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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恶意评价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2017-12-05陈治卓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信息交互的真实与高效构成了网络交易的良好基础。但是,经营者的逐利性使得某些商家利用网络环境的自身特性来发布虚假信息左右消费者的信用评价,进而产生诸如虚假评价等一系列问题。基于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更容易受到冲击,更难以救济。所以,本文认为对于诚实信用的正当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而言,准确厘清恶意评价行为概念,规定明确细致的法律责任,细化有效的保护措施已经成为重要课题。

关键词 网络交易 恶意评价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治卓,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50

一、我國网络交易信用评价制度的现状

近几年来,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促进传统贸易方式的发展,网络交易更加便利。然而目前网络评价制度仍存在不足,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水军、虚假评价、恶意评价、虚假交易等问题依然严重。在当前形势下首要在于协调各部门法对网络交易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系统的信用评价保护制度。

(一)立法保护的模糊性

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主要集中在民法的侵权行为、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济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到刑法敲诈勒索和诽谤等相关罪名的规定。对恶意好评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虚假行为立法较少,呈现出立法保护的模糊性,主要集中于经济法中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经济法惩罚力度的单一性导致对恶意评价行为很难全面系统有效的防治。总体上讲,由于法律规范对恶意评价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在现实中很难有效的援引法律进行规制。

(二)司法保护的难操纵性

在学术界对恶意评价的认定及构成要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司法过程中通常难以对其评价进行认定。从而导致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在实际司法救济时针对司法管辖、损害计算、交易主体认定、电子合同的效力等等一系列问题,技术难度高,法官和仲裁员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司法保护难以操作。

(三)执法保护的滞后性

在对网络恶意评价行为进行准确细致定性后,对恶意经营者和滥用评价权利的消费者进行惩罚的执法过程很难迅速进行,实务操作中关键是具体损害赔偿数额和期待利益损失难以确定,同时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额度往往难以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但是,一方面是由于抽象化的商誉并不像具体财产那样可以评估实际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恶意评价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客户的损失更不能及时准确计算。

二、恶意评价行为的认定

(一)网络交易中恶意评价行为的定义

关于网络交易中恶意评价行为的定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准确的界定网络恶意评价行为的定义争议较多。总的来说,网络交易恶意评价行为是指在以互联网为交易媒介的交易中,恶意经营者为获取竞争优势,自己或雇佣他人恶意不实评价网络交易损害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

(二)恶意评价行为的分类

从网络交易恶意评价行为实施主体来看,可分为恶意经营者评价行为和恶意消费者评价行为。恶意经营者评价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他人或自己利用虚假ID来虚假评价。具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诸如雇佣职业差评师、删差评师,虚假交易串通好评,恐吓威胁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评价等等。消费者的恶意评价不仅仅局限于差评行为,不真实或不当的好评也属于恶意评价行为,恶意消费者的评价行为是指消费者屡次恶意评价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网络交易恶意评价行为性质上来看,网络交易恶意评价行为包括恶意差评和虚假评价。恶意差评是指经营者对相关竞争者的网络交易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诋毁和恶意抹黑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虚假评价是指经营者通过购买网络水军等方式对在线交易进行虚假评价,通过虚假和不当的评价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三、恶意评价行为的法律规制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市场的蓬勃法展,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信用问题。如何建立更加完善和系统的网络交易环境,如何激发市场的活力,如何建立系统高效真实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以后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细化法律规则

1.扩大侵权主体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评价行为的侵权主体“经营者”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甚至是不合理,这种狭窄的规定已经不能很好的规制传统商业恶意评价行为,更何况在庞杂的网络环境下,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公关公司、网络中间服务商、网络水军等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不同的方式实施恶意评价侵害。

2.量化损害标准

网络侵权的对象主要是被侵权人非物质化形态的权益。导致其损害结果难以计量,从而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难以计算。另一方面,互联网侵权对加害行为的举证和管辖权的确定也难以确定。因此如何科学的量化损害赔偿标准的至关重要。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两种方式:第一,只计算实际损失的数额,对既得利益的损失则不予考虑,并且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一而论;第二,以受害人消除恶意评价行为危害所负担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量化标准,当然还有其他的计算方法,法律应当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中规定统一的标准。

(二)改进救济保障制度

1.多元责任并举,建立全面的责任体系

网络交易恶意评价问题是伴随着贸易方式改变而不断产生的,企图在一部部门法中细致而详尽的解决和规范所有的问题则过于苛求。既然如此,应当建立系统全面的责任体系,运用多元化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一方面,可以有目的地适用目前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若干规定,从而解决当前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现实问题,通过各部门法律法规之间协调和完善。另一方面,重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细化网络交易中恶意评价责任主体、行为要件、损害与赔偿等方面,善法律责任的配置,从而建立一个体系完善的归责体系,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endprint

2.构建经济诉讼机制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对相关经济权利的诉讼制度。在现实运作针对恶意评价很难找到相应的经济诉讼制度和程序来救济经济实体权利。造成在网络交易中对恶意诋毁商誉和虚假评价行为往往依据民事或行政法律程序。从已有的经济法律制度来看,目前世界各国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大多运用的是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的双重体制。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关系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终审权的规定上,构建专门的经济法诉讼制度,由司法机关终审再由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的职能分工,既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降低行政僵化的影响,也兼顾经济执法、司法的专业性有利于发挥市场的功能。

(三)完善经济监管制度

经济监管主要是政府依据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对市场运作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市场的内在缺陷导致的经济的非效率,适度的宏观调控对市场主体行为实施约束和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由于网络技术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当前形势下国家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监管制度尚未完善。完善经济监管的职能利于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1.严格市场准入监管,确保网络交易主体适格

不同要素市场的市场准入主体要求不同,网络环境下的贸易往来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应该树立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网络经营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有利于使整个网络交易环境相对规范,从源头上清理不合格的网络交易主体,便于发挥网络交易主体的灵活性。

2.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建立失信惩罚制度

社会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信用,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贸易环境。从整体上讲,随着人们对自己信用等级的不断重视,也不断的促进整个信用评价制度的不断完善。下一步关键是是如何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可以考虑建立一整套的“信用黑名单”机制。将网络交易中恶意评价的行为人列入黑名单,并且严格其对自己信用等級的使用,例如严格其在银行融资的要求等等。从效果上看,失信惩罚机制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因此,失信惩罚机制能够发挥对信用交易市场秩序的维护作用,有利于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成功率,有利于规范整个商业环境。

3.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在网络交易中,购买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权利更难得到救济。经济法本质上追求实质公平和社会本位因此必须由政府采取更为强硬的监管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对实施恶意评价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确保其他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的措施非常多,诸如加强网络监测,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强化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准入门槛等措施。通过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评价的监督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四、结语

网络交易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网络环境下法律的适用亦愈加紧迫。如何准确规制恶意评价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至关重要。文章从恶意评价行为的法律属性出发,通过其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的分类,明确法律责任形式,从细化法律规则、改进救济保障制度、完善经济监管制度进行法律规制。

由于文章是探讨网络环境下的恶意评价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等自身特点,文章不可避免的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在写作过程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网络交易中恶意评价行为的规制和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系统的工程,并不能通过一篇文章就可以研究清晰,而且法律规制对策有待于实践中检验。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陈静.论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南昌大学.2014.

[3]骆霞.论网络时代的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规制.西南政法大学.2013.

[4]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5]李勇军、代亚非.对等网络信任机制研究.计算机学报.2010(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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