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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的现状分析

2017-12-07樊玉琴王潘潘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3期
关键词:诈骗存在问题

樊玉琴 王潘潘

摘 要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自2016年以来,发案率不断上升,时刻危害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公检法机关防范、整治的重点和难点。文章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电信网络 诈骗 主要特点 存在问题

作者简介:樊玉琴,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潘潘,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92

2016年至2017年8月底,陕州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诈骗案件26件60人。其中,2016年办理13件24人,电信诈騙案5件12人,占诈骗案件的38.5%;2017年以来办理13案36人,电信诈骗案8件30人,占诈骗案件的61.5%。近日,陕州区检察院结合所经办案件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查办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范围的广泛化

涉案人员实施犯罪时,作案人员的指挥者、进行行骗的具体实施者、转账和取款分别处在不同区域;作案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其覆盖面涉及各个年龄段、社会成员阶层各不相同;涉案资金流向极快且复杂,当被骗资金刚打到嫌疑人指定账户,便在几秒内转向多个二级账户、三级账户,且账户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大多资金最终流向海外。比如,该院办理的被害人朱某某被“冒充公检法”的嫌疑人实施的电信诈骗,诈骗其109万元,经侦查涉案资金流转极快,很快从一级账户流向二级账户、三级账户并最终流向台湾。

(二)犯罪成员的集团化

电信诈骗大多以团伙的形式出现,且呈公司化,集团化管理。犯罪集团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分为网上消息发布组、银行办卡组、网银转账组、异地取款组。各环节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相互分散,各环节通过非接触的资金付费方式维持整个网络诈骗的运转。各环节均有专人负责,上下级之间多为单线联系,下级不了解上级的现状。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

电信诈骗的作案工具从实施步骤前期的广泛撒鱼就花样百出,利用伪基站,利用黑客制作钓鱼网站,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利用网络电话“冒充公检法”、“冒充熟人”等网络聊天工具进行沟通。作案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网络购买,实际使用人与开户人并非一人。整个作案过程均在虚拟空间进行,与被害人不接触,作案手段十分隐蔽。

(四)犯罪年纪的低龄化

从办理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越来越小,80后、90后甚至00后参与作案所占的比率越来越大。比如,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等10人利用QQ、微信实施的电信诈骗,1名嫌疑人为80后,其他9名嫌疑人均为90后,部分涉案人员00后因情节轻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五)发案率高发化

从近两年的受理案件情况来看,去年一整年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件12人,今年仅仅8个月的时间,就受理8件30人,受理案件数和涉案人数都大幅上涨。

二、办理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难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罪名较多,涉及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罪名,均为各种电信诈骗的上下游关联罪名。犯罪分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难点。例如,有的嫌疑人是“冒充公检法”实施犯罪,是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存在争议;有的嫌疑人是银行开户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大批量办理各家银行的借记卡,提供给电信诈骗团伙作为电信诈骗的工具,因对其犯罪主观故意不能确定,故作为诈骗共犯处理难;有的电信诈骗行为的罪数认定存在争议,是一罪还是数罪,法律无明文规定。

(二)电子证据收集、取证困难,事实认定难

电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被害人与嫌疑人并没有直接接触见面,且部分被害人不愿意配合调查,加大了取证认定难度。电子证据在此类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对电子证据及时提取、分析、固定,具有一定难度。证据时效性容易缺失,从案发到侦破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关键证据流失且不易再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为多人共同实施,分工细、环节多,往往一个环节有什么风吹草动,其他环节的犯罪分子就能及时脱身。部分嫌疑人不能到案,造成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甚至不能认定,收集全案完整的证据链条不易。

(三)时间紧,案卷材料多,全面透彻审查案件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阅卷、提审、整理、决定的时间只有七个自然日,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这样的案件,涉案人员多,内部结构复杂,案卷材料多,要全面审理透彻,需要更大的精力及丰富的办案经验。

(四)与侦查机关协作机制不健全,提高工作效率难

侦查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案立案后,并没有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确定侦查目标。检察机关审理案件时,卷内材料体现出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式方法存在瑕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相互呼应,侦查目的不突出,办案人员让侦查机关补充材料,侦查机关因期限短往往补充不到,最终使得相关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如王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案,侦查机关侦查目标不明确,收集的言辞证据比较凌乱及突兀,相互之间说法不一,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检察院最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批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五)相关行业监管存在漏洞,从严治理难

从已办案件可以看出,金融、网络等部门的监管存在问题,犯罪分子利用行业监管漏洞顺利实现犯罪或顺利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比如,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段弄到部分公民的身份证,分别在西安、三门峡等地办理开户,部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不认真审查信息,在身份信息与办理开户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进行开户行为,因案卷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某非法开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最终该案以诈骗罪的上游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案前沟通协作机制,统一证据标准

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提前告知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局,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对侦查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的证据标准进行统一化。侦查机关提请后,检查机关已了解案情,进行案卷审理不至于因涉案人员多、案卷材料厚而有压力。

(二)紧跟时代步伐,掌握新法律法规,提高办案能力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和手段也不断翻新,现有的刑法及相关法规已无法涵盖,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答复不断涌现,包括对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数额、法律使用、电子证据的收集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及时进行学习吸收,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及能力。

(三)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源头治理

加强金融、网络等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银行账户开设关口,完善银行卡办理、网银转账、非法短信、互联网平台等安全防范机制。同时建立相关行业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机制,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

(四)大力宣传,提高防范能力

针对日益翻新的诈骗手段,普通公民对此类案件是防不胜防,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因此,应发动舆论媒体广泛宣传该类犯罪的惯用伎俩,发现新的犯罪类型及时向公众宣传,使公民对此有一定的认识,以提高防范能力。同时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课堂,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方式展开宣传,向公民讲解电信诈骗新型违法犯罪的危害,鼓励公民自觉抵制该类犯罪活动,敢于举报、敢于揭发,自觉形成打击合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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