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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本土资源研究

2017-12-01

长江丛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资源

杨 静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本土资源研究

杨 静

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为现代政治制度所用的许多资源,这种本土资源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之路和现实选择。本土化的法律移植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更加具有普适性。

传统文化 现代价值 法律移植 本土资源 法治

一、传统文化对于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

优越的地理环境、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独特的政治模式孕育了中国独树一帜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与人为善”、“和为贵”、“诚信”、“民本主义”等等,都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是充分挖掘和大力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将传统文化加以传承并与之赋予新的时代意义。

二、传统文化中助力法治中国的本土资源

(一)中国传统法治资源的思想性因素

1、儒家“和谐”思想

儒家以和为贵。由此,“无讼”便是司法欲达之目标。当我们以现代的法律思维为分析工具看待“无讼”时,必然的会对其加以批判,但是,“无讼”体现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思想——“和谐”。与西方对法律技术的极致追求不同,中国更侧重社会伦理规范对民众的指导、教化,将法律的思维以平和的社会风俗融入人们的生活,以期保障秩序,实现正义,从而达到法律价值追求的最终目标。

2、民本思想

中国古代有“重民”思想。在儒家“民本”理念的深远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又陆续出现了诸如关心民间疾苦、重视民心向背、反对苛政暴刑等思想观念。民本思想与现代法治中的“民主”精神不谋而合。在今天,我们完全可以运用先进的理论和立法技术对其进行改造,让民本思想重放异彩。

我们应吸收民本思想之精髓,以提高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允许和鼓励全面发展的公民自由。此外,民本意识的运用,可以增强道德自律功效,从而弥补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进而达到综合运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建立法治的结果。

(二)中国传统法治资源的制度性因素

1、弥补法律缺漏的混合法型

“混合法”是指法规以及案例的方法,即在司法审判中,法律有规定,依法审判,法律无规定,适用先例判断。“混合法”能够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是中国古代司法在特定历史时期总结出的有利于保护人们权益的法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文化和风格的逐渐过渡,过去以成文法为绝对主导地位的国家,或偏重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趋势: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相互结合、运用。我国是成文法为主导的典型国家,它可能会导致我国法律的机械和滞后。相比之下,判例法能以其独特的灵活性缓解成文法的刚性,调整成文法和社会自发秩序的冲突。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审查案例比较优势法则,相辅相成,构建一个“混合”风格,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

2、节约诉讼资源的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自古就有,被誉为“东方经验”。纠纷当事人之间民事调解机制的优点是简单,快速,和国家的法律诉讼拖延,繁杂的相反,它更方便、实惠,因此更适合中国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实践证明,通过基层组织或者法院调解的途径解决纠纷,不仅可以缓解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也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约诉讼资源。我们应充分地给予民间习惯、惯例解决纠纷的自治空间,发挥民间调解机制应有的作用。

3、中国传统法治资源中的可选择的非正式机制——民间习惯、惯例

英国学者萨姆纳认为,“法不能改变习俗”、“法必须适应习惯”。民间法类似于伦理规范,在中国普遍存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首要选择。基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注重在传统中发掘有利因素,对其进行实践性的革命和创造性的转化,让现代法治深深植根于传统法律文化之中[1]。“由于理性、法治、自由与民主不能通过摈弃传统而得到, 却能在传统通过突破性的转化后逐渐建立起一个新的传统的时候才能获得[2]”。因此, 我们应在法治实践中注重传统习惯、惯例的影响, 发挥其在建构现代法治秩序中应有的作用。

三、构建法治中国的现实路径

实现法治的现代化需要一些改革的外力,但更为需要的是本土资源的支撑,萨维尼说过:“不管怎样,促使法治形成的,是本土的内在运行力量,而不是任意立法者的专制意志”。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当代中国梦就是法治梦。中国的法治之路修远而漫长,但这一直都是我们的最高向往和不懈追求。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历史长河中,有着取之不尽的宝贵法律资源。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应立足于本土资源之上,从中国的客观国情出发,汲取本土资源中积极合理的成分并使之赋予现代化含义,对于传统文化中不适应现代法治发展的,利用外来资源进行弥补,但要将外来资源进行本土化后再利用。简言之,现代化的本土资源和本土化的外来资源将会为法治中国插上丰满的双翼,助力法治中国梦起航腾飞。

[1]张春生,陈斯喜.准确把握法治的含义[J].法学研究动态,1998(8).

[2]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88.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杨静(1990-),女,汉族,安徽淮北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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