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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研究

2017-11-28冯浩

商情 2017年38期
关键词:适用条件公平运用

冯浩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确立了这一原则。该原则实质上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其目标在于消除合同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然而,在实践中要准确的运用该原则存在着一些困难。目前,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十分广泛。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很多人尚不能准确的判定何种情形下可用,何种情形下不可用该原则。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情势变更;公平;适用条件;运用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做了这样的阐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这个表述中有一些关键词,如:“客观情况”、“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等。这些关键词是定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从表面上来看,该法条似乎已经把情势变更原则解释得很清楚了。然后,当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真实案件,要具体运用该原则时就会发现其实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释清楚。例如,“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商业风险”的界定等。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解决该原则适用问题的关键,我们应当对其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适用的时间方面,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已经终止,此时情势的变更不会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即使出现了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也不能主张该原则。

其次,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第一,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时间点是订立合同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而在合同成立后预见到了,仍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原则。第二,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一定是“无法预见”的,否则,便不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能够预见,另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不可预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如何证明可预见还是不可预见?我们可以根据订立合同時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客观条件来推定当事人是否可预见。

第三,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属于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二者是不一样的。在这里,我们必须对二者进行准确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并且都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可抗力是不可克服的,而情势变更则是可以克服的,只是会给债权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第二,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异常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社会革命、战争等。而情势变更则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第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债务人的责任可以绝对的免除。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要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的通常处理办法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分担损失或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第四,不可抗力既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当事人就不能主张情势变更。当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相应的责任,达到公正公平的法律效果。

第四,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属于商业风险是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就显得非常重要。二者存在一些区别,第一,情势变更所指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异常变化,属于异常事件。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它所指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在程度上来讲并不是异常变化,不属于异常事件,例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等。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第二,情势变更所指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的。而商业风险,在法律上我们推定当事人是能够预见并已经预见的:第三,情势变更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而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第四,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商业风险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料到风险的发生。而情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具体、准确的分析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以便准确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后,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核心条件。情势变更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当合同成立的客观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显示公平时,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后果轻微,则不能主张。另外,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该原则。

三、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世界各主要国家都确立了该原则。该原则在调整社会经济、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在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中确立了该原则,可谓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们还不太善于适用该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情势变更的判定方面存在着一些难度。当然,我们同时应当慎用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应当对该原则进行全面、准确的掌握,以实现精准适用该原则的目标,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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