可以同国际法律通用的规定下的大陆架相重叠;天然大陆架大于350海里,那么法律规定的大陆架最多可以延伸到350海里。沿海国家有权利对大陆架上所附属的自然资源主张所有权。 然而事实是,相邻的沿海国之间或者相对的沿海国家之间,存在详细的划分边界的问题。

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争端的法律问题的现状分析

中国沿海大陆架丰富的海底资源,一直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主要大国梦寐以求的。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与日本所需要的石油资源大多数来自本国生产,或这从波斯湾地区进口,我国政府与日本都没有在东海进行大规模勘测和开发。伴随着两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增长,对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随之增长,对石油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高。近年来,日本政府还建立了“日本大陆架调查公司”,并且在2004日正式对东海大陆架正式调查,公然把我国的东海大陆架当作他们的私有财产的趋势。

20世纪中期,日本和韩国两国政府共同缔结了“日韩两国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该协定的有效期限是50年,根据协议,由两国政府共同投资在该区域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我国政府曾多次反对日本和韩国两国在我国东海大陆架上进行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活动。从中日两国第一次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过程中出现争端开始,双方针对这一问题所围绕的争议焦点争端为:我国主张,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规定,鉴于东海海底的天然地理环境因素使得我国大陆架延伸到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两国之间天然的领土分界线的冲绳海漕面向中国政府的这边,理应由中国行使管辖权。日本方面所主张按照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理当与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属问题进行分属所有,坚决不承认冲绳海槽是由我国大陆领土延伸到东海大陆架的结果,同时将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一个点,这一观点缺乏理论根据。

一方面,等距离规则不是习惯国际法规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只是1958年在国际上颁布的《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所确定的一种划定国家间的大陆架边界的规定,即在没有协议或者除特殊情况另自划定国界外,大陆架的划界线是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但是我国政府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该公约不适用于我国与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问题当中。

另一方面,即使可以应用中间线的原理,也不能单独使用。从英法海峡案例的判决中显示,关于《大陆架公约》中的等距离原则的应用总是受到一些“特殊情况”限制。每一个大陆架划界案例都有其独自的特点,假使国际上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单纯的当做一项普遍性的规则去运用,那么在适当的自然因素产生的条件下极有可能会引发不公正甚至严重损害某一方当事国的合法权益的不利后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提出的公平原则,海岸自然环境是公平划界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中日两国地理环境的差异使得两国海岸线以及周围的自然环境也存在明显的不同,这成为排除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的重要根据。东海西侧的海岸线属于我国比较漫长的海岸线,长度约为三千多公里;东海东侧则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海岸线,从日本九州岛到达琉球,距离仅一千多公里,岛屿与岛屿之间距离甚至有的超过100海里。在这种极其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如果运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进行划分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的边界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公平原则是解决大陆架争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國际法院曾经公开宣传,在进行大陆架划分界限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并且在大陆架划分界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的情况应该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为了能够达到公平划分大陆架边界的这一的目标,所有的当事国能够采用多种方法,来得到合理的结果。国际上仲裁法庭同样认定,不管是运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进行大陆架边界的划分的方法还是其他的方法方式,他们共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恰当地展现出每一种条件下或者每一种情况下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其他特殊特定的相关情况,从而达到公平划界的这一现实目标。通过上面所谈到的我们可以看出,公平原则自身不仅仅是作为划分大陆架边界的一项具体使用手段,主要是成为一个特殊的“精神”在无形中起着导向作用,并确保公平合理的划分大陆架的边界,或达到公正的目的。endprint

(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客观准则

自然延伸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标准,适合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是因为从地质学的角度看,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大陆领土向海底延伸的结果,自然延伸原则是根据以上地质学的认定为依据的,因此该原则只能在公平原则适用合理的前提下方能采用。根据前文中所提到的大陆架的概念,按照国际法律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各国政府理当对他们法定的大陆架享有合法的统治权和管辖权。从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出发,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明确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测量时遇到不到200海里的情况,即从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测量到大陆边缘的距离小于200海里的情况下,则视为已达到200海里。如果在大于200海里的任意情况下,沿海国有理由按照第76条第5款规定的任意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来判定大陆的外缘。即不应大于从领海基线量起的350海里,或不应大于连接两千五百公尺深度的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划分大陆架边界的标准是按照所有自然延伸公平划分大陆架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大陆架划分的过程中自然延伸原则应被视为最客观的依据。

(三)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原则是划定大陆架边界的关键所在

这是日本政府所认同的海上相邻国家划分大陆架边界所采用的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就是凭借一条能够测算双方领海里的宽度的基线最近的点为基点同时这些距离相同的基点的连线作为界线,来划定国家间的大陆架边界。但是不管是从有关大陆架划分界限的相关国际法中的法律规定上来看,还是从国际上有关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司法判例的实际运用的效果来看,所谓的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原则都不能够成为划分大陆架边界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国际公认的习惯法或者正常的国际法则。因此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只能够当作划分大陆架边界的一种参考方法,不能成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法律问题中所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的基本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效力。

四、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法律解决方式

从当下中日两国政府对于解决中日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进程的效果来说,要想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两国政府之间的矛盾和一系列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划分东海大陆架边界协议是不太可能的。我国应该及时做好相应的对策,在国际法原则和事关国家主权领土和民族生死存亡的问题上把握好原则底线。坚持我国的领土的大陆架不停天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的中间地段这一原则不动摇。根据国际上共同认可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当中的第76条内容来看,大陆架的最终边沿是平均水深2500米的界限 ,而具体事实上我国的东海大陆架地理环境则是一个开阔温和的大陆架,面向东方自然而然的顺展到了冲绳海槽这一区域,随即在海深2940米处的断层区域立刻终止,因此根据这一特殊的自然地理现象和无法抹杀的事实依据日本国政府所鼓吹的所谓的共享大陆架压根就是无稽之谈。东海大陆架的划分边界应该以公平公正为前提,综合一切與东海大陆架的各种因素和特殊条件,展开平等的对话谈判来解决我国政府与日本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这一困扰两国政府多年的问题。日本政府所主张的等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边界的观点只能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会被我国政府认可。

注释:

《联合国海洋法》.1982.

《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195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1982.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任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

[3]曾光强、冯江源.略论日本海洋战略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日本问题研究.2006(2).

[4]叶美霞.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法制与社会.2007(10).

[5]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2009年2月3日的判决.第1-13段.

[6]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间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2007年10月8日的判决.第271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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