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困惑源于权益缺失
2017-12-06孙悦
孙悦
“互联网+”时代,诸多传统服务行业都开始结合互联网进行共享经济模式的业务流程再造。在司机、送餐、家政保洁等行业,形成了一种半契约模式的“网络服务平台 + 个人”的网约用工模式。这种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型用工方式超越了传统的劳动关系范畴,带来了人们关于“网约工”身份认同的困惑与权益保障的思考。
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抑或合作关系,《劳动法》目前尚未给出明确的区分标准。《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有无从属性。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即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这种从属性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正在发生实质性变化。
网络用工当中的劳动关系发生了4个分离,即劳动关系与工作场所的分离、劳动关系与持续性相分离、劳动关系与直接管理相分离、劳动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形成了网约工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分离。这使网络服务平台企业对网约工的管理愈加间接化,已经使双方之间的关系超出了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属性以及《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裁量范畴,形成了“网约工”的身份困惑现象。这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劳动者对权益保障缺失的焦虑,以及社会对这个逐渐壮大的群体脱离社会保护网络的担忧。
以互联网为主导的网约用工模式将劳动者还原为原子状态,正在瓦解终身雇佣、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了工作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劳动者收入、福利及社保权益。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状态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从而减少劳动者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面对的风险。而网约用工不再依赖厂房、设备等传统生产要素,巧妙规避了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履行社会保障义务、双方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这一传统用工模式。这种用工方式运作模式复杂,运作过程中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难以明确判断其用工性质。
传统的劳动者分类制度、以及劳动关系绑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网约用工带来的工作形态上的转变已经不再完全匹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分类模式也难以规制这种处于中间状态的用工模式。导致大量网约工群体在难以确定劳动关系身份的状态下,成为超出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难以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脱离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灵活群体”。
网约工虽然获得了相对独立自由的工作空间和看似更加丰厚的收入,但其基本劳动权益却面临着无形侵害。他们处在劳动力市场边缘,受市场经济周期影响较大,工作性质不可预测程度较高,工资、福利波动频繁。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提供服务,然而其自身大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多数的网约平台没有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有的甚至没有为劳务提供者购买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因此网约工在服务过程中一旦出现职业伤害,难以得到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进入退休年龄也无法获得养老金。当网约工需要承担房贷、车贷及子女学费等固定比例的支出时,这种收入及社保的不可预测性会给他的个人生活带来混乱。随着网约工群体逐渐壮大,其社保缺失问题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新業态具有复杂性,很难把就业形态五花八门的网约用工一概而论为劳动关系,对于具体个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而无论是标准、非标准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网约工”都是为社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应该得到与其劳动付出相应的公正待遇与基本权益保障。“网约工”的权益保障事关“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至社会稳定,比起是否劳动关系的身份认同,更应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政府部门、社会保障制度、工会维权等多方面着手,各方协同形成合力,为日益扩大的“网约工”群体构建强大的社会保护安全网,从而推动平台经济和“双创”的持续发展。
构建社会保护网的关键在于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平台营运资质的审查,以及对其费用结算、用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过去在工业化时代形成的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用工形式,在“互联网+”时代加速解体,更加灵活的、分散的就业形式还将会迅猛发展,政府制定的劳动保障政策应适应新的劳动形态,针对“网约工”这一日益壮大的就业群体,在就业、社保、劳动安全等一系列劳动标准方面加快顶层制度设计。
与时俱进地调整社会保障制度是必由之路。应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优化,建立起统一、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破除劳动关系的壁垒,进行与新的劳动形态相适应的社保制度设计。社会保障并非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可以开通一定的社会保险途径,集结互联网平台、社会和个人力量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社会保障。劳动者自身可从每次劳动过程所得中预留一定的社会保障资金,而互联网服务平台也可在招募获益中预留一定的保障资金。
互联网平台企业仍然是责任主体之一。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既难以界定劳动关系,也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如果让劳动者承担全部劳动和经营风险,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及时规范相关平台及用工形式,强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相应责任,以防止网约用工的无序泛滥,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具体责任在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
工会应在网约工权益保障中有所担当。在相关制度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工人的利益首先应由工会来保护。工会应主动适应网络用工模式的要求,积极参与到维权监督工作中,在网约工权益维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可通过扁平化的管理机制将分散的、易流动的网约工个体组织起来,推动行业性集体协商、完善行业工时及劳动保护标准。也可应用互联网技术,为网约工提供权益受侵害时的法律援助、有助于职业技能提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劳动咨询。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