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三地法律法规中假定条件语言表达方式研究
2017-11-30胡道华蒋长刚
胡道华 蒋长刚
摘要: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两岸三地的法律法规既体现了对近代法律法规的继承性,又在法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了各自的区域性特征。立法条文一般由“假定条件”“主体”“行为”“制裁”等部分构成,其中假定条件可以由假设连词、“者/的”字结构以及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来表达。通过PCCLD语料库研究发现:台湾地区倾向于使用“者”字结构,中国大陆偏好使用“的”字结构,而香港主要使用假设连词。虽然在表达形式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它们所处的句法环境相似,因而具有了语用功能上的相通性,在法律语体中呈现一些共同的表义特征。
关键词:两岸三地;法律法规;假定条件;假设连词;“者/的”字结构
作者简介:胡道华,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湖南 张家界 427000),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上海 200092),主要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二语习得、外语教学。蒋长刚,青岛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山东 青岛 266109),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上海 200092),主要研究方向:系统功能语言学、二语习得。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的法律文本特定语句模式汉英翻译研究”(13YBA416);青岛农业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英汉句法层面论元结构变化对比研究”(614Y46)
中图分类号:H0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5-0147-10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目前中国法制尚未完全统一,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潘庆云:《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20页。现代法律语体通过词汇、语法、语义、篇章结构等方面的手段,达到以准确为核心的各项要求。潘庆云:《论汉语法律语体的一般特征》,《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第10页。从立法技术上说,为了增强立法语篇的经济性和规范性,立法条文需要采用程式化的句式结构。Coode在《论立法表述》中提出英语中典型的立法句子一般包含四种基本成分:法律主体(legal subject),法律行为(legal action),情况(case),条件(condition)或限定条件(qualification)。李克兴:《法律英语条件句的写作和翻译》,《中国翻译》2008年第4期,第71页。所以,英语中立
收稿日期:2017-09-14法语句的一般句式为“If X, then Y shall be (or do) Z”[奥地利]伊尔玛·塔麦洛:《现代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李振江,张传新,柴盼盼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87页。。对于汉语立法句子,潘庆云潘庆云:《中国法律语言鉴衡》,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277—278页。提出了两种结构模式:“条件 + 法律主体 + 法律行为”及“条件 + 行为主体 + 行为 + 制裁”。其中第一种模式适用于义务性和授权性法律规范的立法句,制裁并非必备成分。第二种模式是禁止性法律规范立法句的格式,这在实体法中很普遍。从这两个句式可知,立法条文中第一个小句的主要功能是表达假定条件部分,指明法律规则适用的对象、时间、空间、情形等,而第二个小句表达的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或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一个小句是对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认定,一般不包含情态成分;而第二个小句是作为对法律行为的规范,通常包括情态动词“可以”“应当”“不得”等。苏小妹苏小妹:《两岸四地立法语言中的情态动词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对比分析了两岸四地立法语言中情态動词的使用情况。本文研究立法条文的假定条件部分,首先探讨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语言表达上的共性特征,其次通过“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A Parallel Corpus of Chinas Legal Documents,PCCLD)”孙鸿仁,杨坚定:《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PCCLD)创建的思路、过程与功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48—51页。考察两岸三地在具体语言表达方式上的倾向性,具体表现为使用假设连词、使用后附词“者”或“的”构成“者”字结构或“的”字结构以及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使用方面的差异,最后对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语言表达方式的共性和个性进行解释。
二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共性特征
刁晏斌刁晏斌:《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现代汉语差异与融合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8页。认为两岸四地现代汉语的诸多差异是传统“国语”在不同言语社区语言使用中分化和发展变化的结果。对于法律语言而言,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们都深受中国近代法律法规的影响,且所要实现的功能相同,均是作为法律规范所适用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二是它们都呈现出书面语体和公文语体色彩。
(一)两岸三地的法律条文均深受我国近代法律法规的影响。近代法律法规包括临时政府(1912年1月—1912年3月)、北洋政府(1912年4月—1928年6月)、国民党政府(1927年—1949年)三个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等法律法规。近代法律法规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立法条文中常用“者”字结构表示假定条件,指明法律规则适用的情形,如例(1)至(3)。endprint
(1) “条其所犯者,谓条录请人所犯应死之坐。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唐律疏议·名例律·皇太子妃条》)
(2) 第八四条行刑权因左列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一年未满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拘役罚金或专科没收者三年
前项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3) 第五条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实行反对或破坏苏维埃,意图维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统治者,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三年以上的监禁。(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除了使用“者”字结构表示假定条件外,在早期现代汉语法律法规中还采用假设连词“如”“凡是”引导的小句表达假定的情形,如例(4)—(5)。
(4)第三十七条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本条例所举各罪者,得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如为十四岁以下的幼年人,得交教育机关实施感化教育。(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5)凡是“以文字图画演说或其他方法”宣传抗日,举行集会游行等主张抗日爱国的行动,都视为“扰乱秩序,鼓煽暴动,破坏交通”,军警得立即逮捕,“并得搜捕嫌疑犯”,解送宪兵队和警察机关审讯。(1936年《维持治安紧急办法》)
(二)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表达都呈现出书面语体和公文语体色彩。台湾地区法律条文中假定条件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是“者”字结构(见下文),而中国大陆法律条文主要使用“的”字结构表达假定条件张伯江:《法律法规语言应成为语言规范的示范》,《当代修辞学》2015年第5期,第6页。胡道华,蒋长刚:《“自指”与“转指”视角下立法条文“的”字结构的翻译》,《语言与翻译(汉文版)》2016年第3期,第45页。。这两种用法在现代汉语口语体中非常少见。在现代汉语日常语言中,表示假设条件关系一般使用连词“如、如果、假如、假若、假使、若是、倘若、倘使、耍、耍是、万一”等陆俭明:《汉语中表示主从关系的连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第90页。。立法条文有时也使用连词表达假定条件,但所使用的连词范围非常有限。检索PCCLD语料库发现,表达假定条件的连词只有三种:“如或如果”“若”和“凡或凡是”,如例(6)—(8)。
(6)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大陆《水土保持法C081》)
(7)若附属法例宣称是根据一项或多项特定权力而订立的,即须视为也是根据使该附属法例得以订立的所有其他权力而订立的;(香港《HK0001C0288》)
(8)凡以运送为业之铁路、长途汽车、船舶、航空器,均有辅助载运邮件及其处理人员之责。(台湾地区《“邮政法”C063》)
研究表明,“如”与“若”具有同源关系,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虚化出连词用法,多用作假设连词,一般认为其假设连词用法来源于表示“像、似”的动词义用法。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造句编(上)》,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年,第201页。 王力:《同源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6—157页。[加拿大]蒲立本著,孙景涛译:《古汉语语法纲要》,北京:语文出版社,2006年,第169—170页。周广干:《〈左转〉〈国语〉连词“若”的比较》,《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95-97页。龚波:《先秦同源多功能语法形式“若”“如”考察——从语义地图和语法化的角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73页。 假设连词“如果”是由“如”双音化形成的。“凡”是古汉语遗留下来的一个词,“凡”既有副词用法,又有连词用法。“凡是”是后来出现的一个词,“凡是”是連词,其用法也与连词“凡”的用法完全相同。“凡是”除了用于书面外,也较多地用于口语。张新荣:《谈“凡”和“凡是”》,《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第93—95页。
但是,与口语语体相比,在立法条文中“如”“若”和“凡”三种连词所表达的假设意义受到较大限制。“根据假设条件实现的可能性,从语义上可把假设句分为两类四种,即可能假设句、现实假设句,反事实假设句、虚拟假设句”。张雪平,马庆株:《“X说”类假设标记》.见中国语文杂志社编:《语法研究和探索(十五)》,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06—224页。 张雪平张雪平:《“如果”类假设连词的语义功能与语用分布》,《汉语学习》2014年第1期,第69页。研究了活跃在现代汉语中的“如果、要是、要、如、一旦、若、假如、若是、倘若、万一、假若、倘、假使、如若、倘使、设若、果真、倘或、假定、倘然、假设”等21个假设连词在四种假设句中的分布情况。由于立法条文中的假定条件具有泛时空性质,表示不管是谁,只要实施了所描述的行为,都会享有相应的权利或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所表达的大多是真实假设条件中的可能意义,而不表示反事实和虚拟意义。
立法条文中也可使用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的方式表示假定条件,构成“如/如果…者/的”、“若…者/的”和“凡/凡是…者/的”。
概括来说,在现代汉语日常语言中,条件句中的前句一般用“如果”“假如”等引导,而法律语言中既可单独使用“者”字结构或“的”字结构表示假定,也可在“者”字结构和“的”字结构前加上“如”“凡”“若”等连词一起表达假定条件,如使用“若…者/的”和“凡/凡是…者/的”等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仿古性质,属于书面语体,具有公文语体色彩。刘大为:《论语体与语体变量》,《当代修辞学》2013年第3期,第7页。 因此,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言的功能变体,在表达“假定”的语言手段上与日常语言形成了系统性的偏离。endprint
三两岸三地法律条文中假定条件语言表达的个性特征
储泽祥和张琪储泽祥,张琪:《海峡两岸“透过”用法的多样性和倾向性考察》,见刁晏斌主编:《两岸四地现代汉语对比研究新收获》,北京:语文出版社,2013年,第230页。指出,“形式与意义的对应情况,如一种形式可能包含多种语义,或者一种语义也可能联系多种形式”。两岸三地法律条文中的假定条件属于后者,首先分析该同义结构在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的具体语言表达形式,然后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其在两岸三地法律条文中使用情况的多样性和倾向性,最后分析其异同及此消彼长的原因。
(一)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语言表达方式统计
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可以通过假设连词、“者/的”字结构或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三种方式来表达,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五种结构类型,即“者”字结构、“的”字结构、假设连词引导的小句、“如/若/凡…者字结构”以及“如/若/凡…的字结构”。PCCLD语料库含中国大陆(234篇)、台湾地区(192篇)和香港(292篇)三个子库,汉英总字数达2200万。本研究分别检索了台湾地区、中国大陆和香港三个子库中假设条件的五种结构类型的使用状况,具体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立法条文中的假定条件都采用了假设连词、“者/的”字结构、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使用三种表达方式,但在分布比例上呈现明显的倾向性。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分别以“的”字结构和“者”字结构为假定条件的主要表达方式,而香港以假设连词为主要表达方式。
(二) 两岸三地法律法规中五种结构类型的具体使用状况
1“者”字结构的使用状况
台湾地区立法条文中,单独使用“者”字结构表示假定的用法占据了绝对优势,共出现8050例,约占总数的9267%。“者”字结构既可以用在简单句中,也可以用在总分句中,如例(9)—(10)。
(9)第二六条保险费依保险契约所载增加危险之特别情形计算者,其情形在契约存续期內消灭时,要保人得按订约时保险费率,自其情形消灭时起算,请求比例減少保险费。(台湾地区《“保险法”C044》)
(10)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居所视为住所
一住所无可考者
二在中国无住所者但依法须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1929《中华民国民法》第二二条)
中国大陆法律条文使用“者”字结构极少,仅出现3例。另外,与“者”和“凡”字构成“凡…者”式,也仅出现3例,如例(11)—(12)。
(11)第七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中国大陆《香港基本法c175》)
在香港法律条文中,“者”字结构的使用也比较突出,出现了2439例(555%),如例(12)。
(12)任何事项的发布如为法律所禁止,或如并非公眾所关注,而其发布亦非为公眾利益者,则本条不可解释为保护该等发布。(香港《HK0103C0109》)
2“的”字结构的使用状况
“的”字结构主要出现在中国大陆的立法条文中,在香港的使用也比较突出,而未出现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具体来说,在中国大陆立法条文中,“的”字结构的使用占据了绝对优势,出现了7839例,占总数的9578%,“的”字结构既可用于简单句中充当话题成分,也可用于总分句,如例(13)—(14)。
(13)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大陆《保守秘密法c076》)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
在香港法律条文中,“的”字结构出现了4691例,占1068%,如例(15)。
(15)送达合夥商行的,将通知书或指示送交任何合夥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任何合夥人,将通知书或指示留在或邮寄往该合夥商行营业的地址。(香港《HK0104C0313》)
3单用假设连词的情况
台湾地区法律条文中的假定条件可以使用假设连词“如/如果”“凡”“若”等表示,约占总数的44%,假设连词尤以“如”“凡”“若”使用较多,如例(16)—(18)。
(16)第97条保险人有随时查勘保险标的物之权,如发现全部或一部分处于不正常状态,经建议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修复后,再行使用。(臺湾地区《“保险法”C210》)
(17)第1条凡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均应提拨职工福利金,办理职工福利事业。(台湾地区《职工福利条例C002》)
(18)第29条雇用人不得僱用孕妇在船工作,但若经医师检查认可者不在此限。(台湾地区《“船员法”C0108》)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条文中,用假设连词“如/如果”“凡/凡是”“若”等表达假定条件,约占总数的293%,使用较多的是“如果”“如”“凡”等,如例(19)—(21)。
(19)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中国大陆《财保合同条例c028》)
(20)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中国大陆《检察官法C097》)endprint
(21)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中国大陆《民事诉讼法C057》)
在香港法律条文中,主要使用假设连词“如/如果”“凡/凡是”“若”等来表达假定条件,约占总数的7967%,尤以“如”“凡”“若”居多,如例(22)—(24)。
(22)如有关上诉的事项已在法院进行或提出诉讼,即沒有上诉的权利。(香港《HK0001C0733》)
(23)凡指单数的字及词句亦指眾数,而指眾数的字及词句亦指单数。(香港《HK0001C0220》)
(24)若任何条例中有条文说明沒收物品的任何部分,或出售沒收物品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可由任何人追收或可由主管当局批给任何人,该条文并不受本条影响。(香港《HK0001C0869》)
4“如/若/凡…者”结构
如上文所述,“者”字结构在大陆法律条文中属于例外,实例极少。在台湾地区法律条文中,使用假设连词“如”“凡”“若”等与“者”字结构搭配表假定条件,约占总数的292%,如例(25)—(27)。
(25)第一六九条之二 保险业对于安定基金之提拨,如未依限或拒绝缴付者,主管机关得视情节之轻重,处负责人各新台币二十四万元以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下罚锾,或勒令撤換其负责人。(台湾地区《“保险法”C552》)
(26)第60条 在评定程序进行中,凡有提出关于商标专用权之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应于评定商标专用权之评決确定前,停止其诉讼程序之进行。(台湾地区《商标法C170》)
(27)发行人若属保险事业及兴柜股票公司依第六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者,得不适用第一项第八款规定。(台湾地区《募集准则C0082》)
在“者”字结构上增加连词时,台湾地区倾向于使用“如…者”,共出现了225例,占总数的259%,而“凡…者”和“若…者”用法可以视为例外,分别仅出现了21例和7例。
香港法律条文中也用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表示假定条件,约占总数的41%。香港法律条文中假设连词与“者”字结构搭配时,使用较多的是“如…者”和“凡…者”式,如例(28)—(29)。
(28)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公司或法团所发行的股份及证券,如该等股份属全部缴足股款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者,则可按司法常务官的职衔转让予司法常务官。(香港《HK0005C0434》)
(29)凡申请人的陈述书內以找不到幼年人的父母(单亲或双亲其中一人)为理由而要求法官免除须取得幼年人的父母(单亲或双亲其中一人)的同意者,则曾采取何种步骤寻找该幼年人的父母。(香港《HK1105C0199》)
5 “如/若/凡…的”结构
当“的”字结构与连词搭配使用时,中国大陆倾向于使用“如果…的”和“凡…的”式,分别出现了42例和34例,如例(30)—(31)。
(30)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中国大陆《法官道德准则C028》)
(31)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中国大陆《食品卫生法C006》)
香港法律条文中假设连词与“的”字结构搭配时,使用较多的是“如…的”和“凡…的”式,如例(32)—(33)。
(32)如属其他方面的,可由行政长官借命令而指示的其他公职的担任 者行使或执行。(香港《HK0001C0417》)
(33)凡已有任何破产令并非是因应债务人的呈请而作出的,则破产人须在自该命令作出之日起计不超过21天內,向破产管理署署长呈交其以誓章核实的资产负债状況说明书。(香港《HK0005C0884》)
四对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语言表达方式共性与个性的解释
(一)共性解释
为什么立法条文中既可以使用“者”字结构或“的”字结构表示假定条件,也可以使用假设连词或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来表达假定条件呢?毕竟它们的语法功能并不相同,如后附词“者/的”属于名词化标记,而“如”“若”“凡”属于表示假设条件的关系词或连词。本文认为,以上语法手段在语法功能上具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它们所处的句法环境相似,因而具有了语用功能上的相通性,在法律语体中呈现一些共同的表义特征。
首先,从现代逻辑的角度讲,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达式可以概括为“任何做Y的人允许做Z”。同时也可以表述为“对于任何一X和某个Y与Z来说,如果X做Y,则X可做Z”,例如在英语法律条文中,这两种情况都可由“If X,then Y shall be(or do)Z”表示。
其次,从语言表达方式来看,以上两种情况所表达的假定条件可分别称之为“隐性假定条件”和“显性假定条件”。在语言表达式“任何做Y的人允许做Z”中,“任何做Y的人”包含“隐性假定条件”。在现代汉语立法条文中,“任何做Y的人”可由“者/的”字结构实现。而“显性假定条件”则使用关系词或連词“如”“若”“凡”等使假设条件得以显现。
第三,从语用角度来看,“者/的”作为名词化标记,由于在立法句式中处于前一小句,具有了话题标记性质;而连词“如”“若”“凡”引导条件小句,通常也处于复合句的前一小句,引入 “假定”或“条件”部分,因而也具有一定的话题属性徐列炯,刘丹青:《话题的结构与功能》(增订本),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06页。江蓝生:《近代汉语研究新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44页。,英语中的if-clauses也是如此John HaimanConditionals are topics,Language,1975,(3),PP564—589。换言之,在相似的句法环境下,话题句和假设句具有语用功能上的相通性,即引进话题。在立法条文中,“者/的”字结构作为话题是预设的陈述对象,而连词“如”“若”“凡”引导的条件小句也是话题,两类语法手段都是用来明确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形。endprint
总之,虽然以上语法手段在语法功能上具有一定的差异,但它们因为具有语用功能上的相通性而聚合为一类,而具体的句法结构可看作此同义结构的不同变体或表达形式。两岸三地立法条文中具体语言表达方式上的倾向性体现了以上共性特征下的地域差异。
(二)个性解释
根据五种结构类型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图1五种结构类型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的比例分布香港的比例分布(参见图1)可知,“者”字结构、“的”字结构和假设连词“如”“若”“凡”分别代表了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的典型结构,而假设连词与“者”字结构或“的”字结构搭配可看作两种结构组合的结果。
从典型结构向其他结构类型的引申关系中,大陆涵盖了假设连词与“的”字结构搭配,台湾地区涵盖了假设连词与“者”字结构搭配,而香港则是融合了“者”字结构和“的”字结构。五种语言表达结构类型的相互关系如图2所示。
现代汉语中“的”是由“者”经由“底”演变而来的。袁毓林:《“者”的语法功能及其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第173页。江蓝生:《处所词的领格用法与结构助词“底”的由来》,《中国语文》1999年第2期,第91页。 假设连词“如”“若”“凡”和话题标记“者/的”字结构之间没有衍化关系,而是平行演变的。如上所述,它们是因其具有语用功能上的相通性而聚合为一类。两岸三地呈现出语言表达方式上的显著倾向性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对于后附词“者”和“的”的使用。“者”属于文言成分,台湾地区倾向于使用“者”字结构,而中国大陆偏好使用“的”字结构,因为“表情况的‘的字的用法,可以说是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工作者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独特表达法,它已经完全取代了旧式法律条文中的‘者,而且于语法有据”张伯江:《法律法规语言应成为语言规范的示范》,《当代修辞学》2015年第5期,第6页。 。香港同时使用了大量的“者”字结构和“的”字结构,因为香港在双语立法时参考了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版本李昌道:《香港双语法律的现状和发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58—59页。,而且“中文版本须以良好及不流于俚俗的现代中文(指白话文)写成,文字则用繁体字”李昌道:《香港双语法律的历史发展和展望》,《法学家》1997年第5期,第77页。 ,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者”字结构和“的”字结构在香港立法条文中的融合趋势。
其次,关于假设连词,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的立法条文中都采用了“如/如果”“凡/凡是”“若”三組假设连词。对于“如/如果”组连词,中国大陆倾向于使用双字连词“如果”,而香港和台湾地区倾向于使用单字连词“如”。连词“如”由动词虚化而来,是古代法律条文中表假设的连词。台湾地区用“如”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香港地区使用“如”的频率极高,一方面是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语言文化的继承,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原有的英文法例的翻译所致。在一般情况下,翻译条例尽量做到“每词一译”,即每一个英文词语,在相同的语意下有一个或二个固定译法,使读者可以看见译文即联想到原文中对等的词汇,保持用词划一的标准;亦使法庭在解释该词时,不会引起混乱和争议。李昌道:《香港双语法律的现状和发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59页。 在英语立法条文中,假定条件通常用if或where引导条件状语从句来表达。而在英译汉实践中,中国大陆的法律文书撰写人/译家喜欢用“…的”字结构,香港的法律文书撰写人/译家更愿意用“凡…”或“如…”的结构来表达法律文书中用where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6年,第123页。 对于“凡/凡是”组连词,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的用法是一致的,都倾向于单字连词“凡”,而很少甚至不使用双字连词“凡是”。对于“若”组连词,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使用的频率非常低,而香港使用更多,且还使用其变体形式“假若”“倘若”等。
最后,关于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的搭配使用。香港倾向于使用假设连词表示假定条件,台湾地区倾向于使用“者”字结构,中国大陆偏好使用“的”字结构。有时为了强调和凸显假设意义,可以将假设连词与“者/的”字结构搭配使用。与“者”字结构和“的”字结构搭配使用的连词,其用法与上文中讨论的假设连词单独使用时相似。台湾地区倾向于使用“如…者”“凡…者”式,中国大陆倾向于使用“如果…的”“凡…的”式,而香港倾向于使用“如…的”“凡…的”“如…者”“凡…者”式。在“者”字结构或“的”字结构前“是否出现‘如果或相似词语并不改变句子所表示的逻辑关系,区别在于用‘如果等可以让假设意义明确化,不用‘如果等则不凸显假设意义”左思民:《“的”字结构诸功能中的语体功能》,《修辞学习》2008年第3期,第14页。 。
五结语
由于各种原因,海峡两岸尽管有相同的思想文化传统,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但具体到语言的形、音、义、语用等层面,还是存在不少的差异。对两岸三地语言文字情况厘清了,逐步达到化异为通,由通到同,两岸三地语言文字的差异就较易解决。李行健:《整合两岸四地语文,助力民族复兴和国家兴旺》,见刁晏斌主编:《两岸四地现代汉语对比研究新收获》,北京:语文出版社,2013年,第19—20页。两岸三地的法律法规同根同源,虽然在立法条文中关于假定条件的表达上存在语言形式上的差异,但它们都具有相同的指明法律规则适用的对象、时间、空间、情形等法律功能。因此,本文所论述的五种结构类型属于同一语义结构下的形式变体,考察它们在两岸三地法律法规中使用上的倾向性以及分析其在语用功能上的相通性能够为我国的法制统一奠定语言学学理上的基础。
The Linguistic Expressions of Conditions in Legal Sentences
of Mainland China, Taiwan District and Hong Kong
HU Dao-hua,JIANG Chang-gang
Abstract:Condition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a legal sentence,which can be expressed by conjunctions,Chinese “者(zhe)” constructions or Chinese “的(de)” constructions,or the combination of conjunction and Chinese “者/的” constructionsThe linguistic expressions in A Parallel Corpus of Chinas Legal Documents are as follows:1)Taiwan district uses the “者” construction more frequently than conjunctions or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2) Mainland China employs the “的” construction more frequently than conjunctions or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and 3)Hong Kong prefers conjunctions to “者/的” conjunctions or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
Key words:Mainland China,Taiwan District and Hong Kong;legal sentences;conditions;conjunctions;“者/的” Constructions
【责任编辑龚桂明陈西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