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再议
2017-12-05杨泰龙
【摘 要】 《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的时间,长期以来聚讼纷纭。尽管有前人借助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所藏会议记录及会议文件,认定该决议案通过时间为7月3日,且该观点已成学界主流。但通过对时人忆述及其他史料进行细致分析与探究,不难发现,以6月30日作为该决议案通过时间更为合乎史迹。
【关键词】 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十一条”;中共中央;会议记录
【中图分类号】D231;K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570-(2017)09-0104-08
1927年6月,武汉政治形势日趋紧张,中共、共产国际、武汉国民党三者的理念殊异与路线分歧由隐至显,加上地方军阀与工农间利益诉求相互冲突,遂致国共统一战线裂痕渐现。中共居于国民党与共产国际二者之间,进退两难:一方面,汪精卫等国民党领袖对中共口诛笔伐,夏斗寅、许克祥等军官更对工农运动加以武力进攻;另一方面,共产国际及其驻华代表罗易、鲍罗廷等人坚持要求中共留在国民党内推动革命继续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通过《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期以妥协退让换取国民党对革命事业的继续支持与配合。
《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包括十一条内容,故又被称为“十一条政纲”,①该决议案并未公开发表,但《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 (后文简称《告全党党员书》)在批判中共中央机会主义错误时,曾罗列其中第四至第十条内容。②1989年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在收录该《告全党党员书》时,于注释中言明:《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中文稿未能保存,但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存有德文稿,题为《对国民党关系方面的退却纲领》,据此得知整体内容。③对于决议案的内容,基本精神及政治倾向显而易见,各方认识并无二致。对于决议案通过的时间,却由于时人说法不一而难有定论。虽有前辈学人曾就此进行分析、考证,但过程结论或多或少有未尽人意之处,回忆记录相互冲突亦仍有悬而未决之疑。时至今日,不但各种学术著述对此意见不一,甚至同一著述中将“十一条政纲”分为不同说法在中共中央不同会议多次通过的现象也偶有出现④。有鉴于此,笔者斗胆著文,以求教方家。
一、7月3日说法之疑
或因问题过于具体微观,就笔者目力所及,迄今为止,关于《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的研究,屈指可数,除赵云云、史略二人合著的《国共关系政纲(十一条)是何时通过的》①和刘建平《试论革命历史档案史料时间的考证方法》②两篇论文外,余皆系因其他问题旁及于此,析、论、史料各端,难免不尽人意。③故前人研究需重点关注者,仍在赵云云、史略及刘建平三位先生的两篇论文。
1986年,《党史通讯》刊载了赵云云、史略所著《国共关系政纲(十一条)是何时通过的?》一文,该文基于对档案资料(主要是会议记录)及不同版本的《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进行分析,认为“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应在1927年7月3日。1990年,北京高校档案研究会所编《北京高校档案学术论文选萃》收录北京农业大学刘建平《试论革命历史档案史料时间的考证方法》一文,该文在阐释“根据历史会议记录来考证”一节时,对“国共关系政纲”通过时间进行了考证,所用史料与赵、史文章大同小异,结论亦根本一致,即也认为决议案通过时间为7月3日。
《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为1927年7月3日,已成当前权威观点,如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一书,就将《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定为7月3日。④中央档案馆、中央文献研究室等机构亦以7月3日为一致观点。赵、史之文在确定《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日期时,明确列举了三条理由,理由之一为,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所保存的“1927年7月3日中共中央武昌会议记录(德)”,曾明言该日会议通过了“十一条”,并记录了“十一条”条文。理由之二为,1927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常委会会议记录只是做出了7月3日召开中央会议的决定,并未通过“十一条”。理由之三则为,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党档案中所存《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俄文文件,但凡涉及“十一条政纲”,日期均为7月3日。故最终以“7月3日说法居多”而得出结论。刘文中证明决议案通过时间为7月3日的理由,亦与赵、史文中一致。显然,所列理由中,直接正面的依据为1927年7月3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记录、《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但据笔者查阅史料,此二者,俱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关于1927年7月3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记录
1927年7月3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记录有关于“十一条政纲”的记载,此点就各方观点而言,毋庸置疑。但若就此断定7月3日会议通过《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则恐未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出版的《任弼时传》一书在述及7月3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时,曾引用该记录。其中言: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在武汉的中央委员(包括正式和候补的执监委),党的活动分子,共产国际、青年共产国际的代表。会议分析当前形势,认为:……党“需要实行相对退却”。(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记录,1927年7月3日——原文脚注,下同)接着会议宣读了由陈独秀准备的十一条退却纲领——《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这是一个以退让为名向汪精卫投降的机会主义纲领。这个文件的全文虽然没有保存下来,但是,在当年八月初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中……
陈独秀在发言中说:“对于将来,我们有三条道路:……”(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记录,1927年7月3日)
任弼时坚决反对。他要求在会上宣读共青团的《政治意见书》。
“青年根本没有权利提出政治决议案。”陈独秀很不耐烦地说。
……
于是会场哗然,当许多同志起来批评陈独秀的错误时,他又说:“这不包括在议事日程之内。”(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记录,1927年7月3日)
原來,陈独秀的“议事日程”是强行通过他的十一条投降主义的“政纲”。①
该书所引会议记录疑点有二:
其一,“十一条政纲”前后内容均引用7月3日会议记录,唯独政纲本身内容却引用《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若依赵、史等人文中所言“1927年7月3日中共中央武昌会议记录(德)”中有“十一条”详细内容,则《任弼时传》一书中上述做法,难以理解。
其二,任弼时在会上反对此决议案,并与陈独秀有直接言辞交锋,此为笔者否定7月3日通过《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的最主要原因。1928年5月7日,任弼时为党的六大准备了题为《三年来中国共产青年团务概况》的报告,报告中有如下说明:
“在党的第五次大会之后,湖南马变事件发生,汪精卫等国民党领袖便开始动摇,接受蒋介石的影响而不满意于共产党的政策,尤其是对于土地问题与工人武装表示非常不安。此时代表无产阶级的共产党需要坚决的无产阶级政策应付当时的环境。但是当时党中央的政策是无条件的退让,自动地决定工人纠察队缴械,公开承认国民党是国民革命的领导者,直等于投降资产阶级(见党中央通过之十一条政纲,当通过时,团中央因未得通知无代表参加)。”②
该报告后由团中央以《中国共产青年团的过去与现在》为名出版。③据任弼时所言,“十一条政纲”由党中央通过时,共青团中央并无代表参加会议。其时,任弼时任团中央总书记,④主要负责共青团工作。通过“十一条政纲”时共青团无代表参加,显然意味着其本身并未参会。而7月3日中央扩大会议记录表明任弼时与陈独秀发生当面言语冲突,二者显然互相矛盾。
政纲通过具体时间记忆偏差尚属平常,但任弼时作为共青团中央总书记,总揽共青团工作,对于决议案通过时团中央有无代表参加,显难记忆错乱。至于任弼时是否将此前会议讨论或草拟《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当作通过,以致认为通过在此之前,就常理而言,任弼时作为与会人员,更身居高位,应不至犯此错误。从学术的严谨态度来看,无史料支撑的前提下,更不能以此种假设而否定任弼时的报告。由此可知,7月3日扩大会议,虽讨论了《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但该决议案此前应已由党中央通过。
(二)关于《中共“八七”会议告全黨党员书》
《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所涉及的决议案通过时间,情况极其复杂。其中有两处提及“十一条”,一处指出“这条退让投降的道路,集大成于六月三十号中央扩大会议所通过的十一条国共两党关系的决议案。”⑤另一处却称,“七月三号中央会议上通过的十一条中有说:‘避免纠纷,同意于临时退出,这是所谓‘革命的政策。”⑥此仅为1983年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所收录的《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的说法,实际上,在不同版本的《告全党党员书》中情况又有不同。
据史略、赵云云在《〈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校读记》一文中称,《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最初登载于1927年8月《中央通讯》第一期,1930年出版的《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决议案》一书亦收入该文件,嗣后,1937年《中国问题指南》、1942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印的《六大以前》,均收录该文件。之后出版的各种资料汇编,“大都根据《六大以前》版刊印。”①各种版本中,第二处出现的通过“十一条”的时间均为7月3日,第一处出现的政纲通过时间则多有不同。据《国共关系政纲(十一条)是何时通过的?》一文载,《中央通讯》第一期所刊载的《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第一次出现该政纲时,所言时间为“七月卅日”,显为笔误,至于究竟是“六月卅日”或是“七月三日”之误则难以判断。《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决议案》一书中为“六月三十日”,《中国问题指南》一书中不明,②《六大以前》中则为“六月三十一日”,而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的中、俄文件有关“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前后两处均为7月3日。刘建平在《试论革命历史档案史料时间的考证方法》一文中,所述内容与此基本一致,惟有一处不同,刘文中称,“一九二七年八月出版的《中央通讯》第一期第一处为‘六月号”。
赵、史及刘在列举不同版本《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所述《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的基础上,均定论:其中“以1927年7月3日的说法居多”。此中待商榷者有三:
其一,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的中、俄文件,系为同质,而7月3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记录亦源自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可谓同源,以此同源同质材料证明“以7月3日说法居多”,似力度有欠。
尚需指出的是,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具体成立时间,尽管学界意见不一,但在中共六大召开期间或之后已无疑义,③该代表团成立,实现了由共产国际派代表驻华向中共派代表驻莫斯科的转变。④而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所藏文件,如1927年7月3日会议记录、《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时间均在该代表团成立之前。显然,该类档案虽统用此称,但并非全与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相关。此时代表团并未成立,中共无代表驻苏,故其所藏会议记录、文件,应并非全然由中共中央按原件提供,而可能包括其驻华代表事后搜集、主观臆断等内容,此中尚涉及语言译校、函电收发日期与文件本身日期不一等众多环节,就此过程而言,其可信度恐需加以折扣。
其二,抛却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及米夫《紧急时期中的中国共产党》一文,在国内各项史料及与会人员回忆中,除《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第二处出现政纲通过时间时有7月3日的说法,其他史料均无法找到7月3日的来源。此外,据李维汉回忆,《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是由“新到国际代表罗明纳兹起草”,“临到8月6日晚上,瞿秋白才开始翻译”,瞿翻译后,由李维汉校读。⑤在会上通过后,又决定以瞿秋白、李维汉、苏兆征三人组成委员会进行文字修改。⑥尽管由于情势紧急,其间译、校、改的具体过程及效果难以评估。但李、瞿后来回忆中,《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均非7月3日,故可断定,《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认为该决议案通过时间为7月3日,始作俑者应为起草该文件的“新到国际代表罗明纳兹”,即是说,《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7月3日的观点,同样来自莫斯科。甚至可因此推测,“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为7月3日应为莫斯科的观点。
其三,《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两处出现“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是否可认为二者必然一致?具体而言,其时情势复杂,中共中央几乎每日一会,①且参会人员不一,“十一条政纲”关乎时局,更为全党路线方针的规定,时势紧迫兼事关重大,通过之后,其后会议恐不免涉及,故对不同人而言,获悉该决议案的时间可能并不一致,难免出现各种说法。又兼其中拟者罗明纳兹,代表莫斯科观点,认为时间在7月3日。译者瞿秋白后来在回忆中,认为时间似为6月27日,②读校者李维汉则认为时间在6月30日。③过程错综,情况紧急,且各人观点各异,故文本内容前后不一亦有可能。从实际来看,除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所藏之《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外,其他各版本该文件第一处“十一条政纲”的通过时间、时人(包括与会人员)忆述中,均无7月3日说。故赵、史及刘文中将《告全党党员书》两处政纲通过时间一概而论似过于武断。
《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为7月3日的说法,虽有相关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加以证明,但由于该记录文件均为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所藏,与国内各版本说法不一,故欲确定该决议案通过时间,尚需综合考虑其他史料。
二、6月30日与7月1日
从各种史料来看,除却7月3日,决议案通过时间尚存多种说法,其中,张国焘忆述中时间为6月20日,④瞿秋白则认为时间似为6月27日,此二者由于不仅为孤证,更与时人回忆相去甚远,故并未得到学界认同。值得一提的是6月30日与7月1日的说法。其中,6月30日的说法在大陆学界较为流行,据笔者所览,时人忆述中认为决议案通过时间为6月30日者,至少有周恩来、李维汉、罗章龙、杨之华。
1944年3月,周恩来在延安中央党校做题为《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的报告。报告中,周指出,“共产党领导人六月三十日的让步(承认国民党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承认共产党员参加政府是以国民党员资格,共产党员可请假退出,工农武装应在国民党领导之下,武汉工人纠察队编入军队,取消纠察队)是投降式的让步。”⑤尽管周恩来并未明言此让步即为《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但就其内容来看,顯然出自其中。李维汉在其《回忆与研究》一书中有两次言及决议案,一处称,“6月30日,我在武昌参加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了国共关系问题,通过一个包括十一条内容的决议。”⑥另一处云,“6月30日,党中央政治局在武昌举行扩大会议,讨论国共合作问题。我也参加了这次会议。在会上,陈独秀提出一个所谓十一条国共两党关系的决议案。”⑦罗章龙亦曾在回忆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指出:“中共中央于1927年6月30日在国际代表监临下,召开中央扩大会议……最后中央扩大会议秉承国际指示通过国共两党关系决议11条。”①杨之华则在《回忆秋白》一书中称,“陈独秀坚持错误,并且在六月三十日中央扩大会议上,竟强行通过了右倾投降的关于国共两党关系的十一条决议案。”②不仅如此,蒋介石《苏俄与中国》一书中,也认为《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是由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于6月30日通过。③
此外,赵、史文中曾言,7月3日会议记录与瞿秋白为中共六大准备的题为《中国革命与共产党》的书面报告中所言中央武昌会议内容基本吻合,而瞿秋白在该报告中,尽管对“十一条政纲”通过日期并不确定。但在7月1日之前,亦显而易见。该报告载:“于是有名的武昌会议(七月一日)的中央会议便开了。这会议是要议定东征纲领的。其实,纲领已在实行!六月二十七日(?)中央开会,决定十一条国共两党关系的政纲。”④虽然瞿秋白在其印象中“决定十一条政纲”的6月27日这一时间后加上问号,但也充分体现了瞿秋白对时间确定态度谨慎,更能证明通过“十一条政纲”的时间应在7月1日武昌会议之前。而据蔡和森忆述,该决议案系据瞿秋白29日所提书面意见草拟,⑤正式决议案显然在29日之后,故“决定”时间只能在6月30日。
至于7月1日的说法,笔者尚未查到时人持此观点的直接史料。赵、史二人在其文中称,持7月1日说法者为蔡和森。司马璐在其《中共党史暨文献选粹(第五部)——一九二七年的国共分家》一书中则表明,7月1日之说法,源自蔡和森《党的机会主义史》一文所述。蔡和森在该文中述及6月27日至7月1日每日中共中央开会情形,并指出,“七月一日武昌的中央扩大会是五次大会后机会主义的总结。但这不是秋白同志和独秀同志个人的责任;秋白主持的决议和说明中,不过是两月以来(五次大会后)动摇、犹疑、回避土地革命,向所谓左派让步政策之总结罢了。”⑥司马璐认为,瞿秋白主持的决议,即《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故其于书中定论:“瞿秋白于六月三十日提出《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十一条。七月一日,瞿秋白的提议,在鲍罗廷的强力支持下被强行通过。”⑦
此一说法尽管在大陆史学界并未得到认可,但在台湾史学界却颇有影响。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编撰的《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一书七月一日条目中即载:是日之会,共党中委争执甚烈。结果根据瞿秋白“贯彻对国民党左派让步政策之提议,通过‘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⑧而《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此一内容引自蒋永敬《鲍罗廷与武汉政权》一书,蒋著中关于“‘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十一条”的内容注释为“蔡和森:机会主义史”,⑨即依然源自蔡和森《党的机会主义史》一文。由此不难看出,7月1日说主要源于对蔡和森《党的机会主义史》一文的分析。
至于蔡文中所谓“秋白主持的决议和说明”,是否是或者说是否包括《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从现有史料来看,6月底至7月初通过的决议,以让步妥协为内容,《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无疑十分契合。郑超麟在其分析中也认为,蔡和森文中“五次大会后机会主义总结”所指即为“十一条”决议案。①此外,周恩来曾言“共产党人六月三十日的让步(承认国民党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承认共产党员参加政府是以国民党资格,共产党员可请假退出,工农武装应在国民党领导之下,武汉工人纠察队编入军队,取消纠察队)是投降式的让步”。虽则日期不一,但周恩来所言与蔡和森文中所表达意思显有共通之处,只不过前者对让步内容进行了具体解释,而解释之内容,正出自《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显然,将蔡和森文中所言秋白主持的决议认定为《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就现有公开史料而言应无不妥之处。也就是说,决议案通过时间为7月1日是蔡和森的观点。
三、结论
对于《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在学界有影响力者即为以上三种:6月30日、7月1日、7月3日。其中,7月1日说仅有蔡和森《党的机会主义史》一文可兹佐证,不但文本单一,更与周恩来、罗章龙、李维汉、瞿秋白、杨之华等人回忆有所冲突,与《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两次出现的时间均相扞格,故从史料分析上,有片面之虞而难为公论。
7月3日说,《国共关系政纲(十一条)是何时通过的》《试论革命历史档案史料时间的考证方法》两文从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原始史料得出,可信度极高。但能证明此点的史料均出自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与其可信度相仿的时人回忆未有赞同7月3日说法者,而国内可见的各种文件亦均与之不符。换句话说,7月3日的说法源自莫斯科,但该观点与国内当事人的说法相较,可信程度显然以后者为高。
具体而言,与莫斯科所持7月3日观点相冲突者,至少有:1927年《中央通讯》第一期、1928年蔡和森《党的机会主义史》一文、1928年任弼時的报告及据其报告所出版的《中国共产青年团的过去与现在》一书、1930年《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决议案》一书、1942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印的《六大以前》,1944年周恩来的报告,以及李维汉、罗章龙、杨之华、瞿秋白等人忆述。此中,既有中央刊物,又有党(团)中央领导人讲话、报告,更有多位时人(包括与会人员)回忆。不符之处,既有明言,更有暗否。且在各时人观点中,除却蔡和森笼统之言外,其余均认为该决议案通过时间在6月。对于通过决议案的月份,应不至集体出错。由此,若仅以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的说法而否定其余,难以让人信服。
至于《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日期,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所藏文件何以与国内所载各版本及时人忆述两相歧异,国内各版本《告全党党员书》何以前后出现《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并不一致,笔者在此略作推测。
前已述及,该文件由罗明纳兹起草,且未经中共中央负责人讨论,②8月6日晚,由瞿秋白翻译、李维汉阅读。既由“新到”中国的国际代表罗明纳兹起草,其观点显然应代表共产国际,包括“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故在罗明纳兹草拟的《告全党党员书》中,该政纲通过时间为7月3日。而瞿秋白、李维汉等与会人员记忆中政纲通过时间却并非该日,故瞿、李在译、校、改等环节,难免加以改易。第一处7月3日遂被修改,而第二处出现“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时,或因时间情势两相紧迫(正值革命危机关头,且该文件既未经中共中央讨论,又至前一日晚方才进行翻译)、文本前后显隐不一(第一处出现“十一条政纲”时极其明显,有专门列出其中第四至第十条,而第二处文本靠后,且相对不够明显)等原因,致并未改动而仍为7月3日。故国内所见各版本《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中关于“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前后矛盾。而罗明纳兹受意赴华处理中国革命问题,所拟提纲理应呈达共产国际,即便同时尚有中文稿附送,但共产国际最主要工作语言为俄语,且中文稿自罗明纳兹原件翻译而来,共产国际自然以罗明纳兹所拟俄文件为尊。从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所藏中、俄文《告全党党员书》中,前后两处出现“十一条政纲”通过时间均为7月3日,与1927年8月《中央通讯》所刊载该《告全党党员》中内容并不一致来看,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所藏文件应是根据罗明纳兹所草拟的俄文稿翻译而得。
由此,1927年7月3日会议记录尽管涉及“十一条政纲”,但该政纲应在此前已然正式成文并经中共中央通过,故7月3日会上“宣读了由陈独秀准备”的“十一条政纲”,而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所藏《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则由于据罗明纳兹原稿翻译而成,自然与国内各版本并不吻合,与时人忆述亦相矛盾。
笔者以为,《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真正通过之时间,应以6月30日更为合乎史迹。周、李、罗、杨诸人均应阅读过《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同志书》,而阅读过蔡文者亦应不在少数,①但依然均在回忆中认为决议案通过时间为6月30日,显然在诸人记忆中,决议案通过时间以6月30日更为准确。而6月30日的说法,不仅在各时人回忆中占绝大多数,更与任弼时、瞿秋白在中共六大所作报告逻辑暗符。直言时间,前后一致尚可认为人云亦云,此种逻辑暗符,显非从众之说。
至于1927年6月30日会议记录为何并无通过“十一条政纲”之记载,由于除却赵、史与刘三人两文中有提及,笔者未见其他史料有引用或说明该日会议记录内容者,故记录究竟如何,笔者不得而知。但就文件通过时间来看,会议记录与互相证明的时人回忆,应可信度相仿,且据郑超麟忆述,此一时期的史料,部分重要事实并未写成文字,写成文字的大部分已经散失。②故该会议记录是否事后补充尚难断言,甚至由于情势紧迫或该决议案内容的妥协性与部分党内领导人主张及共产国际方针不符而未载入会议记录,又或留待7月3日会议宣贯后正式记载亦不无可能,故实难据此而断。
当然,尽管笔者以为决议案真正通过时间应为6月30日,但7月1日、7月3日会议涉及“十一条政纲”与此结论无对立之处,故并不否定。“十一条政纲”关乎全党路线方针,必然需宣贯全党,6月30日通过,其后会议难免涉及。通过之时并无共青团代表参加,在7月3日会议上向共青团宣读也是情理之中。故7月3日之会议记录有关于“十一条政纲”的记载亦不足为奇。
综上,《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通过时间,台湾将之认定为7月1日,与蔡和森文章及蒋永敬著作渊源甚深,但蒋著据蔡文所作推断,由于文本单一故难为公论。而7月3日说,主要有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及后人据之撰文作为支撑,但与其他史料不符,疑点众多,就此观之,此说似缺乏更深入可信的史料支撑和更合乎逻辑的解释说明。《国共两党关系决议案》真正或者说“首次”③通过的时间,综合各种史料所记,应以6月30日最为符合史迹。
(杨泰龙,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