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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路径研究
——基于20个平台的量化分析

2017-12-01汤仙月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学学术期刊公众

汤仙月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路径研究
——基于20个平台的量化分析

汤仙月

在复合影响因子大于0.1的89种法学期刊中,有20个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通过对这些微信平台运营状况的调研发现:法学期刊新媒体意识总体偏弱, 其运营模式不适应微出版传播的即时性、互动性、联动性、服务性、反馈性等要求。法学期刊应充分认识并有效运用微信的学术传播优势,积极开通微信公众号,加快促进数字化转型。可从公众号的定位、联动、用户体验、服务、互动与反馈等方面,树立与微出版相适应的运营理念,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学期刊微信运营模式。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运营模式;微出版

微信,这款基于移动互联网手机应用的即时聊天软件,自腾讯公司2011年1月正式推出以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已融入了大部分人的生活之中。今天的微信,其功能定位已从最初的即时聊天,逐渐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以及自媒体、数字出版等领域拓展。科研工作者已把微信作为获取学术信息和进行学术沟通的重要社交媒体之一;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开通微信公众号,以促进学术期刊的数字化转型与发展。

微信公众平台的广泛应用,促使研究者关注并研究微信公众平台的学术出版使用。目前学界对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研究有两种思路:一是提出建立C S S C I学科联盟微信平台的构想;①参见李金城、王卉、李繁:《CSSCI学术期刊学科联盟微信平台的思考与设计》,《出版广角》2015年第9期。二是集中于“一刊一平台”研究。主要从微信公众平台的属性、媒体特性以及学术期刊的使命、发展等角度,探讨微信公众平台与学术期刊融合的必要性、途径、方式,以及平台预期要实现的目标等;②参见赵文义:《学术期刊微信出版的相关特性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聚焦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术期刊中的应用模式,探讨学术期刊如何搭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微信平台;③参见程琴娟:《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年第4期.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量化分析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术期刊中的应用情况。从分析对象上看,有基于某具体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应用的实证分析;①参见陈爱萍、白林雪:《学术期干微信公众平台的传播策略及案例研究——以〈同济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编辑学报》2015年第4期。有分析微信平台在中文自然科学核心期刊、②参见张艳萍:《科技期刊的微信公众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4种核心科技期刊的量化分析》,《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年第5期。医学期刊、③参见郑辛甜、毛文明:《医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现状及影响力提升的分析田》,《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年第5期。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中的应用。

比较而言,学界对法学期刊微信应用的研究落后于学术期刊微信出版的发展,既缺乏对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应用研究,也缺乏对法学期刊公众号运营现状的实证分析。本文运用实证调研方法,对微信公众平台在法学期刊的应用状况进行量化分析,④此次调研以中国知网发布的《2014年版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所收录的复合影响因子大于0.1的89种法学期刊为调查统计样本,凭借微信的搜索功能实名检索89种法学期刊名,筛选出已注册启用的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并添加为关注对象,通过阅览各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历史消息,从中获取我国法学期刊微信传播运营现状。此次调研的统计数据截止于2016年1月8日。研究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的开通与运营状况,以及对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 法学期刊微信平台运营现状

(一)法学期刊新媒体意识总体偏弱

据调研,截至2016年1月8日,开通微信公众号的法学期刊共20种(见表1)。从这些平台消息的首次推送日期看,法学期刊最早于2014年2月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并进行消息推送,比较科技核心期刊2012年11月开通微信公众平台整整晚了15个月。

表1 开通公众号法学期刊一览

这20个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身份构成如下(见表2):在《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2014年版中影响因子大于0.1的89种法学期刊中占据14种,占比15.7%;在21种法学学科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目录中占据5种,占比23.8%;而在北大版2014~2015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公布的28种全国综合性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占据7种,占比25%。此外,还筛选到另外的6种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其期刊名并不在《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2014年版之中。

表2 20个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身份构成

这20种法学期刊率先开通并积极运营微信公众号平台,体现了较强的新媒体意识。但对于数百种法学期刊来说,其所占比例显然偏少。还没有注册开通公众号的法学期刊,对微信平台的学术传播使用大多持一种观望态度。其中缘由或是对微信的学术传播优势认识不足而不感兴趣,或是受制于人员、技术以及经费等因素,或是对微信未来发展前景信心不足。总之,法学期刊仍徘徊在微出版之外。

(二)公众号基本资料设置不够规范

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资料包括头像设置、认证情况、功能介绍以及欢迎语设置,这是给读者首次关注时的“第一印象”。从调查情况看,有5个采用期刊封面作为头像,占比25%;12个采用中文或中英文刊名,占比60%;还有几个采用印有编辑部名字的logo,或采用与期刊任何元素都不相关的图形。可见,微信平台的头像内容五花八门,还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品牌标识“图像”。

微信认证是微信公众平台向腾讯提交有关资质信息进行审查认证通过,从而在公众帐号资料的“认证详情”中展示认证资料、认证标识的过程。从调查情况看,只有8种期刊的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了官方认证,占比25%,12种没有经过认证,占比75%。

微信公众平台的功能介绍显示在标签栏里,向用户说明通过该微信公众平台能获得什么服务,便于用户迅速了解。从调查情况看,专门作功能介绍的只有3个期刊的微信公众平台,占比15%。略微提及“功能”的有2种,其它15种完全没有功能介绍,占比75%。

在用户首次关注微信公众平台后会收到一条欢迎语。微信公众平台提供了多种欢迎语形式:文本、图文、语音等形式。从调查情况看,这些法学期刊都只采用文本形式作为欢迎语。其中,9种期刊的微信公众平台拘泥于欢迎的词句,占比45%;有6种期刊在简单地欢迎语之后外加其它介绍,占比30%(见表3)。比如:《中国法律评论》在简单的欢迎语之外增加“期刊定位、宗旨转发、分享劝告、使用路径、品牌介绍”,以及对关键词对应内容所加的说明,共计200字。这些欢迎语,在贴近用户需求的同时,应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

表3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基本资料

(三)平台建设功能单一

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号或订阅号可以通过直接获取自定义菜单的设置权限实现诸多功能。有了自定义菜单,用户一点击进来,就对微信公众号能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服务一目了然。因此,设计贴心菜单,是微信公众号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举措。在调查中发现,有6个微信公众平台设置了自定义选单,占比37%,另外10个没有设置(见表4)。这6个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虽然设置了自定义菜单,但其对菜单的功能开发显然不足,有的仅仅开发了一级菜单。如:《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使用了单个栏目“刊物介绍”;《法学教育研究》使用了2个栏目:“往期回顾”、“编读往来”。此外,有3个平台虽然采用了二级菜单,但二级栏目采用1或3个不等,数量有限。总之,最多3-5的菜单设计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可见,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菜单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

表4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自定义菜单设置情况

(四)消息推送体系不稳定

微信公众平台的消息推送频率反映了消息推送体系的稳定性。在调查的20个微信公众平台中,有4个从未向用户推送过任何消息,有11个推送消息1-30条,1个推送消息31-60条,1个推送消息61-100条。推送消息总量排名前三的是《中国法律评论》《人民司法》《中外法学》微平台。《中国法律评论》推送消息总量363条,推送频率居于首位,更新频率16.5条/月,基本保持每个工作日1条的更新频率,2014年仅11月份就推送了24条。居第二的《人民司法》微平台,推送消息总量218条,更新频率11.5条/月,基本保持每2个工作日1条的更新频率。

采用月均推送消息数量这一指标,先确定从微信公众平台开通的第二个月算起到2015年12月的总月份(2015年12月以及2016年1月开通的都算1个月),以条/月为单位,分析微信公众平台消息推送频率为:在实际运行的16个微信公众平台中,有14个消息推送频率为0.00-4.99条/月,占比62.5%;1个为5.00-9.99条/月,4个为10.00-14.99条/月,1个为15.00~19.99条/月(见表5)。推送频率低的期刊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更新频率并不均匀,如《政治法学研究》微平台从开通的3月份1条到6月份发3条总共就4条,之后的几个月份是空白的。

表5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消息推送频率

如果把从未推送消息的公众号称为“僵尸号”,把推送消息频次在0.01-9.99条/月的公众号定义为“低活跃度”,把公众号推送消息频次在10.0-19.99条/月的公众号定义为“高活跃度”,那么其比例便是4∶11∶5(见表6)。这比例反映了“低活跃度”、“休眠和半休眠状态”是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的现状,其中,7个CSSCI刊或核心期刊微信公众号中“僵尸号”占1个、“低活跃度”占5个。这表明微信公众号在法学期刊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法学期刊虽然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但并没有让微信公众号的学术传播作用得以很好发挥。

表6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活跃度

(五)全文推送不适应用户的浅阅读习惯

随着碎片化阅读日益成为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一种必然,学术期刊的微信传播内容要作适合碎片化阅读的加工整理。在期刊论文推送过程中,信息类型包括“目录推送”、“目录与内容摘要”与“热点文章推荐”。从调查情况看,在运营的16个微信公众平台中,有15个主要推送与期刊论文相关的信息,其中,有1个仅进行“目录推送”;有4个进行“目录与内容摘要”的推送;有10个进行“目录+内容摘要+热点文章推荐”的推送(见表7),这包括其中有3个微平台设置“阅读全文”以引导用户跳转到网站全文。

表7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推送消息类型

从热点文章的呈现形式看,有全文推送、文章节选与文章摘选(编辑给予的文章浓缩精华)3种形式,其中进行全文推送的有6个微平台,进行文章摘选推送的有3个,进行文章节选推送的有1个(见表8)。如:《人民司法》微平台的文章摘选,摘自当期或过刊文章,摘取主要观点、主要内容、主要段落,摘要自拟题目,摘文字数从1200-1400字之间,摘选规模10%-30%不等。《人民司法》微文《适用清算程序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摘自《企业借助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按照14%的比例摘取;微文《反腐败境外追赃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摘自《反腐败境外追赃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三个视角》,按照10%的比例摘取。

表8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热点文章推送类型

“目录与摘要”推送,符合读者浅阅读的需求,却满足不了读者对学术深阅读的需求;“全文推送”,却不适合读者对浅阅读的需求,更不适合手机作为一种移动媒体对内容深奥的长篇幅学术文章的传播。理想的微信推送内容就是以文摘或文章节选推送的方式,以“浅”导“深”,把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读者从浅阅读“问题摘要”开始,吸引到对全文深度阅读上来。这就需要着眼于“浅”的微平台要与其它数字化途径进行联动,共同构建“浅阅读”+“深阅读”相结合的数字化学术阅读模式。

(六)消息推送形式单一

在消息形式方面,法学期刊微信推送主要采用图文形式,微信的语音、视频功能几乎还没有被利用起来。在实际运行的16个微信公众平台中,一级页面基本上都采用图文相结合的形式,在二级页面上只有10个仍然采用图文结合的形式,占比62.5%。所配图片包括:期刊封面、漫画、作者照片、风景图,但其中有些期刊微信平台为文章所配风景图是校园景,与内容毫不相关。另有6个平台纯粹采用文字的形式,占比37.5%;只有1个平台的消息除了采用图文之外,还曾一度推送音频消息(见表9)。如:《法制与经济》曾推出过“科普视频”——“三分钟告诉你检察院的手能伸多长”。

表9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的消息推送形式

(七)微信宣传意识薄弱

宣传意识对于微信公众号成功运营至关重要。如果读者不知道该公众号存在而没有被成功聚集,会导致微信公共号整个传播过程无法完成。从调查情况看,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开展宣传推广的有7个,没有推广的有9个(见表10)。这7个有开展宣传的微信平台在页面末尾进行宣传本期刊微信,列出多种添加微信的方法,以及分享文本的方法。如《东方法学》在文末标有: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在5种核心期刊中,只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平台在文末有宣传推广:“欢迎订阅并分享华政学报”,并提供微信号C U P L-J O U R N A L,引导用户在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微信平台及信息分享,文末还提供“投稿”与“微信”二维码供扫描,而其它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意识还十分薄弱。微信公众号要增强宣传意识,开展微信推广,让更多的读者知道并订阅微信。

表10 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推广

二、树立适应微传播特点的期刊微信运营理念

从调研情况来看,有一大部分法学期刊至今仍没有开通微信公众号,其新媒体意识偏弱。对于已开展微信公众号运营的部分法学期刊而言,其微信运营不够规范。相较于学术期刊的其它出版途径,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术传播上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学期刊要运营微信公众台,首先需把握微传播特点并树立相应理念。

(一)联动理念:在融合中形成期刊的数字出版服务框架

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微信平台所具有的即时互动性、自定义菜单、朋友圈的分享与转发,以及所带来的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多元化的信息呈现形式,使得其拥有与众不同的学术传播特性。用保罗·莱文森的媒介理论来看,微信与其他媒介具有兼容性,微信是媒介融合的产物;同时又补救了传统媒介的不足,特别是打破了传统期刊的发展瓶颈。因此,在期刊的数字化发展时代,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要确立起与其他媒体融合的理念,形成微信与纸版期刊、期刊网站、微博、移动终端等多种传播媒体的融合,共同促进法学期刊的数字化转型。与此同时,还应运用数字化思维运营微信公众平台,促使微信平台与期刊的其它数字化形式进行联动,促使不同平台之间形成强关系链,发挥联动效应,形成数字出版服务框架。

(二)用户体验第一:树立以读者为核心的理念

在纸质期刊传播中,期刊作为传播者处于主动地位。而在微信传播中,读者反而掌握着传播的主动权。微信公众号运营的前提条件是读者被成功聚集,而读者对是否订阅该微信公众号具有决定权。在纸质期刊传播时代,传播者知道读者在哪里,但在微信公众平台建设之初,只有被动等待读者前来订阅,而无法主动添加读者为好友。即使读者能够订阅了,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退订。而且,读者有是否阅读、立即或延后阅读或在方便时阅读的选择权力,甚至可以选择是否开启信息接收提醒或屏蔽不予接收某些信息。因此,法学期刊在运营微信公众平台时要树立用户体验第一、以读者为核心的理念。无论是平台建设、内容推送,以及推送时间及频率的确定都要以读者需求及便利性为中心。

(三)服务理念:发挥社交媒体魅力,打造微信服务平台

学术期刊面向对象中的目标群体包括作者群、读者群等。与这些群体之间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性与否直接影响了编辑效率的高低。在传统期刊的作者—编辑—读者这一流程中,由于作者与期刊信息的不对称,期刊在稿件的处理上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作者在投稿及稿件追踪方面没有多少自主空间。在数字出版时代,信息的沟通变得方便、快捷。学术期刊如果能抛弃强势心理,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开展有效互动,解决作者与期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编辑效率和质量将得到提升。除作者外,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还要为读者提供相关服务。据调查,科研人员最期待从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获得服务的依次为审稿进度查询、热点文章推荐、学术论文写作技巧、最新录用的论文题目、当期目录/过刊目录、资讯(期刊介绍/期刊动态/引用排行)、在线检索相关论文。①参见马勇、赵文义、孙守增:《学术期刊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功能选择分析》,《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9期。因此,学术期刊运营微信公众号,不只是作为期刊的传播和发行渠道,更重要的是要以作者、读者为核心,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社交媒体的魅力。

(四)反馈理念:重视微信反馈信息,由粉丝兴趣决定公众号运营

在大众传播的实践中,由于传统传播媒介的局限性,反馈是一个薄弱的环节。然而,在微信传播中,信息反馈直观又丰富。传播者在微信后台可以查看到粉丝的结构与增长,粉丝也可以通过订阅或登录微信公众号平台查看到一些信息。微信的后台图文反馈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显性反馈信息,包括阅读量、点赞数、推送频次、推送量等,只要粉丝订阅微信公众号或阅读微信信息就可以查看到。另一类是隐性反馈信息,只有运营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进行统计分析才能显示,其包含多样化的要素:“送达人数;图文页阅读人数、次数、图文转化率;原文页阅读人数、次数、原文转化率;分享转发人数、次数等”。①梅阳:《传统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与经营》,《传播与版权》2013年第7期。这些用户与图文分析数据,有效反映了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行情况。因此,要重视粉丝直接反馈的信息,还要善于分析微信后台所反映的情况,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对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进行适当调整,甚至可以由粉丝兴趣调整公众号内容,提升微信运营效果。

(五)互动理念:树立互动意识,打造开放互动的微平台

微信首先作为一种人际传播工具,聊天、即时互动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可随时与编辑部进行互动,如果微信平台重视粉丝的提问,并给予及时或定期回复,就会给粉丝“时刻在线”的印象,用户的忠诚度就会大幅增加,有利于粉丝的累积。也可把常见的用户问题设置为关键词进行统一回复,这能使期刊与用户建立起一种延时互动。无论是实时或延时互动都能很好地弥补了传统期刊运行过程中沟通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因此,学术期刊要树立互动交流意识,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互动功能,打造编辑与作者、读者,以及外审专家多方互动的微编辑平台。

三、完善法学期刊微信运营的路径

在数字化思维下,微信公众平台需要被作为纸版期刊的一个延伸数字品牌来运营。因此,在实现期刊数字化变革的使命中,要在联动、用户体验、服务、互动与反馈等理念的指引下,推进法学期刊微信运营的规范化。

(一)完善公众号基本资料

公众号基本资料,给予用户最初的使用体验,决定了用户是否有进一步关注的热情。用户对期刊微信的第一印象始于目触微信头像。好的微信头像应该是从刊物宣传、强化期刊品牌知名度、留住用户的角度来设计的。相较于其它,作为刊物标志的期刊封面,具有高辨识度,便于用户在加关注时能直观、便捷地甄别账号,也更能唤起用户对期刊的品牌印象。经官方真实性认证过的微信公众号,其账号命名具有唯一性和专指度。同时,其账号即享有本公众号的合法权益,也对本公众号的运营与信息发布行为承担责任与义务。这样的账号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容易赢得读者信任,有利于提高期刊的知名度、影响力与公信力。要重视做好专门的微信公众平台功能介绍,其表达即应简练,又忌笼统、含糊。在设置用户首次关注微信公众平台收到的欢迎语时,要注重采用文本、图文、语音等多种形式,以增强吸引力。总之,要完善公众号基本资料,以激发用户进一步关注的热情。

(二)强化公众号平台服务功能

目前,多数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只是被当作一个“消息推送器”使用,内容呈平板式展示、平面化布局,并不能为读者提供丰富的服务。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要通过设置自定义菜单,来实现为期刊目标群体提供服务的理念。自定义菜单即微信公众平台会话界面底部的选单,点击一级栏目,可拉取二级、三级栏目;再进一步点击选单项,可接收到相应信息,或跳转到相应页面。一般最多可以有3-5(3个一级菜单,每个一级菜单最多包含5个二级菜单)的菜单设计。通过15个栏目的设置,信息的推送就不仅限于学术论文的发布,还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设计服务菜单。包括:发布一些相关的征稿信息、学科知识、最新行业资讯、学术论文写作知识、优秀文章的推荐阅读,特别是稿件追踪等。这样将更多实用功能以菜单点选的方式直观、生动地呈现给用户,不仅使期刊阅读界面简洁明了,避免了平面式推送信息所带来的杂乱无序,而且可使期刊微信涵盖内容丰富齐全,期刊信息传播功能更加显著。而且要从法学专业切入,塑造针对法学期刊的个性化微信功能平台。

(三)适应浅阅读习惯推送内容

以读者为中心,要求推送内容要适应用户碎片化阅读、浅阅读习惯和浅阅读心理的变化。在碎片化阅读的环境下,法学期刊的微信传播不同于从纸媒到网络版与数字版的全文内容移位,而要求对传播的学术内容作适合碎片化阅读的加工整理。加工的方式包括文摘或选摘。文摘推送,将篇幅长、内容艰深的学术论文用简练、通俗的文字进行摘编;或是仅仅将一篇学术论文所关注的问题摘要出来,以吸引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去进一步关注与阅读该篇学术论文。选摘推送,以类似导读的形式由专业编辑对学术文章进行观点摘要、深入浅出的诠释;或让学术以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形式接近读者。通过文摘或选摘方式进行加工整理,把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读者从浅阅读“问题摘要”开始,吸引到对全文的深阅读上来。把浅阅读作为深阅读的前奏,发挥浅阅读的导读功能,为读者构建一种“浅阅读+深阅读”的学术阅读模式。

(四)确定适度的消息推送频次和数量

以用户为中心,还要求把握适应用户的消息推送频次。合适的消息推送频次能增加用户粘度,提高用户留存率。如果推送信息过于频繁,或者盲目地推送用户不感兴趣的内容,用户对推送消息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屏蔽。但如果信息更新频率太稀松,间隔时间太久,也会降低用户的关注度。因此,避免出现时大时小的推送间隔,形成恰当而稳定的推送周期。公众号每次最多可推送8条消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消息更新频率以2或3天一次,每次约4条左右为宜。选择进行消息推送的时间,以尽量不打扰用户为原则。一般选择每日17:00-21:00这个用户的休息时段为佳,使用户在空余时间里有机会阅读内容。

(五)注重对读者的宣传

读者有没有被成功聚集,是微信公众传播系统运作的前提条件。在传统纸版期刊时代,期刊知道读者在哪里,读者知道如何获得期刊。而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展现阶段,期刊只知道存在一批符合账号定位的读者,但不知道既定的读者在哪里,读者规模有多大,读者也不清楚是否有账号。因此,必须要考虑对读者的宣传与累积问题。法学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要考虑开展微信的推广,让更多的读者知道并订阅微信。开展微信推广是聚集更多读者的重要路径之一。目前比较通用的几种推广渠道,包括在期刊或官方网站的适当位置上刊发微信平台开通公告,并附以二维码供扫描关注;编辑人员在邮件签名中添加微信二维码,利用参与学术活动的机会向同行推介微信;鼓励阅读微信的粉丝转发朋友圈进行推广等等。总之,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增加公众账号的订阅量,提高微信粉丝的关注度。

(六)建立微信运营团队

微信公众平台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更是一个期刊的数字化平台。作为期刊数字化的一条途径,期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与管理是一个长期而又专业的过程,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但由于受到办刊资源限制,学术期刊一般都还没有专职的微信运营团队。他们或安排现有的期刊编辑兼职,或聘请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教师兼职,或是录用相关专业大学生前来实习。人力难以保证,难说能运营好学术微信公众平台。因此,期刊单位需安排具备专业背景的专人来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或在技术上外包给移动A P P开发商进行联手合作。只有拥有一支专业、技术、时间、精力,懂得微信传播规律的团队才有可能成功运营出一个有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平台。一般认为,需要建立3人左右的运营团队。

四、结 语

法学期刊的微信使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微信使用上还有很大的潜力需要去挖掘。随着微信学术传播能力的逐步显现,法学期刊与微信的融合是大势所趋。

微信的学术传播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的开设与运营,为纸版法学期刊的数字化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这对传统的纸版法学期刊而言,是一种机遇。但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也给传统的办刊模式和机制带来诸多挑战,如版权保护问题。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的朋友圈分享与公众平台之间的转载都十分方便,但如果不注意保持原文链接,或不标注出处,容易引起版权纠纷。此外,微信的学术传播使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传统期刊在学术传播上的不足。虽然微信公众号的信息传播周期短、反馈快、时效性强,一条微信的编发所需时间短至几分钟,长至几小时,但并没有用以解决期刊出版的时滞问题。因为,当下期刊微信公众号基本上是转发纸版期刊论文,或是同步,或是过刊。待到微信何时能担当起优先出版之责,其对期刊传播的时效性才真正得以发挥。但不管怎样,随着微信学术传播能力的逐步显现,法学期刊与微信的融合是大势所趋。

“内容为王”是所有媒体发展的不变定律。微信的学术传播使用同样要“遵从期刊的办刊宗旨,为学术科研服务,促进学科发展”这一基本原则,①参见殷建芳、邓迎、王晓琰等:《社交媒体与学术出版深度融合的应用研究——以中国激光杂志社社交媒体服务架构为例》,《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9期。不能回避“内容为王”的定律。

(责任编辑:马 斌)

TP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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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7)05-114-10

作者:汤仙月,传播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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