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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当代价值

2017-12-01伍梦云

长江丛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民主

伍梦云

毛泽东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当代价值

伍梦云

伟大领袖毛泽东是杰出的军事家、思想家和文学家。对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进行研究,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 宪政思想 当代价值

一、毛泽东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解读

毛泽东宪政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思想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国的宪政制度不断发展,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宪政制度的同时,对此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五四宪法》是毛泽东亲自参与起草的,他的观点在其中得到了清晰地展现。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中,对西方的宪政思想进行了批判吸收,已经日趋成熟。

第一,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起源于列宁,准确地说,民主集中制就是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不仅把它作为根本组织原则,群众路线也充分体现了它在党的生活中的作用,它更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毛泽东同志认为民主集中制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第二,提出党政分开。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曾经谈到,“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政府的威权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方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在一边。……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他认为,把我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开能够加强了党的领导,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还能够避免犯错。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五四宪法》中,毛泽东同志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准则,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就意味着她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是指在人民群众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和深化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反,对我国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二、毛泽东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宪政思想丰富和发展的产物

毛泽东同志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创者和引领者,其宪政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传统宪政思想、中国近代宪政思想、西方宪政思想等进行批判和合理吸收,为之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40年他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曾经提问道:“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意思是,为了实现和保证民主政治,制定宪法,确立其不可动摇的地位。当时世界上流行的宪政有两种:欧美式的资产阶级宪政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宪政。对当时中国应选择实行什么样的宪政毛泽东同志进行了明确的回答:“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国绝对不能模仿走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的老路,毛泽东认为:“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样的民主,“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从清朝到北洋军阀再到蒋介石国民党,他们都东施效颦,装模作样,上演了各种立宪丑剧,然而实际上,就是挂宪政的羊头,卖专制主义的狗肉。谈到社会主义宪政的创立,毛泽东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肯定是很好的,将来全世界都要实行,“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毛泽东理论指出,中国革命将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政运动也将分两个阶段:新民主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对马克思主义宪政思想毛泽东就曾进行过深入剖析,在对理论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不仅正确地分析了中国国情,并且结合当代中国国情使其分两步走,在应用的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三、毛泽东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是对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精华的传承和发展

近代以来,魏源、徐继畲、姚莹等人先后向西方学习。魏源就曾明确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他的《海国图志》是当时介绍西方历史和地理最详实的专著。在《海国图志》中,他由经济扩展到政治,并发展到对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介绍。徐继畲在《瀛环志略》中对西方民主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特别是美、英的民主议会制度。姚莹也对英国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度进行了高度的赞美。从19世纪70年代前后,早期改良派的君宪宪政思想开始形成。它的核心思想主要是大力宣传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主张效仿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度。甲午战争的惨败加速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进程,一些先进的中国人继续向西方学习开始寻求救国救民的新道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吸收早期资产阶级维新派的思想,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学说与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掀起了救亡图存的维新变法运动。十九世纪末,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宪政思想,他们要以设议院定宪法为核心,创立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制度,“立宪法以同受其治,有国会议会合其议,有司法以保护其民,有责任政府以推行其政。”20世纪初期,辛亥革命的爆发彻底结束了清政府的封建统治,努力争取国家的独立、民主和富强,拯救民族危亡,结束了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并且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民主思想的精髓和高度概括,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组成,其中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核心,其一是确立民主政治制度的国家并在此基础上以五权宪法作为建设国家的方略。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近代资产阶级宪政思想开始产生。毛泽东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是对中国近代宪政思想革故鼎新,将民主与共和写入宪纲。

四、毛泽东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

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国,要坚持依宪执政。列宁就曾经作过形象的比喻,“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毛泽东也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因此,他们对宪法有两种观点:第一,国家的安定需要有其最基础的规则;第二,要保障人民的最基本的权益。1949年9月,经毛泽东多次提议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经讨论并顺利通过,确定了其临时宪法性质,确立了新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婚姻法》、《土改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随后又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查院组织法》等选举、组织法规。毛泽东对我国法律体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他领导参与制度的国家法律法规大学1500个,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广,体现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7.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1.

[4]杨超,毕剑横.毛泽东思想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杜,1993:1011.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伍梦云(1990-),女,湖南永州人,研究生,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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