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披露“老虎”死后如何被追赃
2017-11-29
最高法披露“老虎”死后如何被追赃
最高法为何单独对任润厚案的裁定书进行评析
2017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由最高法撰写的《任润厚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书评析》。
对山西塌方式腐败负有主要责任的九个部级“老虎”均已获刑,最高法为何单独对任润厚案的裁定书进行评析?
调查发现,任润厚是十八大以来,公开报道中死亡后仍被追赃的首位省部级高官。
任润厚案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犯罪当事人的缺席,还体现在了涉案金额大、成分复杂等诸多方面,其判决必然是社会注意的焦点。
现实中,不少人认为,如果“死了”便可一了百了。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死亡可能终结刑事责任的追究,可对于其非法所得还是会依法追缴的。
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任润厚案也成为该规定实施后的第一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
最高法评价称,该案表明了对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避免出现因腐败分子死亡而对腐败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现象,同时对“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潜在侥幸心理造成有力震慑。
病亡“晋虎”受贿细节曝光
任润厚拿着受贿的钱做了什么?裁定书披露了相关细节。
据披露,任润厚在2001年至2013年,共受贿223.505549万。这200多万中,70万都是用来贿选。
法院查明,2007年时,时任潞安集团总经理的任润厚曾指使潞安集团副总经理郭某向时任潞安环能公司常村煤矿矿长王某甲索要15万元,用于其竞选山西省省级后备干部购买贿选礼品。在2010年,为当上山西副省长,他又指使郭某先后向两矿矿长索要30万和25万,均用于竞选山西省副省长贿选支出。
2011年1月23日下午,山西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任润厚顺利当选为山西省副省长。
最高法有关人士评析认为,裁定书依法驳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中已灭失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体现了人民法院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权
除了受贿,他贪污的钱也是用来贿选。在2006年至2007年,他通过其时任秘书毛某指使潞安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和驻太原办事处主任为任润厚贿选购买礼品,安排餐饮、住宿,将相关费用共计44.16738万在潞安环能公司报销。
不过,任润厚受贿的大头并不是为了贿选,而是疗养。法院查明,任润厚在时任潞安环能公司董事会秘书毛某等人的陪同下,与其家人先后到上海、三亚、杭州、苏州等地旅游、疗养,潞安集团为此共计支出123.505549万。
检方提请法院裁定没收的钱中,有30万是任润厚受贿的钱。
2007年至2009年,任润厚先后3次在家中收受肖某现金共计15万元。2011年至2013年,已经当上副省长的任润厚,先后三次在家中及医院病房收受洪某现金共计15万。
法院为何没有悉数接纳检察院的申请
然而,对于检察院的申请,法院并没有悉数接纳。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院提出,没收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168.505549万元、贪污犯罪所得69.16738万元的申请。
上述申请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扬州市中院认为,虽有证据证明任润厚实施了受贿、贪污犯罪,但任润厚实施受贿、贪污犯罪的上述所得均直接用于贿选和旅游、疗养支出,未扣押、冻结在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中不应包含该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人民币30万元属于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有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以及物品135件属于任润厚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没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评析文章称,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清晰界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如何既确保对违法所得追缴到位又兼顾合法财产的保护,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中认定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既是检验裁判是否正确的重点,也是增进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理解、支持的关键。
“本案不但在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法驳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中已灭失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而且既依法采纳了利害关系人的部分意见,又驳回了部分意见。”如任润厚女儿在庭审时提出,她出国留学费用结余的1.1万美元不应在家庭重大支出中重复计算,经法院查明后,对该意见予以采纳。文章称,该裁定书不回避任何争议焦点,对驳回和采纳意见理由逐一进行了详细阐述,体现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权。
去世的副省长日前再次登上了头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书》。相较此前,文书中透露出的细节更多。比如,这个“老虎”拿着受贿的钱做了什么?没花完的钱被收回多少?
(《人民法院报》2017.9.20、《北京青年报》2017.9.2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