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犯罪特点和司法机关的应对
2017-11-28徐强
徐强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因技术的不断升级演化,衍生出了更多新型的犯罪手段。网络经济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并且犯罪手段也越加丰富,犯罪主体也在朝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并且大多数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涉案数额大,牵涉到国外人员。所以,为了有效遏制互联网经济犯罪,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网络执法队伍。本文笔者首先阐述互联网视野下新型犯罪的整体概况,分析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特点,并进一步提出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侦防措施与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犯罪;特点;对策
伴随着网络的技术的日渐成熟,互联网金融成为网络经济的主要形式,具有覆盖面广、运营成本低并且收益极高的特点。在这种发展态势下,互联网经济犯罪也愈演愈烈,互联网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段,近年来,特别是网络金融诈骗、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网络传销以及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等层出不穷,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在社会上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维护。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充分了解互联网那个经济犯罪的特点基础上,切实采取措施打击互联网经济犯罪的行为。
1 互联网视野下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信息中介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完善,原来有明显分界点之间的技术也开始走向融合,并且衍生出了很多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也滋生了欺诈型和破坏型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目前最常见的互联网经济犯罪主要保罗传统类的经济犯罪以及新型的经济犯罪。传统经济犯罪主要依赖于网络平台,借助“网络营销”或者“电子商务”的名号收取费用,还有的是以网络兼职的方式吸引人加入其中,并要求成员支付一定的会费,这种犯罪形式的本质就是通过贩卖商品或者积累会员数量划分出不同的标准,不同等级的成员获取的抽成会有所差异。而新型犯罪主要是在支付方式日渐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民间借贷网站,其犯罪形式表现为非法集资、非法贵金属交易以及网络支付诈骗等。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出现了非法转移资金、信用卡诈骗、盗刷网银等多种犯罪方式。
2 互联网经济犯罪特点
2.1 借助多类网络平台实施犯罪
一是涉案人主要依附于各社交平台从事金融诈骗、非法经营药品以及公民身份信息交易等;二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利用购物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是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三是利用电商平台实施网络传销犯罪,就是在一些所谓“零风险”或者“消费返利”的名号,让受害者加入QQ群、聊天室或者微信群,以发展会员,并收取一定的会费或者购买规定数额的产品;四是利用其他網络平台实施犯罪,比如网络搜索引擎中有竞价排名的功能,涉案人就会利用这一功能在网络上发布一些诈骗信息,并包装成某知名品牌官网发布虚假信息。
2.2 涉及地域与人员极其广泛
与传统经济犯罪案件不同的是,当下网络经济犯罪的区域化特征已经逐渐消失、发展蔓延的速度极快并且其社会影响不可控制,其涉及的地域和人员都非常广泛。例如2013年公安机关侦办的“云数贸联盟”网站网络传销案,涉及的地区涵盖了上海、天津、云南等将近30个省份的20万人,其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还有“集善家园网”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发展的国内31个省份共计20000名成员,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所以,新型的互联网犯罪其地域分布和传播速度远远大于传统的经济类犯罪,而且受害人也更愿意利用互联网那个的舆论效应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 犯罪成本低廉,造成损失严重
现在的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的成本低廉,在没有全面实行实名制认证之前,涉案人常常会采用同时注册多个帐号的方式来隐瞒自己的行踪,并且借助代理服务器或者设置虚拟IP地址掩盖其真实的网址。而且建立P2P网站平台,在前期也需要花费数额较小的成本购买技术和设备,后期只需要少量的技术人员维持正常运营即可,这就使得犯罪分子不仅犯罪成本低,而且收益还极高。特别是在产品设计、软件开发、金融等技术密集性产业极易发生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经常使用技术手段以低成本的方式破解正版工程软件,再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售卖。
2.4 作案手段隐蔽性强,规避传统侦查方式
一方面犯罪分子经常使用网络聊天工具作为沟通的主要形式,因为帐号申请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并且也为其随时更换账户、逃避警方侦查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会采用更换词条或者在关键词中加入特殊符号的方式,躲避网络运营商以及相关部分对网络信息的巡查;此外,还有借助网络来隐藏自己真实身份,比如利用非实名注册的平台或者论坛,在信息注册成功之后在网络上贩卖犯罪工具、手法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设置多层带来服务器隐匿IP地址,借助公共场所的无线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这些都给警方的后续侦查加大了阻力。
2.5 犯罪组织及成员呈现国际化发展态势
由于信息交流的便捷性,互联网经济犯罪已经蔓延到了国外,跨境交易、搭帮作案的案件越来越多,不仅有国内的涉案人员潜逃至国外并通过互联网从事危害本国人民利益的活动,还有不同国别的犯罪分子勾结作案,形成遍布全球的犯罪组织网络,并且其有明确的分工,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作案。这类案件单靠某一国的公安侦查机关是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的。
3 互联网经济犯罪侦防措施与思考
3.1 公安机关提升取证能力
不同于传统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网络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形式。它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对计算机、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都要有一定量的储备。在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做好有效数据的采集工作,避免数据失真。如果数据遭到修改或者损坏时,侦查人员要进行及时的修复工作,并且最大程度上还原数据。此外,为了更好地完成数据分析工作,侦查人员必须掌握“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的技术。在证据固定环节,上级机关应指派专门的人员现场指导,及时上传数据。
3.2 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由于公安机关处理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压力大、责任大,所以检查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检察机关每年都要发布年度报告,就确保案件质量等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检察机关也要建立起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因为互联网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其发生原因以及产生的影响都比较复杂。对案件中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状况,检察机关要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3.3 构建预警防范机制
新时期的侦查重点应该放在构建预警防范机制上面,将侦查观念从“重侦破”转变为“重预防”。首先是在注册阶段,互联网服务平台就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针对利用网吧或者公共网络注册的用户,要提供网络运用证书和准入许可,否则将对公共网络的管理者实施连带责任。其次在运营阶段公安机关要借助内部信息系统对各类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收集汇总,归纳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藏匿地点和活动轨迹。在资金转移、提现阶段,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公安机关建立信心共享平台,对大额转账、同一用户多次转账的业务实行延时到帐,给受害人流出报案时间,减少损失。公安机关还要督促相关网络监控部门做好用户登记和诚信记录,对可能实施犯罪的用户重点监控。
参考文献
[1]“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与治理”犯罪学沙龙综述[J]. 李振林. 犯罪研究. 2014(04).
[2] P2P网络借贷模式洗钱风险及应对措施探析[J]. 王振. 南方金融. 2012(1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