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乡愁:一个现代性的伦理问题
2017-11-30张丽娟
张丽娟
摘要:在人类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生态乡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对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深入分析生态乡愁的内涵与产生的原因。生态共同体是承载生态乡愁的价值载体,内含着生态整体主义的伦理思想。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要通过制度的强制性、底线性等特性来约束人们对待自然的道德行为,为生态乡愁的回归奠定制度基础。生态公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需要以“心怀天下”的精神气质和责任担当来解决生态乡愁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乡愁;现代性;生态共同体;生态公民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11-0050-05[HT]
“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城市居民望得见山、看得到水、记得住乡愁。”这些诗意的语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概括。随着生态环境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乡愁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生态乡愁表达的是人們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和思念,是一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合共生等价值理念的理性表达和情感状态,是对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期盼。生态乡愁,发生在人类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中,蕴涵着一系列的道德难题,从这个维度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现代性的伦理问题。
一、内涵与原因:生态乡愁的伦理批判
乡愁历来是文人墨客笔下诉说的物象,它表达的是对家乡思念的情愫,这种思念包含对乡村、乡音、乡景等具体客体的思念。生态乡愁是现代人对家乡生态环境的思念,它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生态乡愁是一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合共生等价值理念的理性表达和情感状态。人们从传统的自然、和谐的地球村走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价值的日益多元化,在传统与现代、外来与本土的冲突中,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欲望日益增强;随着科技力量的发展,人们对自然展开了疯狂的掠夺,经济主义、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与此同时,人类赖以栖身的地球家园被破坏得千疮百孔,大气污染、温室效应、酸雨污染、水源短缺、森林锐减、能源枯竭……生态乡愁就是对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伦理反思和追求人诗意地栖居于美丽的地球之上的情感状态。
另一方面,生态乡愁包含着时空的交错,是在社会转型中现代人对身份认同的伦理批判。《周易·系辞传下》曰:“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乾卦·文言传》曰:“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这些表明,在传统社会天、地、人三者是合一的,是相互感通、相互涵摄的和合的生态整体,人蕴涵在自然中。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与自然之间似乎成为了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人们突然发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场景已经不在,人们得以寄托乡愁的载体和信仰消失了,人们游离于自然家乡之外。人无所适从,人何以立于天地间?现代人很迷惘。生态乡愁表达的就是现代人对身份失去的痛苦和无奈,正如沈玲所说:“生存的异化转化为灵魂的异化与身份的迷失,带来了身份认同危机。”[1]
生态乡愁发生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期,表现为在生态文明实践中迸发了一系列价值冲突的问题,人们开始怀念问题出现之前的和谐的自然状态。冲突出现的原因我们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产生冲突,二是本土伦理与外来伦理的冲突。
首先,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产生冲突。传统伦理蕴涵着丰富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资源。《周易》则是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发轫之作,比如“天人合一”的体系。后来,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天赋道德”,把自然天之意志和人之伦理相结合为一个精神实体,这成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总纲。到了宋明元清时期,程朱理学把对“天道”这一外在价值目标的肯定转移到了内在价值意识的觉解与体贴,从致力于“外王”之道的功业到注重于“内圣”理想的澄明,化自然天之意志到人的伦理纲常,成为了“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主体自觉,成为人生的全部使命。可见,传统伦理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表述是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可以分为“修身”和“恕道”,前者讲求修身养性,讲究与天地参,人在德配天地中获得身份的认同;后者强调推己及物,在与自然的相处中,由己度外,由人及物,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才能使人的生命与天地万物的生命合而同流,最终实现“天人合一”的目标。现代伦理是指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过渡中所形成的价值理论,它把人的主体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强调在与自然相处中人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强调个人的价值、权利、尊严。它突出表现的是人是万物的尺度,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一切以人的利益为重心。市场经济的最大特性就是最大限度地激发和满足人们的欲望,最大限度地对物质利益的关注与追求。利益成为衡量人与自然关系的标准,它强调生态道德原则的价值必须以其客观效果看是增进还是减少人的利益为衡量标准,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给人们带来利益和幸福的行为,就是道德的、善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恶的。
其次,在人与自然关系上,本土伦理与外来伦理产生冲突。本土伦理植根于中华文明五千年的沃土之中,是中华民族在道德领域历代沿袭下来的具有深厚价值底蕴的道德规范体系与价值观念,它的核心观点为:以天道自然为逻辑起点,以此为基础,并结合人生的主动性,使传统的“道德决定论”由静态的单一结构,发展成为一个动态变异系统,从而使对天道自然的理解循着“天地经纬、人生时运”之线而展开,并由此直契天人秩序之美,最终达到一种对天人和合的体认和觉解。外来伦理即西方伦理,它自古希腊发轫以降,遵循着理性的经纬之线逐渐展开,随着近代主客二分的形成,它以个体的主动性、创造性为前进的动力,注重个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最终达到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关怀的体贴。在生态文明进程中,本土伦理与外来伦理的碰撞突出表现在身份认同上。本土伦理一直强调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道本于天道,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与自然是一体的,人是小我,自然是大我,人的身份就是大自然中的一员。外来伦理强调人是万物的尺度,大自然的存在与否以人的存在为前提。这就会使人这一道德主体在进行人与自然关系上的道德选择时无法辨清其本来面目,造成身份认同的焦虑与危机,无法为生命找到安放尊严的情境。endprint
二、生态共同体:承载生态乡愁的价值载体
习近平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深刻、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进程,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出的人类发展、世界和平的良方,这其中包含了生态保护、生态文明进步的生态共同体思想。
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是一个由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组成的社会,这个联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底色。韦伯认为,从主观感受上共同就是一个整体,由此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就是共同体。生态共同体是指生态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人、自然、万物都是这个共同体中的一员,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共享生态发展的成果。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人在生态共同体中不是征服者、掠夺者,而是发展者,是生态共同体中的一个公民,这包含着对共同体内其他“公民”的尊敬,也包含著对共同体本身的尊敬。生态共同体是承载人们生态乡愁的价值载体,人们面对环境污染、大地母亲满目疮痍的景象,感到无所适从,对人在自然中的身份认同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相处都充满了疑虑,生态共同体的理念恰恰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何让人们记住生态乡愁,让生态乡愁存续于人心?唯有构建生态共同体,培养人们的共同体意识,将自己视为共同体的平等一员,才能解决此问题。
生态共同体的价值基础是生态整体主义的思想。生态整体主义强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要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拓展到整个自然,人以及人之外的所有自然存在,包括动植物、土壤、山川、水流等都具有内在价值,并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要高于单个个体的价值。生态整体主义在西方发轫于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他主张“像山一样思考”,他不断扩张共同体的边界,最终扩到大地,形成了大地共同体的理念,要求人们用整体主义的生态观念、以更全面更长远的观点去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大地共同体的利益是最高的善,共同体整体是确定人及其他组成部分的价值标准:“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2]纳斯的深层生态学发展了生态共同体的理念,认为人们需要经历从“本我”到社会中的“自我”,再发展到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大我”即“生态自我”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不断扩大自我认同的范围,从而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社会、与自然密切相关的个体,是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达到“我”中有万物、万物中有“我”的状态,并把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看作自我的利益。
从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所引起的人与人、人与自然间关系紧张与矛盾的问题,不难发现生态乡愁主要体现在人对自然环境的需求和在现代社会身份的归属和认同上,生态共同体的理念拉近了人与自然的距离,勾起了人回归自然的欲望,将人与自然看成一个生态整体,解决了生态乡愁无处安放的困境。构建生态共同体,促进人与自然和合共生,首先要树立关怀意识。现代社会关系不再是像“差序格局”般从一个个人推出去的,不再是私人关系的增加,社会范围也不再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现代社会已经抛弃了身份的面具,成为了以契约为纽带的相互合作的社会体系。这一过程的转变要求人们将关怀关系不断扩大,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其次要树立责任意识。关怀意味着责任,责任伴随着情感而产生,这种责任体现在关怀的关系中,意味着一个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要去作为。生态共同体中的责任具有前瞻性与整体性,要求人们在对自然资源、利益进行调整与分配时,在践行生态文明的实践中,要有“心怀天下”的精神气质,不仅要看到并承担在场的当代人的生态责任,还要预测到给不在场的未来人、后代人所带来的生态后果,并承担起生态责任;不仅要立足自身的价值体系进行道德判断,还要考量给生态系统中的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可能的生态责任。
三、制度规范:留住生态乡愁的路径选择
生态乡愁引起了人们思念地球生态村的情感,目的是为了约束人类对自然的行为,以使人类的行为符合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约束,仅仅靠人们内在的自觉是不够的,还需要靠强制性的法律、政策等制度规范。因此,只有通过制度的强制性、公共性、底线性等特性来约束人对待自然的道德行为,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才能为生态乡愁的回归奠定坚实的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社会结构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是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大社会背景,这也是生态乡愁诉求制度保障的生成语境。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我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型的主要特征。传统社会中,身份是一个人的“腰牌”,它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人与自然的相处方式是沿着人有善端,进而人能够通过修身和养性激发自己的善端,然后以人的内心良心为依据,践行生态道德的行为,即善行。它注重个体对生态自然的自悟和自律,强调的是道德主体内在德性和人格的完善,进而从内圣到外王。在传统社会,因身份的因素,人们知顾虑、有敬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景象比比皆是,《周易·中孚卦》曰:“九二,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可以看出,整个自然界呈现出一幅和谐、祥和的画面。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私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逐渐分野,身份的面具逐渐被撕破,契约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主要凭据。正如梅因所说:“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与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因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词运用到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契约构成了开放的、相互合作的“陌生人社会”,即现代社会,人与自然的交往突破了以德配天、与天地参的限制,理性化、程序化、开放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面对着日益扩大的社会公共领域,修身与恕道的传统生态道德的方式难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制度诉求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任务,因为制度可以通过其自身的客观性、外在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确保一个普遍可接受并且有着具体操作的道德规范程序,使公民对于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合理分配,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使公民遵守基本生态道德规范,在人与自然相处时表现出适宜的态度,从而为留住生态乡愁提供了强力的制度保障。endprint
罗尔斯顿曾指出:“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污染、环境质量、臭氧层、诱变剂、野生动植物、作为民族象征的鹰、濒危物种、后代——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达成的共识,是由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4]罗尔斯顿给出了生态道德制度化、法律化的良方,他认为通过民主的程序,通过公民自愿的生态意识使公民能够认识自然的利益,从而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且要求公民能够认识到人类社会共处于同一个地球之上,具有共同的整体利益。1964年,美国的《荒野法案》以法律形式把人的活动限制在特定的区域,特定区域之外的原始风貌就以法律的形式被保留下来,这是环境伦理领域的一次伟大变革,从此人们追忆生态乡愁、留住生态乡愁的方式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在我国,要“留住青山绿水”“记得住生态乡愁”,也必须走制度化、法治化道路。首先,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伟大布局纳入宪政制度中。宪法是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大法,它凝结着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共识,而宪政是将宪法事实确认下来并依据宪法的国家治理,它通过把“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导向、“生态正义”的价值诉求、人与自然和合共生的价值理念制度化、宪法化,为现代社会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背景正义”,从而保障生态保护、生态开发的良好运行,使生态文明建设有了良好的外在环境。其次,要建立并完善具体的社会制度,使政府、企业、公民三类道德主体的生态行为有制度可依。近日国家下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就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留住生态乡愁的制度安排。该制度每年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对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共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这有利于约束政府的生态行为,把从过度重视单纯GDP引导到重视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上来,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再次,要健全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实行精准的生态扶贫,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生态公民:保护生态乡愁的主体基础
生态乡愁是对家乡生态环境的思念,它需要有承载的主体基础,那就是生态公民。生态公民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和践行者,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需要具体化、现实化,最终会落到个体的公民身上。公民的本质是指称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正如Herman van Gunsteren所说,“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到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生态公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生态公民反映的是个人与生态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它说明公民属于生态共同体的一员,是一个反映个人与生态共同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资格。公民是生态共同体的主体,它是构成生态共同体的基础。生态共同体因公民的存在而得其秀。其二,生态公民还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在法律上,生态公民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法律上的生态公民定义包含个人对生态公共事务的参与。其三,生态公民实际上是对人在生态共同体中主体性的确认,主体性就是在人与自然中的主体能动性。
生态公民要具有生态公民资格。生态公民资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衡量哪些人是或哪些人不是一个生态共同体成员的基准,并由此而产生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生态公民资格应包含三个因素:生态公民身份、生态权利义务、生态公民行为。首先,生态公民身份意味着生态公民的身份地位,这是生态公民资格的前提。它指称的是个人在生态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生态公民是生态共同体中完全并且平等的成员,有能力使用权利和由公共职位所引申的便利。生态公民资格是具有排他性的,这是相对于不具备生态公民资格的人而言的,只有划定了某些界限,才能保证生态公民资格被一部分人所拥有。其次,生态公民资格意味着生态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生态公民资格的核心。再次,生态公民资格意味着生态公民平等地参与行动,这是生态公民资格的深度。平等是参与的前提和条件。生态公民只有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政策制定过程,才能进行利益表达,享有一定的权利,最终影响公共决策;同样,生态公民责任的履行也离不开生态公民的积极参与行为。
生态公民享受生态公民权利。一般来说,拥有生态公民资格就享有生态共同体赋予的生态公民权利,生态公民权利是已载入法律而且供所有生态公民行使的普遍权利,生态公民权利体现的是一定的公共价值规范。对于生态公民应该享受何种权利,杨通进认为:“环境人权主要由实质性的环境人权与程序性的环境人权构成。实质性的环境人权主要包含两项合理诉求:一是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能够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环境善物(如清洁的空气和饮用水、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居住环境等),二是每个人都有权利不遭受危害其生存和基本健康的环境恶物(环境污染、环境风险等)的伤害。程序性的环境人权主要由环境知情权(即知晓环境状况的权利)和环境参与权(即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两个部分组成。明确认可并积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这些环境人权,是生态公民的首要特征。”[5]
生态公民既是生态权利承载者,更是生态责任承担者。生态公民责任是指生态公民在自身道德能力和外在规范的制约下,在社会历史的时空维度中,履行与自己的生态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对生态公民的外在规范预期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这种职责时所应承担的来自自身或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生态公民的责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态公民责任是指对环境的责任。人是自然的存在,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人是在自然界中诞生的,人从一出生就依赖于自然的存在而存在,自然是人类的母亲,她给予了人类以生命。不仅如此,她还含辛茹苦地养育着她的儿女,自然界不仅是人的无机身体,是人的物质生活资料获取的场所,还是人类精神创造得以延绵不断的动力支撑。一句话,如果没有大自然,就没有人的存在。第二层含义是人在和自然相处的过程中,不断领悟和理解隐藏在自然现象背后的使生命存在的生态和谐性,并把这一生态和谐性内化为自我意识,成为人性的一部分。所以,人的自然本性的实现过程就是人和自然和谐相处、协同進化,最后人向自然生成,在本质上使人和自然融合为一体的过程。生态公民承担对环境的责任,这是人的道德天职。第二,生态公民的责任具有前瞻性与整体性,这要求生态公民在对自然资源、利益进行调整与分配时,要有“心怀天下”的精神气质,“天下”是一个复合概念,不仅是指一个理想的生态体系,也可以是一个现实的生态秩序体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时,“天下”是对自我和他者关系的一种认知和定位,表现为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作为一种生态秩序时,“天下”是对世界这一空间内的所有成员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想象,表现为一个超越了区域及种族的、和谐的生态秩序。为人类的共同生态善尽自己应尽的责任,维护自然的完整、稳定与美丽,促进人与自然和合共生,保护并留住生态乡愁,这是生态公民的终极道德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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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沈玲.论余光中诗歌中的土地意识[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美]A·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13.
[3][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57.
[4][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36.
[5]杨通进.生态公民论纲[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