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
2017-11-29王倩
王倩
【摘 要】 高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将人们引进一个新时代,即大数据时代,各种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但同时由于信息传播速度较快,大数据时代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还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别”、“未来新石油”,其价值被各类机构和个人广泛发掘和开采,多重交易和各类第三方渠道的介入,使得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更加模糊,甚至逐渐消失。基于此,文章通过对大数据和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对刑法中个人数据安全保护进行研究。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数据安全 刑法保护不足完善措施
引言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网络进行社交和购物,但是在不经意间,人们的个人数据信息向外泄露了,例如消费网站记录了消费者的购物清单,搜索引擎掌握了人们每一次的搜索内容,而社交网站记录了人们的社交人群,更进一步,通过挖掘、关联、分析人们的购物情况、搜索记录、社交人群等大量数据,可以得到个人的身高、体重、性别、健康状况,乃至姓名、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家庭住址等等各种个人信息。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容易滋生信息安全犯罪,为此,大数据时代需要依靠刑法来加强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
1 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主要是指在信息量增长速度较快,用常规数据工具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计算的数据集合,通常数据量巨大、来源复杂、类型多样,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数据体量大,当前,人类所有印刷品数量大约为200PB(1PB=210TB),个人计算及硬盘容量为TB级别,但是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数据存储量超过了1000PB;第二,数据类型较多,按照数据类型可以将数据分为结构类型和非结构化数据。相对于早期计算机处理以文本为主的结构化数据,现代计算机处理的非结构化数据越来越多,包括音频、视频、图片等,非结构化数据对计算机的处理能力要求更高;第三,价值较低,由于大量的信息主数据,降低了信息的价值;第四,处理速度快,这是大数据时代最突出的特征。
2 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是指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婚姻、性别、血型、身高、职业、学位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数据。有人认为个人数据就是个人信息,也有人认为个人数据属于个人隐私。文章并不不否认上述观点,个人数据主要是指立法保护中以个人数据存在的个人信息,指的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律保护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数据,而不仅限于个人隐私利益保护。
3 刑法对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的不足
3.1 个人数据保护的刑法体系不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标志着个人数据开始受到刑法保护,但有关条文零星分布,缺乏系统性。如:侵犯个人住宅、身体、通信隐私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列在侵犯公民人身中;侵犯个人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主要分布在市场经济秩序中。我国刑法中采取法益归类标准,但是缺少个人数据保护相关内容,与大数据时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除此以外,刑法实操性不强,其规定个人信息犯罪,例如个人信息非法买卖、出售等都要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具体的裁量标准,仅由法官自主裁定严重程度,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3.2 个人数据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当前,虽然刑法对部分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们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诉求。公民个人数据被侵害时,通过行政、民事赔偿等手段维权成本较高,获益较少。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无法从刑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如偷窥偷拍案例,尤其是利用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机等高新技术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短期拘留者小额罚款加以惩戒,违法成本过低。近几年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仅以警告形式进行处罚。
4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4.1 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在发挥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作用时,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范围。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判定标准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仅能为圈定个人信息范围提供一个比较大的原则参考。目前,由于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种类繁多,既有财产信息、身份信息,又有通讯信息、行踪信息,包括了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在法律判案中只能根据社会评价和自身经验,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作出判断,导致个人信息认定较为混乱,因此,要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范围,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予以整体规划,努力突出这一主要客体的特征。
4.2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保护个人数据,不仅根据数据的性质,还要按照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对数据从“量”的角度进行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时期要针对实务中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好的平台。
4.3 加大罚金刑应用。从刑罚处罚形式来看,轻微犯罪处罚中,处以罚金成为主要手段,在个人数据犯罪中,多数国家采取自由刑与罚金刑并行的方式。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使用罰金刑相对更广泛。近几年,我国个人数据犯罪案件中,处罚手段主要倾向于短期自由刑,这种处罚防止难以强烈打击个人数据犯罪。当前,随着个人数据犯罪日渐呈现趋利性的特征,对这些具有贪利性的犯罪适用罚金刑可以增加违法犯罪成本,起到较好的预防效果。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与个人数据、商业活动紧密相连,导致个人数据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个人信息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为了有效保障公民个人数据安全,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不断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扩大处罚金应用范围,给予违法犯罪人员强烈打击,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参考文献】
[1] 高玉峰.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7.
[2] 张茂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新威胁及其保护[J].中国科技论坛,2015,(07):117-12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