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研究
2017-12-07蒋晓磊
摘 要 我国法制化进程持续推进,法律制度以及法规越来越完善,进而这能为社会公民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我国社会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護自我。其中,婚姻法针对夫妻财产赠与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基于司法解释进行规定总结和反思,这不仅能够提高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合理性,而且还能减少法律纠纷,这对婚姻法进程推进具有促进作用。本文首先对赠与规定进行内容介绍,然后分析了赠与规定的常见问题,最后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婚姻法 司法解释 夫妻财产 赠与
作者简介:蒋晓磊,安徽省健友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1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也随之健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赠与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赠与规定发生了相应改变,本文针对这一内容重点分析,不仅能够丰富婚姻法内容,而且还能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有利于深化法律改革,促使婚姻法满足时代发展要求。由此可见,本文针对该论题具体分析,具有一定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制化建设速度,大大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国民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及可靠的法律支持。
一、基本介绍
《婚姻法》中抽象介绍、重点提到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和2001年,后者具体陈述了夫妻间享有的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制度,后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提高,这一法律又再次调整,在总结婚姻问题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婚姻法,并对其进行司法解释,其中,赠与规定详细说明 。
《解释二》和《解释三》等条例内容中分别规定了夫妻财产赠与内容,前者具体规定于第22条,即当事人的婚否情况对父母付诸的房屋购买行为在赠与性质方面有关键性影响,如果当事人婚前获得了亲人提供的房屋,那么此时不存在赠与现象;如果当事人婚后获得了亲人提供的房屋,那么赠与关系即可成立。后来婚姻法对此再次解释,即亲人为婚后当事人赠与不动产,并且不动产权在子女名下的,此时赠与行为仅属于一方,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后者针对赠与问题又再次说明,并以规定的形式呈现,即婚姻法具备法律作用,房产赠与行为经历赠与、撤销这一过程,但被赠与对象仍主张赠与行为时,这时法院应参照《合同法》第186条内容的规定判决这类婚姻问题 。
二、常见问题及反思
(一)《解释三》第6条的分析
针对赠与合同中契约的规定具体分析,当夫妻双方以协议签订的方式进行财产赠与,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此时并未完成财产转移活动,即赠与者随时能够撤销。这主要是因为夫妻间存在身份关系和身份行为,不同一般的赠与行为,因此,不能用赠与合同予以处理。夫妻赠与行为在特定意义下具备有偿性,针对夫妻间产生的赠与行为,既要关注财产性,又要关注身份性,虽然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方式不相一致,但无论是经济贡献,还是非经济贡献都值得尊重,都应被认可。针对夫妻自我达成的财产协定,相关研究人员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不支持赠与者的随意撤销,但预制观点对立的研究者认为赠与者有权撤销,后来后者观点被采用。分析该条款与《婚姻法》第19条的适用性,后者具有定向限制特点,即该条款包含于《婚姻法》第19条。正常来讲,赠与关系发生于具备血缘关系或者关系较近的双方之间,进而参照合同法赠与方有权撤销,这并不违背婚姻法的内容。我国实践处理上述法律案例时,仍有较多争论,因此,制定夫妻财产赠与规定时,应以关系稳定、制度发展为基本目标。
(二)《解释三》第7条的分析
1.婚嫁习俗影响夫妻财产分配
由于我国部分地区仍沿用传统的婚嫁习俗,特别是在经济水平较低的农村,男方负责购买婚房,女方负责室内装修,这种婚假行为下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根据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这种赠与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除非特指明确的赠与人,这不仅彰显了婚姻共同体本质,而且这也顺应了养老育儿这一传统要求。一旦共同制未被遵守,那么非公平现象则会发生,此时女方能够获得相对公平,《解释三》中已有的规定内容,会将婚嫁财产具体计算,女方极易违反传统的婚嫁习俗,最终因个人财产疏远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现如今离婚的夫妻中,多数为依靠父母的年轻夫妻,法院针对这类离婚事件判决时,往往会增加判决难度,极易失去公平性,从中能够看出,缺乏健全性的婚姻法制度不能全面保护家庭弱者,即当事人财产极易遭受损失。
2.夫妻个人财产影响共同财产
从上述介绍可知,首次确认夫妻财产制是在2001年,《解释一》中相关内容规定,即夫妻一方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产生成为双方共同财产,这对夫妻财产是一种可靠保障。《解释三》中相关内容这样指出,赠与者将财产过户于子女名下,即构成赠与关系,但这又与婚后财产共同制相矛盾,但如果将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视其为个人财产,那么共有制度的成立意义又会消失 。
三、改进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正以较快速度发展,夫妻离婚案件逐渐增多,相关学者针对这一现象具体分析,为了促使夫妻财产合理分配,将赠与合同制度巧妙结合于产权登记制度,进而准确判断赠与目的。家产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要想促使问题顺利解决,减少法律法规与实际问题间的矛盾,应适当改进赠与规定,针对财产赠与规定具体说明,避免出现财产规定单向发展这一倾向。
(一)整合赠与规定
在民法思维引导下,运用客观角度审视无偿性问题,针对夫妻间发生的赠与行为具体分析无偿性,应全面考虑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出的贡献,不能仅将贡献放在经济性方面。此外,还应考虑导致赠与行为发生的外在因素,进而考虑实施撤销赠与行为。虽然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大多数签订了赠与协议,主要是为了明确财产归属问题,最终实现夫妻双方的有效约束,促进家庭和睦。这种形式的家庭契约无需法律对其调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解释三》个别规定的颁布意义较小。再加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父母出资份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适用性,并且极易导致不公平现象发生,对于父母参与购房,并提供部分资金的案件,应参照《解释二》部分条例予以判决 。endprint
(二)加强法律协调
为了实现案件公平判决这一目标,务必加强各个法律间的协调性,大大提高法律制度及其内容的适用性,以往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内容,从中能够看出,已有规定内容具体揭示了夫妻财产的状态及关系。夫妻针对房产明文约定时,应参照物权法相关内容,对于婚姻法和物权法存在出入,或者法律空白的情况,应在二者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离婚方面的经济扶持制度,虽然之前被多次提及,并做了司法规定,但最终确立于2001年。但确立后的制度仍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问题,如资金帮助数目不确定、终止条件不具体、经济帮助条件相对较高、经济帮助形式不确定、经济帮助变更条件不全面等。原有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即夫妻婚前拥有的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成立转变为共同财产,进而夫妻间不会产生财产依赖现象,经济依附困境会被打破,夫妻离婚后则会产生加重困境,从中能够看出,在考虑我国婚姻法实际内容的基础上完善经济帮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此项制度,才能促进这一制度公平化推进,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科学立法
现如今,我国夫妻式家庭特征较为显著,面对较高离婚率这一现实问题,更应做好财产分配方面的立法工作,对其作出合理的司法解释,全方面保护父母财产,尽可能的实现公平分配这一目标。坚持科学化立法,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经验,与此同时,考虑中国家庭伦理现象,确保所立之法符合道德需要,进而能够发挥法律在利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实际立法的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家庭财产法,避免出现契约化现象,同时,还应考虑家庭身份法,针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具体确立,设置相应的解除条件。针对社会弱势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妇女全面立法,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确保这类人群能够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为了确保家事纠纷能够有序处理,制定、适时调整《家庭纠纷程序法》,针对性颁布地方定法规,有利于营造健康的法律环境,大大减少法律纠纷 。
(四)优选适用的法律法规
由于夫妻财产赠与属于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夫妻关系具有复杂性,并且道德观念、家庭观念掺杂其中,对于婚姻关系中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一方,为了避免其合理权益再次被威胁和侵犯,应选用适合的司法解释,这不仅能够妥善处理财产赠与问题,而且还能维持稳定的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夫妻之间还可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双方根据契约约定合法保护夫妻财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并且所参照的司法解释具有适用性,这对后续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完善具有依据作用 。
(五)合理限制赠与撤销
由于夫妻间产生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赠与活动,这种赠与行为基于婚姻关系,往往接受财产赠与的对象具有较差的经济实力,赠与方通过财产赠与的方式达到离婚目的,进而逃避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此时的赠与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即赠与者有其他的目标,面对这种情况,赠与撤销行为不被支持,即撤销无效,即使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是因为赠与附加了其他条件。反之,如果夫妻双方仅以提供幸福、减轻另一方承重负担为目的,那么赠与行为会被支持,由于接受赠与的一方需要处理家庭琐事、承担照顾老人以及小孩的义务,即赠与属于有偿性质。从中能够看出,夫妻间赠与成立需要一定条件,即赠与撤销也会受到相应限制,这对财产合理分配、双方合法利益保护具有促进作用 。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人们的婚姻受外界因素以及婚姻本身影响极易改变,与此同时,婚姻法也在与时俱进的调整,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司法解释相应补充和完善,这不仅能够解决现有的财产赠与问题,而且还能促使夫妻间保持稳定的婚姻关系,大大降低离婚率。针对夫妻财产赠与规定具体分析,这不仅是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基本需要,而且还是推动法制化进程、深化法律改革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向法制化迈进,促进我国社会环境良好净化。此外,相关法律研究者还应深入研究、不断探索,确保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与时俱进的调整,大大提高调整后赠与规定的适用性,进而成功扭转婚姻法消极的发展态势,促进婚姻法迈向新的台阶。
注释:
汪家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29(1).59-65.
冯婉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2).41-42.
朱慧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法制博览.2016(11).267.
任英杰. 浅析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之适用为例.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160-161.
刘丛.对婚姻财产中赠与财产的定性研究——浅析婚姻财产赠与.知识经济.2012(9).41-42.
刘江华.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婚姻财产赠与.知识经济.2013(5).38+40.
袁志强.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28(5).125-12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