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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语境下的视频庭审直播
——基于上海法院数据的实证研究

2017-12-01宋伟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新民庭审民众

宋伟哲

司法改革语境下的视频庭审直播
——基于上海法院数据的实证研究

宋伟哲

视频庭审直播是未来我国司法公开建设的新领域,也是司法改革所重点关注的对象。上海法院在视频庭审直播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在近年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主要表现为通过与媒体合作的方式进行视频庭审直播;视频庭审直播覆盖面广;直播制度比较完善;注重对与庭审密切相关活动的直播等。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直播次数方面仍有不足;不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直播;与民众生活相关案件的庭审直播数量较少;缺乏庭审直播的后续报道;直播存在技术瑕疵等等。通过对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以促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这些启示主要是要重视庭审直播的宣传工作,具体可以从加大对法律人的宣传和改善视频直播技术两方面入手。

庭审直播;新媒体与司法;上海法院;互联网+司法;司法公开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智能终端的迅速普及,网络庭审直播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但是从目前来看,社会各界对于庭审直播的看法却不尽相同,存在不少质疑的声音。在法学界内部,有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做了研究。根据笔者的搜集和整理,目前研究庭审直播的成果或是从宏观上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研究,①参见何家弘、王燃:《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高一飞:《庭审直播问题的法与理》,《法学》2006年第11期;唐炳洪、王艳:《论审判公开与庭审直播》,《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等。或是专注于对网络微博直播的研究,②参见姚广宜:《对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现状的实证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何桥:《微博庭审直播的祛魅——兼论司法公开与公开司法之辨识》,《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等。或从某一角度切入从整体上来研究庭审直播问题。③参见吴继奎:《论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规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向靖、周越:《“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胡铭; 梁斌:《网络庭审直播视野中的刑事审判——基于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等。这些成果价值很大,但都留有不少可继续探讨的空间。例如何家弘教授《法院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一文从宏观上梳理了我国庭审直播的发展史,勾勒了目前我国庭审直播的总面貌,提出了许多看法,其学术价值很高。但是由于作者更注重宏观层面的考察,尽管文中对于庭审直播中存在的许多具体问题作了研究,但仍稍显不足。

最关键的问题是,上述这些研究成果对于网络视频庭审直播之研究不够深入。就目前而言,庭审直播大致可以分为网络文字直播和网络视频直播两种。笔者认为,网络文字直播与网络视频直播实际上是差异很大的两种庭审直播方式。后者的公开透明度和受关注度要远高于前者,随着“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正式运营,可以预见网络视频庭审直播将是未来法院庭审直播的重要方式。但是,目前这一举措仍在发育期,面临着许多问题,而学界对其关注却非常不够。尽管就目前而言,上海法院的庭审直播次数在全国并不具有压倒性优势。但是上海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其司法公开透明指数长期居于全国的前列。全国的庭审直播建设,不能没有上海经验。据统计,自2008年至2016年,上海法院已视频直播庭审近900场。①参见《上海第11个司法公开平台庭审公开网开通》,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08273.shtml,中国法院网,2017年1月2日访问。由于上海的经济水平、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民众智能终端使用方面都领先全国,其视频庭审直播的经验教训十分宝贵。本文选取近3年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案件为样本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分析,试图总结一些经验教训,为今后司法公开改革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二、上海法院在新民网视频庭审直播概况

上海法院的视频庭审直播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在“上海法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网站都可以找到上海法院庭审直播的观看链接。自2014年开始,上海法院与新民网合作,在新民网上开通了视频庭审直播平台,②本文所视频庭审的数据来源于新民网,http://fayuan.xinmin.cn/spzbhf/,新民网,2017年4月28日访问。以促进庭审直播的宣传推广。截止2017年4月,新民网共视频直播庭审207次。本文对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即选取这207次庭审直播为样本。笔者认为,这207次庭审直播非常有代表性,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2013年薄熙来案审判后,庭审直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新民网的视频庭审直播即是在此之后;第二,2014年,我国智能手机持有量突破5亿,无线网技术越来越成熟,民众观看庭审直播的条件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改善;第三,新民网是沪上居民关注度颇高的网站,且素以关注上海民生为重要任务。该网庭审直播的案件为网站和法院精心筛选,比较有代表性。该直播只有视频直播,没有文字直播,并且在直播前的报道方面独具匠心。这些因素使得新民网的视频庭审直播更容易吸引群众观看,有助于群众选择自己所喜欢的案件,是其他庭审直播网站所不具备的。

截止2017年4月28日,新民网共计视频庭审直播207次,时间跨度为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其中,共有刑事诉讼案件98起,民事诉讼案件102起,行政诉讼案件7起。从庭审直播的时间来看,最长的超过240分钟,最短的不过10余分钟。其中,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平均时间约为70分钟,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平均时间约为90分钟,行政诉讼庭审直播的平均时间约为95分钟。考虑到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单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直播时间来看,基本控制在1.5小时以内。

目前,上海法院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中院)、上海海事法院以及16所基层法院组成。在这3年的视频庭审直播中,除金山、青浦两所法院未在该网进行视频庭审直播外,其他上海法院均在新民网进行了视频庭审直播,视频庭审直播覆盖率达91%。上述法院视频庭审直播的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新民网视频直播上海法院庭审情况表①

上海法院每年要审理几十万件案件,显然不可能将这些案件的审理全部庭审直播。视频庭审直播不同于图文庭审直播,它更公开、更生动,法院一旦选择视频庭审直播,就意味着将庭审向整个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因此,选取哪种案件进行直播便是视频庭审直播中最重要的环节。从目前视频庭审直播实施情况来看,可以反映出一些问题。

在新民网所直播的98件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涵盖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容留卖淫犯罪、盗窃犯罪、抢劫犯罪、故意杀人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走私犯罪、逃避支付劳工报酬犯罪、打击报复证人犯罪、交通肇事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其中,诈骗犯罪案件7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8起,盗窃犯罪8起,抢劫犯罪8起,杀人犯罪6起,毒品犯罪案件5起,交通肇事案件4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4起,纵火案件3起,故意伤害案件3起,上述案件属于直播频率较高的案件类型。

在新民网所直播的102件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包括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纠纷案件、借贷纠纷案件等。其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6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起,执行纠纷案件4起,环境污染案件3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3起,上述案件属于视频直播频率较高的案件。与刑事案件直播相比,民事案件视频直播的种类更多,案件形式更为复杂。许多案件类型如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家庭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等,尽管直播数量只有1-2次,却是与民众生活密切联系的案件。

在新民网直播的7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包括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服行政处罚案件,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等案件。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分别为虹桥机场交警支队、浦东新区人保局、崇明港西镇人民政府、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国土资源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201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该规则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一)公众关注度较高;(二)社会影响较大;(三)法治宣传意义较强。”从这个角度看,新民网所直播的上海法院庭审在选择庭审直播的案件方面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

三、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的有益经验

上海法院在庭审直播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特别是上海法院通过新民网的视频庭审直播,是诸多法院庭审直播平台中表现非常突出的一个。这其中,有许多优点值得借鉴。

首先,通过与媒体合作的方式进行视频庭审直播。上海法院有许多庭审直播平台,但是主要都是通过法院自己的网站进行。比如,“上海法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就是如此。但是,这些网站基本都是专业性比较强的网站,普通民众在一般情况下很少会点击这些网站。而观看庭审直播的群体,有一部分是法律人,但是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普通民众。有学者指出庭审直播“有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①何家弘、王燃:《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但是,要想让庭审直播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和影响力,就必须吸引广大民众收看庭审直播,否则便是徒劳浪费国家的财力与物力。从这个角度讲,仅靠人民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媒体在宣传方面比人民法院有着更大的优势,媒体平台的受关注度显然要大于人民法院网站,媒体宣传的方式效果也更好。

比如,其他法院的视频庭审直播链接的案件题目部分非常死板,多运用“XX诈骗案”、“X X合同纠纷”的题目。这样写固然符合法律用语,但是显然不能吸引群众,特别是缺少法律常识的群众。而媒体则不然,比如在一起借贷纠纷中,新民网用了“恋人分手,借钱还不还”的题目。又如“持刀、拍裸照威胁抢劫”、“碰瓷诈骗”、“《谪仙记》向《最后的贵族》叫板原创是谁”、“丈夫再三出轨,妻子挥锤将其杀害”等题目,显得非常吸引群众。不仅如此,在新民网的庭审直播的预告中,网站还为每一次庭审配备了非常生动的符合案件主题的漫画图片,这些都对吸引观众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然,上海法院与新民网的合作在案情简介方面并非是哗众取宠,在巧妙的标题下,有着非常详细的专业且文字通俗的案件简介,便于各方面人士查阅。因此,今后法院应当积极与媒体,特别是受关注度高的媒体合作,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的作用,加大对庭审直播的宣传力度,提高庭审直播的影响力。

其次,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覆盖面广。目前,视频庭审直播在我国已经比较普及,有学者对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作了统计,发现开通直播庭审的法院已接近一半,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情况要好于欠发达地区。不过,即便是经济发达地区内的差异仍然十分明显。①参见张悦:《“互联网+ 司法”之网络直播庭审问题实证研究》,《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司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十分重视庭审直播。根据前文表格所统计,从2014年至2017年,新民网所视频直播的上海法院庭审已经覆盖上海91%的法院。在其余没有视频直播覆盖的法院,实际上也进行了图文等其他形式的庭审直播。从案件数量上看,上海法院自2008年起至今已经视频直播庭审887场,图文直播庭审3974场,网络点击量2.29亿人次,平均每场直播点击量达5.4万余人次。②《上海第11个司法公开平台庭审公开网开通》,《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5日。殊为不易的是,上海法院的视频庭审直播几乎覆盖了上海辖区内的所有法院,并且在视频庭审直播时能够做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数量大致相等。

再次,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制度比较完善。目前,我国对于视频庭审直播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实施标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规,并且针对越来越普及的网络视频直播作了最新修改。但是这个规定仍显得比较粗糙,不能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庭审直播任务提供非常完善的制度保障。针对这一现象,个别地方法院也制定了相关规则来规范庭审直播。例如河南高院就出台了《全省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细则》,河北高院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全部网络直播,③参见丁力辛:《庭审直播让司法更阳光》,《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5日。广州中院甚至规定所有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全部网络直播。④参见谭敏:《庭审网络直播让正义看得见》,《广州日报》2014年9月26日。上海法院的庭审直播工作起步较早,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上海高院先后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的暂行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推进庭审直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的实施方案》等3个文件对于庭审直播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从出台文件的数量以及规范细致程度上看,上海法院有关庭审直播的制度规定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以往庭审直播各法院“各自为战”、“闭门造车”的壁垒,有利于各法院之间经验教训的交流,值得其他法院借鉴。

最后,注重对与庭审密切相关活动的直播。尽管庭审直播的内容应当以“庭审”为核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庭审直播平台只能播送庭审。事实上,我国推进法院庭审直播活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推行法治社会的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庭审直播不但承担着司法公开的任务,还承担着普法的工作。早有人指出,“庭审直播让公众随时可以成为编外人民陪审员,司法流程和法治观念可以通过这样的公开课逐步得到普及。”①孙献涛:《庭审直播也是法治公开课》,《光明日报》2016年7月13日。因此,随着庭审直播平台影响力的逐步扩大,个别与庭审密切相关的活动也可以有选择地纳入庭审直播的范畴。

这一点,新民网对于上海法院的庭审直播做得很好。在新民网的庭审直播平台中,对于与庭审密切相关的活动直播了不下10次,既有新闻发布会,也有学术研讨会。比如,《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新闻发布会》《上海二中院2009-201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上海市一中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2015系列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案矛盾的破解”论坛》《破解执行难工作情况通报会》《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智慧法院研讨会》《审判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等等。这些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与庭审活动密切相关,有助于增长民众的法律知识。而例如“破解执行难”等学术研讨会的直播则可以让民众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在“象牙塔”里的法学家,甚至与之交流,使研讨会更有实践价值。这些都有助于庭审直播的发展和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

目前,我国并未对庭审直播有着特别详细的制度规范,且庭审直播在法院考评中并不占据太大比重,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庭审直播在各地受重视程度不同的客观事实。上海法院凭借得天独厚的条件在视频庭审直播方面建树颇丰,新民网对于上海法院庭审直播更是使得上海法院的庭审直播上了一个台阶。尽管上海法院已经于2017年1月初建立了“上海法院庭审公开网”,但是新民网对上海法院的庭审直播积累的一些有益经验仍然值得各地法院在今后的庭审直播中有所借鉴。

四、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的不足

尽管上海法院在庭审直播方面有不少值得其他法院借鉴之处,但是也必须指出,上海法院在过去几年的庭审直播中也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教训应当引起关注,在今后的庭审直播中得到弥补和改善。

第一,在庭审直播的次数上仍有不足和缺陷。首先,随着法院级别的上升,视频直播案件的次数越少。特别是上海高院,作为上海最高审级的法院,应当在各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需要在这方面有所提升。其次,各基层法院视频庭审直播的次数仍有不小的差距,体现了各地区对此问题重视程度的不同。浦东法院在这方面做得最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都有视频庭审直播,并且刑事、民事案件视频庭审直播的次数都达到了10次以上。而有些法院则对此问题不够重视,一年只直播了一两个案件,更有个别法院没有一次视频庭审直播。尽管上海各区辖区面积、人口、立案数量差异很大,但即便是案件较少的法院,其每年庭审案件的数量基数实际也很大,不能成为其不进行视频庭审直播的理由。最后,刑事与民事案件直播的数量不能做到特别均衡。浦东法院、杨浦法院、静安法院等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有些法院尚未做到刑事与民事案件直播的数量均衡。特别是像闵行法院这样积极进行庭审直播的法院也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应当在今后的直播中更注意到刑、民案件的均衡。

第二,行政诉讼案件视频直播数量太少。行政诉讼是近代西方法律概念,但是行政诉讼最大的特征“民告官”却在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①参见姬亚平:《中国古代行政诉讼初探》,《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鉴于视频庭审直播观众的绝大多数和案件没有直接联系,个人兴趣成为他们收看直播的重要因素。对深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中国民众而言,“民告官”案件依然是最受中国民众关注的诉讼案件类型之一。尽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量要远低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是其基数依然很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工作报告》,上海法院2016年共受理行政案件5714件,审结538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6%。②参见崔亚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工作报告》,《解放日报》2016年2月3日。然而,新民网上海法院直播的行政诉讼案件只有7件,这与每年5000余件的立案量不成比例。近几年,我国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解决率却很低,给有关部门带来非常大的压力。特别是许多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案件,其实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深受传统“民难告官”心理因素的影响,许多民众特别是农村民众对行政诉讼普遍缺乏认识。③参见谷玲:《法治视阈下农民“信访不信法”消极心态的产生与破解对策》,《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以往法院进行的普法宣传活动往往事倍功半。现在互联网、智能手机等已经在我国大为普及,农村地区亦是如此。如果能够通过增加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视频庭审直播来进行普法教育,会对社会矛盾的解决和法治社会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与民众生活相关案件的庭审直播数量较少。法院必须明白,庭审直播的重要目的在于推广法治理念和教育民众,所以庭审直播的内容一定要尽可能贴近民众生活。在新民网所直播的上海法院庭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密切联系民众生活实际的案件。但是从整体上看,仍有太多关系民众生活的案件直播数量很少或者没有直播。比如在民事案件的直播方面,有关家事纠纷的案件直播非常少,这可能和法院考虑到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但是目前许多省市的法院如河北、广州、泰州等地的法院都出台了类似原则上公开庭审案件全部直播的规定,而家事纠纷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没有全国统一规定原则上所有公开庭审案件必须直播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应当利用各种渠道对社会中不同的群体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向民众获取渴望观看的案件类型。对于那些已经采取原则上公开审判全部庭审直播的法院,应当对民众观看意愿较大的案件开辟专栏,以便于民众观看,扩大庭审直播的影响。苏力曾评价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我们往往根据一种普世的原则来说话,我们往往并不理解真正基层社会的普通人需要什么。”④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在今后的庭审直播中,一定要对这一问题重点考量。

第四,缺乏庭审直播的后续报道。这一点不但是上海法院目前庭审直播的缺憾,也是目前其他法院庭审直播所不具备的。根据笔者对新民网上海法院庭审直播的统计,一半以上的案件没有当庭宣判。无法当庭宣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对于观看庭审直播的观众来讲却是一个不利因素。这仿佛做完试题没却有参考答案,观众看了半天而不知所终。这样一来,建立庭审直播初衷所期待的普法教育功能便会大打折扣,甚至会直接影响到观众将来对于观看庭审直播的兴趣。这在目前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但是也可以进行一定的补救。根据笔者对于目前我国几个比较重要的庭审直播平台的调查,在这些庭审直播平台上视频链接的旁边,往往具备案情简介、庭审时间、庭审地点等信息,有些网站甚至还有庭审人员的信息。今后可以考虑加强庭审直播案件的后续报道,在相同的位置加入裁判文书等信息的链接。尽管裁判文书可能会在较晚时间公布,但这样毕竟可以给观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做到真正的公开。事实上,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得比较顺利,这一办法在技术上也不是难题。通过增加庭审直播案件的后续报道,可以完善目前的庭审直播制度,有助于这一措施的推广。

第五,直播存在技术瑕疵。在目前的上海法院庭审直播中,存在许多技术问题,这些技术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目前庭审直播的质量。首先,在新民网的庭审直播中,一般只有一个镜头,镜头随着发言人的变化由摄像师切换,这便不利于观众全面了解法庭的变化。其次,视频直播的画面与声音清晰度在不同的案件中也大不相同,有些甚至无法听清庭审发言的内容。再次,有些庭审直播过的视频无法回放,这就不利于民众更好地对法院庭审进行监督。法院庭审直播的时间往往也是民众上班工作的时间,实际上许多人观看庭审直播是通过录像回放进行的。特别是许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他们往往需要观看数月前、数年前的庭审直播录像。而根据笔者的调查,新民网直播上海法院庭审的视频,有将近20%的案件无法进行录像回放。最后,缺少互动沟通平台。庭审直播不应该只关注点击率,更应当关注观众与法院之间的互动。目前,在新民网对上海法院的庭审直播中,观众与直播平台之间却没有沟通平台。而在上海最新开设的“上海法院庭审公开网”当中,尽管视频下方有“评论数量”统计,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该网站目前仍无法进行评论,这就使得司法审判工作无法听到民众的声音。既然法院做出了庭审直播的决定,就应当积极面对民众的各种声音,有义务对民众的疑问进行答疑解惑。以上这些技术瑕疵虽然与庭审内容联系不大,却关系到庭审直播的成败。就目前而言,消除这些技术瑕疵并不是大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五、完善庭审直播之建议

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庭审的案件全部网上直播。2016年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直播平台都将统一接入该网,目前各地法院庭审直播“各自为战”的局面将得到很大改观。①参见《中国庭审公开网开通,将汇集所有法院公开庭审视频并推送》,http://news.163.com/16/0927/21/C20G4E7M00014SEH.html,网易新闻网,2017年1月22日访问。截至2017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直播庭审354件,全国各地法院共直播100869件。“截止2016年10月16日,全国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2万件,点击量11.3亿人次。”①周斌:《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正义看得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5日。在图文庭审直播为主的时代,我们并没有看到最高法院做出如此规模的部署。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视频庭审直播已成大势所趋,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肯定,它将成为我国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投入如此巨大的力量到庭审直播这一领域,就必须将这件事做好,使之发挥最大功效。通过对新民网直播上海法院庭审情况的分析,不但可以明晰其利弊得失,为其他法院所鉴,还能得到一些启示。笔者认为,在庭审直播上升为国家层面举措之后,除了要保证庭审直播的真实性之外,最要紧的事情是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才是硬道理”。在不久的将来,做好庭审直播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为何要重视宣传庭审直播

庭审直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取信于民,深化民众的法治理念,让他们信任法院。其实,取信于民的做法在古代并不罕见。商鞅变法,靠“立木取信”取得了秦国民众的信任,最终得以成功。②参见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31页。这其实就是一种成功的宣传策略。法律人可能并不喜欢“宣传”这个词汇,觉得它有“不真实”的色彩,与法治理念违背。但是笔者认为,唯有这样的论述才能引起法律人的重视,何况“宣传”本身并没有错,客观真实的宣传在庭审直播中非常重要。何以如此?因为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普通的中国民众对于法律始终存在一种敬而远之的感情。古代中国,司法为权贵阶层所垄断,普通民众根本没有与司法机关平等对话的权利。历经几千年的演化,对法律的疏远与不信任早已深入普通中国人心中,在这个血缘社会代代相传。当代中国,尽管现代法治理念已经在中国扎根百年,但是现代法治越来越趋于“精英化”,其专业知识让不从事同一领域的法律人都望而却步,更不要说普通民众了。换句话说,飞速发展的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进步缓慢的民众间存在巨大的矛盾。

其实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普法工作上消耗了巨大的财力、物力,试图融化存在中国人心中对法治淡漠的千年坚冰,但是收效却欠佳。总观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无外乎“送法下乡”与“开门办案”两种模式。可是不管哪一种,都不可能获得太多的民众参与其中。这其实也在情理之中。试看送法下乡,有关部门花了很大力气却收效欠佳。因为中国绝大部分的普通民众,特别是法律知识匮乏又最需要法律援助的民众,无不在为自己的生计所奔波,他们恐怕很少有时间去听普法宣传。而开门办案,我国法院的公开庭审工作其实做得很好,但是真正有时间到法院去听庭审的,除了当事人亲朋好友,恐怕只有法学院的学生和需要新闻素材的记者罢了。而且即便是这些人,经常去听庭审的人也不多。总之一句话,没时间,不方便。毫不客气地说,民众宁可在家中看肥皂剧,也不愿意跑到法院去听审判。

正如历史学家经常说的那样,真实的历史远比戏说精彩得多,但是普通民众还是愿意看戏说甚至是“胡说”。不少历史学家都在反思,他们的学术成果太枯燥,不吸引民众,而通俗、生动的文笔和严谨的学术研究其实并不是不可并存的。正如西方史学家安克斯密特所说,“历史学家应该始终认识到,就像小说家一样,他们也有一份文化上的责任,并且因此他们所使用的语言对于有兴趣的广大普通公众而言就应该可以理解、具有可读性。”①[波]埃娃·多曼斯卡:《邂逅:后现代主义之后的历史哲学》,彭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其实,历史与法学在某种程度上何其相似!历史是在审判过去,法学是在审判现在。无数法律人都在感叹,现实庭审中的“交锋”远比律政剧里精彩,但是普通民众甚至是法学院的学生还是愿意看律政剧而不是庭审;现实中我们的法官队伍中有着太多刚直不阿的“包青天”,可民众依然不相信我们的法院,而是沉迷在“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的传统理念中。与历史学家相比,法律人在当今这个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宣传自己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毕竟,历史学家无法让民众在家中看到真实的历史,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民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随心所欲地观看庭审已经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这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法律人最好的机会,我们一定要把握住这个机遇。

(二)加强对法律人的宣传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的庭审直播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仅从点击率上看无疑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笔者认为,高点击率并不能说明太多问题。笔者对上海某著名法科院校的教师、同学进行过小范围调查,高达60%以上的人并不了解“庭审直播”的现状,有些人甚至没有听说过“庭审直播”这个概念。即便是在对“庭审直播”表示了解的人群中,真正认真收看庭审直播的人数也不多。笔者又对身边亲属、朋友(皆没有任何法学教育背景)做了调研,这些人基本会上网,并且拥有智能移动终端,但是他们基本不了解“庭审直播”。不过,许多人倒是对“庭审直播”表示感兴趣,愿意在有时间的时候观看。上述调研尽管范围不大,但笔者认为能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庭审直播宣传工作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大大加强。试想,国家投入了如此巨大的财力搭建庭审直播平台,如果民众没人观看,岂不是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如何宣传庭审直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绝非千百字所能厘清,笔者在此仅就自己认为应当加强改进的地方谈些看法。

首先,加强对法律人的宣传工作。尽管法院希望更多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普通民众积极收看庭审直播,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对法律人的宣传,要将庭审直播的益处告诉法律人。广义上的法律人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辅助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等。”②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页。法律人目前在我国有着庞大的数量。据统计,“2011年时,中国的法学院校超过600所,在校普通法学类本科生501979人,普通专科法律大类在校生126758人。”③唐波、张毅、黄超英、张丽君:《法学专业标准研究——走向“卓越教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我国的职业律师数量已经突破30万。④参见《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已突破30万》,http://news.sina.com.cn/o/2017-01-10/doc-ifxzkfvn1239302.shtml,新浪网,2017年1月22日访问。这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庭审直播应当引起他们的关注。对法律人而言,庭审直播对他们的学习和工作可以起到巨大的帮助作用。

对法学学生而言,到法院旁听庭审可以说是每一个法科生都必须要上的一课。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这种实习课程往往流于形式,真正坚持花较多时间去认真旁听庭审的学生其实并不多。目前,法学学生对于庭审的陌生程度要远大于以往,越是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法科学生越渴望从事经济回报更高的“非诉业务”。法庭正在远离优秀法科生是目前不争的事实。而实际上,法庭才是实现法治的根。而对于那些认真旁听的学生,也存在一些阻碍。由于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经济差异较大,许多偏远地区的学生无法在当地法院听到自己所需要的案件。庭审直播则打破了这种障碍,其便捷的方式和庞大的直播数量可以满足学生的观看需求。

对法学教师和研究者而言,庭审直播不但可以促进他们的教学工作,还能够为他们的学术研究提供数量庞大的一手材料。以往的教师在上课时,想要找到一些自己所需要的庭审视频还是非常困难的。而对于带领学生前往法院旁听的实习教师而言,交通、安全、时间、空间等其他因素总为他们的工作带来许多困扰,使许多老师不愿意从事这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现在通过庭审直播网,老师完全可以组织学生在教室轻松地完成教学任务,而且丰富的案件基数是以往亲自到旁听法院庭审所不能具备的。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庭审直播无疑为学者提供了丰富的一手素材。以往的法学研究,学者更多地只能通过阅读文献材料来完成,实地调研总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对于经济实力较差的法学硕士生、博士生,他们没有经济实力从事大规模的法庭庭审调研。现在通过庭审公开网,其数量庞大的视频资源不但给研究生提供了大量素材,还促使学术研究从单一化走向立体化,其研究质量必将得到大幅度提升。目前,通过利用庭审直播资源进行的学术研究成果还不是特别丰富,这应当是一片学术富矿,而且可持续性很强,值得法学研究者勤奋耕耘。

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群体而言,收看庭审直播也可以为他们的工作带来便利。尽管根据一些调研,不少法官、检察官、律师对庭审直播存在质疑。①参见何家弘、王燃:《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庭审直播依然是利大于弊。现在,员额制改革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是个不小的压力。大部分法官、检察官都希望入额,并且能够有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体制。通过庭审直播,特别是随着原则上所有公开庭审的案件都要庭审规则的施行,法官、检察官的表现可以得到很好的监督。法官、检察官不但可以根据直播回放检查自己表现,还能学习全国其他地区优秀同行的表现。这一功能其实还为各地法院每年节省一大笔交流经验的经费,用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其他工作。对律师群体而言,其益处亦然。

鉴于收看庭审直播可以为法律人带来许多切实的益处,法院应该加大对法律人的庭审直播宣传力度,不但要深入到各法学院校、律师事务所、各机关单位去宣传,还要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加大宣传庭审直播的力度。

(三)提高庭审直播的技术

目前,我国法院的庭审直播在技术上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比如,与社会上越来越火爆的“直播”相比,法院的庭审直播在受关注度上依然有着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国法院的庭审直播平台主要靠自己建设专门的庭审直播网站,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法院有过与网站合作的经历。而且,这些网站在宣传庭审直播时,力度也不是特别大。笔者建议,今后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受关注度更高的网络媒体合作,在这些媒体的显著位置提供庭审直播的链接。笔者大胆提议,可否将法院的庭审直播放在目前我国十分受民众,特别是青年民众关注的直播平台上供人们收看。

目前我国各大直播平台例如“花椒”、“一直播”等等有着数量极高的收看人数,他们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要远大于法院网站,而且不乏从事教育、商业等行业人士通过这些直播平台宣传自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笔者认为,法院可否借助这些平台,选择一些比较受人关注的案件,在这些平台上作些推广试验。目前,这些平台的确存在一些负能量,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从这个角度讲,将庭审直播放置于这些平台,也可以提升这些直播平台的正能量。毕竟,这些直播平台的受关注度非常高,法院的庭审直播不应忽视这一庞大群体。

此外,目前的庭审直播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根据笔者的实验,这些庭审直播通过电脑终端收看比较方便。目前我国拥有智能移动终端的人员数量要远大于电脑的拥有者,特别是对于收入较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更是如此。在生活中,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电脑的许多功能已经被智能手机所取代。并且,智能手机更方便,更廉价。可是,目前我国法院所构建的直播平台,还没有开发出一款非常好用的手机软件。即便是有些网站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推送链接,事实上这些链接也不是非常好用,并且承载的信息非常有限,绝非专业的A P P可比。笔者建议,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发一款实用的庭审直播A P P,加以大力宣传,其收效应当会很大。

(责任编辑: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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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7)05-030-12

作者:宋伟哲,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17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司法改革语境下的庭审直播实证分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2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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