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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问题探讨

2017-11-28叶惠琪

商情 2017年38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

叶惠琪

[摘要]连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制度,目的在于当纠纷产生时补偿救济损失,使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权益得到更好的保证。由于连带责任涉及到的范围、主体很广,在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学中均可找到相关内容。而且由于民事、市场关系持续变化,各种新的情况不断出现,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相关内容一直很少得到深入探讨,本文根据现有法律对连带责任内容加以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民事责任;补偿救济损失

连带责任较多的对象和较大的适用范围直接造成了其复杂多变的基本特征,即不同领域、不同主体涉及到连带责任时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等加以分析和确定,这对保护当事人权益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时代不断发展,相关法律在具体应用时也出现了部分不完全合理的情况,比如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但侵犯了另一部分人等,这并非法律的初衷,本文这对类似情况进行探讨,并提出部分建议。

一、民商法学和连带责任的概述

(一)民商法学概述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在法制建设、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包括民法通则、人格权法、债权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商法是我国商业相关活动的主要法律,对完善商业建设和规范管理意义重大,主要包括商法总论、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由于民法和商法在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中往往一体出现、密不可分,因此通常被通称为民商法。

(二)连带责任的概述

连带责任是指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使该债务关系获得法律范围的承认、保护。由于在民事和商业相关活动中,很多时候会出现两个以上机构、个人的共同经济行为,责任因此具有了连带性。

连带责任中,所有人员均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是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目前我国民事、商业法律法规中均有连带责任相关条文,其对保证日常生活、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意义重大。

(三)连带责任基本要素

在各类民商法条文中,相关连带责任的规定的基本要素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两个以上的债务人、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可以通过客体得以实现、债务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八个主要内容。

违法行为是指责任人和债权人之间出现纠纷,碰触法律。损害事实是指建立在债务关系基础上出现的一方或多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因果关系是指在债务关系框架违法、受损等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是指违法行为、损害性为是否具有主观意识,还是出于其他原因。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是指连带责任应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机构共同承担相关责任,才能形成连带关系。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是指双方或者多方之间存在债务形式的联系,这种联系也是纠纷发生的基础。债务可以通过客体得以实现是指债务应该是金钱等实体、是可以通过某种常见标准衡量的。债务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是指债务关系出现时,双方有协议作为说明,并且债务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纠纷出现时,可以依靠法律处理的基本条件。

二、民商法学中常见的连带责任情况和问题

(一)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以及问题

代理行为在现代民事、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其连带责任也因此时有发生并得到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代理行为中的各方权益、连带责任是时刻处于法律保护和管理之下的,但往往是在出现违约、违法情况的时候,各方人员、机构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尤其是代理方,如果代理方人员、机构对代理事务的处置不当,或者在代理前、代理进行中知晓行为违法,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纠正,就需要在纠纷出现时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条文的出现正是为了限制这种行为,由于执法行为总是带有滞后性的,使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总是在纠纷发生后得到重视,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共同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和问题

共同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共同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由于两种形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一定区别,因此在法律条文中被区分开来。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然人共同对其他机构、人员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该行为的处理需视施害方的动机、主观过错具体确定,关于这一点,司法上的讨论尚无结果,通常来说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然人对其他机构、人员施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无论该种行为是否最终产生了危害,都属于违法行为,也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行为中连带责任的主要问题在于,由于各类纠纷带有各自的特色,而债权方又往往缺乏法律知识,责任划分和责任人的确定存在困难。

(三)承担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以及问题

现代社会的民事、商业活动中,往往存在着承担责任的情况,尤其在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环节,连带责任因此产生。

一般来说,某企业需求经营资金,但该企业不具备上市能力,融资的渠道就会相对狭窄,如果该企业想寻求民间资本帮助,那么很可能需要某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担保,而如果该企业在后续经营中倒闭或者出现其他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同时债权人并无过错,合同中也无特殊注明,担保人就应承担相关责任,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往往会使担保人权益遭受损失,而且追责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

法律宣传是提升民众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更多的利用媒体进行义务宣传教育,二是增加法律援助的力度。

媒体方面,包括大部分的电视、广播媒体、纸面媒体、新媒体,均可以作为宣传的媒介,出于商业化的考虑,相关宣传教育内容应安排在下午或者午夜时段,有需要的民众可以自行选择观看。车载媒体可以作为一个可行的宣传媒介,尤其是公共交通方面,公交车、长途汽车甚至火车,都具备很好的宣传条件,民众出行时,时间往往是充裕的,利用這些时间进行法律宣传,既不影响正常生活,也达到了普法的目的。endprint

法律援助方面,目前我国各地的法院等均设有免费的咨询台,民众可以享受免费的法律援助,为求更进一步加强民众对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等方面知识的了解,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更多的宣传内容,变被动为主动,更积极的帮助民众了解法律知识。

(二)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立法工作的加强,是法治社会建设和时代发展的共同需要,主要措施是加強与司法机关和民众的沟通交流。

大部分公诉案件的起诉方是司法机关,其往往更了解案件始末和各类细节,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工作时,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建议,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但一定要注意的是避免司法立法机构权力的重叠和滥用。立法机关人员还可以同普通民众耕读的沟通,了解民众对法律的看法和诉求,将以人为本的精神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立法机关还可以与违法的人员进行交流,帮助其改正的同时,将其经验教训作为立法的参考之一。

(三)进一步确定不同情况的处理标准

目前来看,由于大部分纠纷存在各自的特点和特殊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时,往往要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标准,这使相关工作的难度增加,工作内容也更为繁琐,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对不同情况的处理标准,降低地方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主要途径包括两个,一是提升地方立法的自主权,二是完善目前现有的立法工作。

我国部分地方已有较大的立法自主权,但鉴于目前日益复杂的民事、商业等经济纠纷类型,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地方的立法自主权,同时选择法制水平较高的地区作为示范区,重点进行相关立法工作,将连带责任法律条文充分细化、完善化,为其他地区的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参考。现有立法工作的完善是指相关人员应深人民间,了解当前多发的连带责任类型、情况,尤其是不同处理方式的影响,分析其中的原因,比如哪一桩纠纷的处理让媒体和民众觉得不满,原因是什么,该经验即可以作为参考,反之,哪一桩纠纷的处理让媒体和民众觉得满意,满意的原因在哪,也可以为下一步立法工作提供经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正如从前的纠纷类型被现有纠纷取代,连带责任相关问题在未来会出现何种变化,如何设定合理的处理标准进行应对,这也需要相关人员进行大量的取证分析工作。

四、总结

连带责任问题是民商法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之一,是一种基于债务关系的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机构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接受法律约束的法律条文,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法制社会建设的需要和重要产物。目前来看,连带责任涉及的范围广、对象多变,因此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也存在着一定问题,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立法工作的力度能够有效解决,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法制社会建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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