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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与民国时期宪法文本对比研究

2017-12-05赵倩倩

长江丛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序言章节民国

赵倩倩

1954年宪法与民国时期宪法文本对比研究

赵倩倩

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确认识1954年宪法是正确理解我国现行宪法的基础。其在内容设置上,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也受民国时期各宪法及宪法文件的影响。不管是从宪法的结构上还是从宪法制度的设置上都或多或少有民国时期宪法的踪影。

五四宪法 宪法结构 宪法制度

五四宪法制定时将民国时期的天坛宪草、曹锟宪法以及1946年宪法列为参考文献。但民国时期的宪法(以下简称民国宪法)能否成为五四宪法的渊源在学界却一直未有定论。早在五四宪法颁布之初,学界就以“旧法是否可以继承”为主题进行讨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民国时期的法与新中国的法之间有没有继承和借鉴关系。学者们对于民国宪法能否成为五四宪法的渊源虽然持有各不相同的观点,但有一点是大家所共同承认的,即五四宪法在文本上与民国宪法有一定的相似性。

一、五四宪法在结构上与民国宪法有一定的相似性

五四宪法与民国宪法的相比,除却在五四制宪时被列为参考文献的几部宪法之外,笔者将民国时期不同政治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以下均简称为民国宪法)共7部列入对比范围,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1913年宪法草案(以下简称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以下简称袁记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曹锟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下简称训政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下简称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1946年宪法)。

就宪法结构而言,五四宪法共有五大章节,分别是: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临时约法则有七个章节;天坛宪草共有十一个章节;袁记约法有十个章节;曹锟宪法十三个章节;训政约法共有八个章节;五五宪草有八个章节;1946年宪法共有十三个章节以及未单立成章的宣言。

粗略地从章节设置上看,各个宪法之间差异较大,不论是章节数目还是章节名称,都不尽相同。但细细分类,不难看出,各个宪法在章节设置上还是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如1946年宪法之于五四宪法,在章节设置上,虽然前者比后者多出五章之多,但五四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之下设置了六个小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应立法机关、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划分、司法与监察。所以我们可以下一个粗略的结论,即从内容安排上来看,这些宪法大致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序言;二,国家基础;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四,政府结构与职能。

(一)宪法序言

序言在我国宪法史上并非五四宪法之首创。在笔者用作对比的七部民国宪法之中,有序言的宪法多达五部,包括被列为五四宪法制定的参阅书目的天坛宪草和曹锟宪法,以及训政约法、五五宪草与1946年宪法。

这些序言在内容上有极大的相似性。第一,在宪法序言的开头,都表明了制宪的主体与正当性。五四宪法在序言的第三段开头写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宣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天坛宪草与曹锟宪法在序言上是一致的,均表明“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制定了该宪法,训政约法中制宪主体是“国民会议”,在五五宪草与1946年宪法中则表述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在全体国民的委托下,制定宪法。即是说,这五部宪法都在序言中表明了宪法的制定都是制宪者在全国人民的授权之下进行的,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与主体地位。第二,都在序言中论述了制宪目的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写到该宪法一方面巩固了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政治、经济上的胜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强烈期望,即五四宪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建立的民主国家政权和建设国家,富强国家。无独有偶,天坛宪草、曹锟宪法以及1946年宪法在序言中也都明确提出来“巩固国圉/权”和“增进福利”。第三,在序言中明确表示本宪法是对某一宪法或宪法思想的延续发展。五四宪法在序言第三段所言,该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是其发展。训政约法、五五宪草和蒋氏宪法也明确指出其宪法的制定源于“孙中山先生之遗教”。此外,五四宪法在序言的第二段中明确指出中国正处于一个过渡时期,这一点也与训政约法中由“军政”进入“训政”,以期促成“宪政”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总纲

总纲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生词汇。早在唐时就有“扬清激浊,举善弹违,此朕所以垂拱总纲,责成於良二千石也”[1]的记载。此时,“总纲”取大纲、政治法度之意。在民国时期的宪法中,这个词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从设有总纲一章的宪法文本的相关内容设置来看,其含义无甚大变化,基本保持了政治法度这一意思。比如,以“总纲”单独成章的四部宪法中,最早设立“总纲”章的临时约法,“总纲”的含义完全局限于最初的“政治法度”之意,其条文设置也显得十分单薄,仅有四条,分别规定国民、国家主权、领土以及政权组织形式,其中的国民,主权以及领土与国际上通说的国家构成要素完全符合。在此之后的训政约法、五五宪草以及1946年宪法,虽然在篇幅上有所增加,但仍未跳脱这一含义的限制,局限于与国家政治生活相关的根本规定。到五四宪法时期“总纲”一词的含义有所扩大,在内容的设置上显得十分详尽。但这并不意味着五四宪法对于总纲章的设置就脱离了“政治法度”这一含义。从条文设置来看,在总纲一章的第一、二、三、十九、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国体、主权与政体、基本政治制度、政治革命以及国家自卫权等相关内容。在深层次而言,五四宪法中的“总纲”的含义从政治法度引申至国家政治生活的存在依据与形式。

二、五四宪法在制度上与民国宪法有相似性

民国时期,我国的宪法在理论上与实践上(主要指宪法文本的制定)都达到了一个高峰。宪法制度的建设方面也有了初步的完善。故而,在五四宪法的制定之时对于当时的优秀的先进制度加以批判性的吸收与利用。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概念自传入中国之来,在民国时期一直是一个时髦的话题,处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背景下的当权者,积极地想要通过对概念的确认与学理上的教化使国民进一步地明白国家构成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主权的重要性。自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首次确立该制度以来,历部宪法均有相关规定。临时约法中的第二条,袁记约法第二条,曹锟宪法第三章,训政约法第二条,五五宪草及1956年宪法都以简洁的语言对此原则进行了规定。五四宪法中第二条规定了主权在民原则,并进一步规定人民主权的行使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规定不仅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甚至于忽略“国民”、“人民”、“中华民国”等相关名词的区别之外,在表述上也趋于一致。

(二)普选制度的建立

自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起,历部宪法除训政约法外都对普选制度进行了规定。简单的如临时约法、袁记约法、天坛宪草曹锟宪法直接规定人民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另外如五五宪草与1946年宪法一样将选举权与其他几项权利列为一条“人民依法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而五五宪草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又对选举的方式(无记名)、选举(20岁)与被选举(25岁)的年龄条件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五四宪法第八十六条同样的进行了规定。但与前几部宪法相比,篇幅上有极大地区别。五四宪法不仅直接规定了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对普选制度进一步说明,即选民资格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条件无关。

(三)对经济政策的规定

在宪法中对经济政策加以规定源于现代宪法《魏玛宪法》[2],成为了福利国家宪法的一大标志。我国五四宪法在总纲一章中对经济制度进行了略为详细的规定,是为该宪法的一大特色。而民国时期的宪法中也具有经济政策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五四宪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的计划经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并非一家之言,早在训政约法的第四十四条中就有规定: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当然,五四宪法中计划经济是经济生活的主要方式,而训政约法中的则只规定了对生活必需品产销的调整与限制。

再如五五宪草中对国民经济进行专章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土地的全民所有,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对矿藏的全民所有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特许经营收归国有进行规定。与五四宪法中第五条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度有极大的重复,尤其是对于矿藏所有权的规定几近一致。此外,五五宪草中第十四条中对私人经济不得损害公众利益的规定上也与五四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类似,对于“以私害公”的行为在宪法上予以禁止。

(四)对劳动者的保护

自民国宪法以来,中国历部宪法在文本上皆重视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如训政约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从立法和保险制度上对劳动者的权利予以保护,尤其是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的相关规定;五五宪草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从政策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一百二十八条则从救济抚恤制度上作出规定;五四宪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之中,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九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救济。这些规定一方面在事前或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中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从对劳动者的事后救济上予以规定,如这些宪法中均规定了对劳动者的救济,尤其是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保护规定十分详细。

三、结语

五四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制定也必然是这种历史沉淀的结果。正如共产党人所坚信的那样:所有一切有利于国家稳定与发展的文化都可以也应当应用于新社会的建设之中。

[1]选自晋书·武帝纪.

[2]宪法经济政策的效力——国内学术界的综述,http:// m.doc88.com/p-939448080508.html.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赵倩倩(1991-),女,汉族,河南巩义人,天津商业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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