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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茵报公司章程》

2017-12-01周甫琦

新闻前哨 2017年11期
关键词:莱茵公司章程章程

◎周甫琦

《新莱茵报公司章程》

◎周甫琦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研究

主 持:陈力丹(暨南大学讲座教授)

本栏目受到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研究中心的支持

第一份马克思主义的报纸经营文献——《新莱茵报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为出版《新莱茵报。民主派机关报》而成立的报纸公司制定的,公司名为“海·科尔夫公司”,1848年7月在报纸出版时,以印刷品形式发给《新莱茵报》的股东们。这个章程分为46条,规定了股金缴纳的办法、股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责任、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职责、利润的分配、股息的支付及争执的仲裁等等内容。《章程》规定,发行负责人对报纸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公司的商务、报纸发行、广告编辑和各版的审查。该文献中译文收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491—499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新莱茵报》的发行负责人是海尔曼·科尔夫(Hermann Korff),发行负责人助理是路易·舒尔茨(Louis Schulz) 和 斯 蒂 凡·瑙 特 (Stephan Naut)。

1848年4月,在署名马克思的《新莱茵报创办发起书》中就提到过:“《新莱茵报》在各方面都有着取得成功的最好的前景,但是这里也遇到了经费问题,在办报初期,如订户和广告的数目还不能保证报社的经营,就必须筹集弥补开支所需之经费。为此就需要3万塔勒的资本,其中有一半要留作准备金。这笔资本将由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筹集。”[1]另一份文件《创办〈新莱茵报〉的临时协议》也提到,要以“新莱茵报社”为名在科隆成立一家股份公司,同时面向社会集股,一旦征集到200股,就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以确定公司的章程。[2]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开始就准备通过创办一家股份公司,以集资的方式来办《新莱茵报》。1848年4月下旬,马克思在科隆给在家乡巴门的恩格斯写信,“亲爱的恩格斯:这里已经有相当多的人认股了,我们很快就能开始了。但是你必须向你的老头提出要求,……”然而从恩格斯的回信中可以看到,集资很困难。他告诉马克思:“认股的事,在这里很少希望。……我费了不少唇舌,使用了各种各样的外交手腕,仍然是不肯定的答复。……从我的老头那里根本什么也弄不到,……他宁愿叫我们吃1000颗子弹,也不会送给我们1000塔勒。”[3]

这份文献的作者是谁,《章程》中没有明确说明。在三位发行人中,只有舒尔茨学习过法律,曾经在海德堡作执业律师。因而舒尔茨起草《章程》的可能性较大。关于《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恩格斯曾在《马克思和〈新莱茵报〉》一文提到:“科隆是莱茵省的中心,而莱茵省经历过法国革命,通过拿破仑法典领会了现代法的观念,……而在莱茵河地区实行的则是拿破仑法典。”[4]通过考证,当时在莱茵省《拿破仑法典》、《法国商法典》以及《德意志统一汇票和本票法》都是有效的法律。在《法国商法典》里有关于公司与商业注册的规定,而《章程》正是有关公司成立及运作这些商事组织的商行行为方面的内容,所以,《章程》应主要依据《法国商法典》制定。[5]

从内容上看,《章程》共46条,可分为7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三条,说明公司的性质、名称与成立地点;第二部分为第4—13条,介绍公司的集资形式,规定了股本金额、股金缴纳方式、股票的继承与转让、股东权责等;第三部分为第14—20条,规定了公司日常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第四部分为第21—27条,对公司董事会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规定,包括股东全体会议及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任命、董事会召开的时间与频率、董事会决策机制、董事的卸职及薪酬;第五部分为第28—36条,是有关股东全体大会的召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投票权的关系、全体大会投票决策机制、运行机制以及权责等规定;第六部分为第37—42条,内容为公司财务运作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公司账目的审核、结算时间、收益分配等;第七部分为第43—46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条件及其操作程序、《章程》内容修改的条件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争执的解决方式。总的来说,《章程》是一部具有法律及商业领域专业水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规章。

1848年散发的《新莱茵报公司章程》印刷件首页

由于报纸提前一个月出版(1848年6月1日出版),以及编辑部对法兰克福议会持批评态度和支持巴黎六月起义的工人,大部分资产者、小资产者股东很快退出,因而这个章程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实施。此时的《章程》只在公司的性质、名称、地址以及发行负责人、助理及其权责等条款方面还发挥作用,而与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关的条款,已经无法运作。但三位报纸发行人仍坚守了工作岗位。特别是瑙特,忠实地承担起报纸被迫停刊后的全部事务性收尾工作,受到马克思的称赞。

《新莱茵报公司章程》制定,说明马克思不仅重视报纸的政治方向和写作编辑工作,也关注报纸的商业化运作。在19世纪前期报业经营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马克思就已经涉猎报业经营的许多问题,如足够的发行量、必要的周转资金、报纸的广告收入以及和报纸发行人合作等等。尽管这个《章程》的很多条款实施过,但其完整的架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报纸在商业化运作上曾达到过的专业化水平。从事党的新闻工作,马克思的目的始终是两个,即首先在政治舆论上获得成功,然后利用前者的成功在经济上有所收获。无论是《新莱茵报》还是后来的《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杂志,以及国际工人协会机关报《工人辩护士报》和《共和国》,马克思都为报刊的正常运作而参与了报刊股份公司的工作。这也表明,关于报刊经营的思想,应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必要组成部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487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马克思主义研究资料》第32卷9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141—14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同上,第21卷20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5]张辉锋:《有关〈新莱茵报公司章程〉的考证》,《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年第5期,第18-20页

(周甫琦: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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