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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

2017-12-04古宸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法律援助实践探索

摘 要 本文在对四川省宜宾市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大学生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剖析,以彝族为例对当前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解析,进而找寻了其优化对策。认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中应通过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起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程序等举措来优化当前路径。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大学生 法律援助 保障机制 实践探索

基金项目:宜宾学院 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项目名称: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的实践模式探索---基于宜宾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实践分析,项目编号:201610641007,级别:国家级。

作者简介:古宸宇,宜宾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28

在国家治理体系创新、建设法治中国、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社会是鼓励法律援助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让法律援助帮助到所有应当给予帮助的群体,是我们目前的主要工作。

一、調查背景、目的及方法

(一)调查背景

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弱势群体的公益事业。当前生活中,各种威胁到社会发展的问题层出不穷。2013年全国共批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例1158876件,2014年共批准办理1243075件,同比增长7.6% ,法律援助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更是由于没有更多地接受法律知识教育而成为急需被帮助的群体。因此,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是既重要又迫在眉睫的。

(二)调查目的

法律援助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由于少数民族的传统机制与现代解决方法上的冲突,在实践中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援助机制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以四川省宜宾市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探寻在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中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的问题以及法律援助体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探索出一条更好的道路来优化解决这些问题。

(三)调查方法

本次调研分两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采用问卷调查方法与实践交流。调查问卷共设计了3项选择题,从法律援助的实用性及认知度等入手设置选项。调查对象为宜宾市大学生中的少数民族人民,以彝族人民为主。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并询问有关对法律援助的看法。

第二阶段:对宜宾市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法律援助的展开实践情况交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实践调查数据所反映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法律援助的了解情况

为了了解当前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援助的了解与需求度、时效性,课题组成员在大学校内随机调查了十名少数民族的同学,对他们做了问卷调查并询问了有关对法律援助问题的一些理解与看法。下列是在校少数民族学生关于法律援助调查情况(以彝族学生为主):

(一)问题一:关于身边发生纠纷时一般采取什么方式

有6名学生选择民族传统方式,3名选择私底下协商的方式,1名选择提起诉讼的方式。我们发现民族传统解决方式占一半以上的比例,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纠纷时,因为特殊原因,受传统的习惯的影响,大部分选择的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彝族传统即“德古”或赔命价为代表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这种调节方式能有效制约当事人。大部分是因为彝族人比较好“面子”,喝酒吃肉之后,协议即可达成并履行。只有10%的认为用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去解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发生纠纷时,法律援助并不是他们的第一选择甚至可以说不在他们选择的范围之中,这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有关更与法律援助在实践中的劣势有关。

所以课题组认为在以后的调查中,重点应放在基层,特别是农村。

(二)问题二:如果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那么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程度如何

其中有5名认为需要法律援助,3名处于模棱两可的状况,2名认为不需要法律援助的帮助。我们可以看出,认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有50%、认为可要可不要的有30%,不需要法律援助的有20%。可以得知在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前提下,大部分还是愿意选择用法律援助的方式去解决的,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还是很高的,法律援助在众多方式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所以我们在法律援助的时间中更应该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援助,尽力为少数民族人民提供一条方便便捷的道路。

(三)问题三:如果选择了法律援助,您认为纠纷能得到有效解决吗

有5名选择了不清楚的选项,4名认为不能有效解决,1名认为应该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可以得知认为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的只占10%,认为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的占40%,不清楚不了解的占了50%。

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们在决定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是比较高的,但是从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少数民族人民对法律援助机构还持着怀疑的态度。从侧面我们也可以看出有些少数民族的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不认真准备,这样将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还有的机构直接将涉及少数民族的援助案件交给年轻的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由于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在课题组准备中,我们也对宜宾市一些市民进行了一些关于法律援助常识性问题的调查,我们发现市民对有关法律援助的基础性知识很缺乏,例如:在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的条件时,超过一半的市民提出了很多在法定范围之外的群体。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援助的帮助时是否能够收取费用的问题上,有将近一半的市民认为以该收取费用,其中21%的市民认为有服务费应当酌情减免费用,11%的市民认为可以收取适当的成本费用,16%的市民认为法律援助的机构应当按照实际的支出情况收取费用。 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法律援助的相关情况,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道有这个机构存在的程度,而对利用这些机构维权的程序完全不了解。这也反映出法律援助在宣传上不到位的缺陷。endprint

三、实地探索发现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实践困境

实地走访法律援助工作站、查阅档案。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宜宾学院工作站是一家隶属于宜宾市法律援助机构的附屬机构。机构在创办初期将组织结构设计为以站长为主要负责人,策划、运营、市场营销、财务紧密联系、相互协助的工作模式。本课题组成员在与工作站相关人员的交流中,发现在法律援助中有关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法律援助与“德古”脱节,案件质量低

“德古”是彝族传统历史舞台上极其重要的一个角色,用它来化解彝族人民的争端纠纷是千百年来彝族人民解决各种问题的主要方式。“德古”依托家支制度、通晓习惯法、依“法”办事,这是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彝族人民都承认的传统纠纷解决制度。

而现代的法律援助是完全依照法律程序来办理的,如果单纯的按照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就会出现很多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这种与彝族“德古”情理相背离的情况就会使他们难以接受,即使最后争议解决了,他们也会认为这并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这种问题就会使人们不愿意用法律援助去解决争议纠纷,最终导致法律援助的质量低下,少数民族的法律援助工作停滞不前。

(二)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知晓率低

在上面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对法律援助还是有一定的需求度,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人特别是少数民族的人民对法律援助的了解仅仅停留在知道这个机构的程度上,我国的法律援助宣传专注于上层人民,但是却忽略了困难的底层人民,在对彝族学生的调查中,他们表示在平时的生活中基本上没有看到过有关法律援助的宣传活动,大多数都是靠电视宣传而得之。像美姑、德昌等彝族人民聚居的地区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交通不便导致法律援助很难深入普及,人民对法律援助的理解就片面残缺。

(三)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不足、素质偏低

仍有部分地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少,工作负担大。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特别是在凉山地区。大部分彝族人民仍居住在偏远的美姑、德昌等地,因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很少,大部分专业律师不愿意去,导致了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

同时,当地很多法律服务工作者本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很有限,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容易向公众传达错误的信息。由于经费问题,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长期未得到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再加上地区偏远和信息封闭,很难与外界交流来与时俱进。

(四)少数民族语言问题突出

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大部分都是以当地语言为主。彝族地区人民的主要语言是彝语,就算会说汉语,但在与律师交流中也很难用汉语详细描述。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和律师很难进行良好沟通,同时能用当地语言和少数民族人民交流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大部分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并不会为了去少数民族做法律援助工作而专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所以语言问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五)受援范围未能完全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法律需求

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涉及援助对象范围的规定以及受援人员享有权利的规定很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民、刑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五种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由法院指定辩护。这些限制条件使一些经济条件略高于标准的困难群众得不到帮助、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以肃北为例,现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121,其中城镇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人达1340人;残疾人297人,占全县人口数的6.49%;老年人533人,占全县人口数的14.7%。现有的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不能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需求。

五、 关于法律援助优化建议

(一)实践中充分发挥“德古”的价值

针对法律援助与“德古”脱节导致案件质量低下的问题,我认为:“德古”解决机制是具有社会性和民族性的,甚至具有一定的全民性,这种传统解决机制体现的民主精神与现代社会提倡的民主有着相同之处。彝族地区纠纷解决的方案对于法律人来说,大部分是陌生的。彝族地区人民选择由德古等中介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这样就会使得原本需要耗时很久才能解决的问题只需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完美的解决,效率很高。

我们显然不能这样简单地用“现代性知识”武断地入侵另外一套语言体系。彝族地区的人们相对其他内陆地区的人们来说,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比较浅,在传统方式下解决产生的结果才更容易使他们接受与遵守。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不能把“德古”这种传统方式完全抛弃。对于“德古”的价值 我们要充分利用融合,制定出最符合少数民族特色的法律援助机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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