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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中产品众筹的会计处理方法

2017-11-28李明杰

会计之友 2017年21期
关键词:销售费用会计处理众筹

李明杰

【摘 要】 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是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的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目前市场成熟的众筹运作模式众多,因我国目前暂无关于产品众筹的会计准则发布,因此实务中关于其会计处理存在着多种方法。文章首先介绍了产品众筹的概念与发展现状,其次以产品预售众筹中众筹所得款与实际发放给投资人产品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额的账务处理为论述对象,通过案例介绍了现存实务中存在的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论述了各自的适用性。通过对案例的账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最终提出了企业产品预售众筹所得众筹款项与发出产品供应价值差额应直接视为产品广告营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较为合适。

【关键词】 众筹; 互联网; 产品预售; 会计处理; 销售费用

【中图分类号】 F2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21-0123-03

众筹作为新的融资模式,与其说其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路径、新渠道,不如说是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的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目前来看,市场成熟的众筹运作模式众多,其中以“产品預售”模式的众筹最为广泛、成熟。从经济实质看,“产品预售”众筹模式实现了“融资+营销”的完美结合,一方面可以为新产品推广营销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又可以实现产品研发生产所需资金的融资、减缓企业流动性压力。在该模式不断发展过程中,其融资的目的往往都可能进一步淡化,营销的重要性却在不断增加。不论其真正的目的如何,业务一旦发生就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而当前国内会计准则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实务中处理方法也不统一,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可比性都有所降低。为此,本文基于国内众筹发展现状及其经济实质,提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借鉴。

一、有关概念介绍

(一)众筹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众筹于2009年出现在互联网当中,其主要是分散于各地的资金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为项目融资者提供资金,取代各种金融机构或融资实体的放贷或投资。互联网众筹的项目范围极其广泛,只要其能够获得网友(资金提供者)的认可,则项目方都可能通过众筹获得项目融资,为很多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众筹于2009年在美国网站Kickstarter慢慢开始兴起,这也是互联网众筹兴起的标志。该平台众筹项目近4 000个,筹集资金近6亿美元。自此互联网众筹从美国走向全世界,尤其近年来在中国呈现出爆发式的增加,目前美国众筹市场依然是全球最大最成熟的市场。

针对中国的众筹,其发展相对比较晚,不过发展仍旧较快。在2011年国内出现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在此之后国内各种互联网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截至2015年国内各种众筹平台多达几十家,比如淘梦网、众筹网等。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3 228个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融资合计2.39亿元;其中,点名时间众筹平台上线项目近2 000个,筹资成功率为46%。

(二)众筹分类

经过近年在全球的迅速增长,众筹市场不断成熟,类型也不断丰富,总结起来当前众筹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基于贷款的众筹模式、基于股权投资的众筹模式、基于捐赠(本质仍旧是项目方融资)的众筹模式、基于销售(主要目的是为了产品销售或推广)的众筹模式。

考虑本文仅针对第四种模式即基于销售的众筹模式(俗称产品预售众筹)进行分析,故其他模式不再详细介绍。企业在产品(服务)研发生产阶段,可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预生产产品(服务)相关信息,然后网络平台各种对此产品(服务)感兴趣的投资者(购买者)可预先支付一定的购买金,项目方通过此途径获得产品(服务)生产研发资金,实现融资目的。

国内产品预售众筹模式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并取得了较大成功,发展良好。2012年9月,万科房地产苏州公司在某众筹平台推出一房产众筹项目,承诺投资者投入1 000元即可获得40%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项目推出后获得了巨大成功,三天项目访问量高达50万次、6万多条回复并有近600人参与投资。通过该众筹项目,万科苏州不仅获得了一定的融资并且实现了良好的品牌推广。在此之后,国内各个创新性的科技公司均通过此类模式不仅实现了融资,更达到了产品销售目的。比如,2013年6月19日乐视通过平台预售X60并众筹,短短1个小时内其1万台该型号电视预售告罄并获得融资,其中预定客户超过1.4万户。在2013年9月,以超过12%的市场关注度荣登中国液晶电视市场关注度榜首,并在之后的销量上取得让同类企业眼红的业绩。

正因为是这种模式在国内受到追捧并获得巨大成功,导致国内目前众筹模式基本都以产品预售众筹为主。产品预售众筹模式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类似于当下主流的团购,不仅其产品(服务)特性吸引投资者(购买者),更多的是投资者希望参与众筹后能够获得超额的折扣[1]。

(三)营销与众筹之间的联系

从众筹的字面意思便可知,其主要的目的是为各种项目实现其融资,在国外这种目的依然是众筹的主要方向。不过,在国内众筹发展的过程中筹资的主要目的不断被淡化,取而代之的则是以营销为主要目的。以筹资为目的的传统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项目获得融资后能够成功的并不多,实现盈利并兑付承诺收益给投资者的就更少。在此趋势之下,导致各个企业转向更希望通过众筹平台在融资的同时实现产品的预售;在这种思路下,各个企业不断发现众筹不仅可以融资更可以实现新产品上市预售及推广。互联网众筹通过平台的广告效应,能完成新品上市、用户参与、市场评估、品牌传播等多种营销功能。

二、产品预售众筹会计处理

产品预售本土化后在国内发展并壮大的产品预售众筹,撇除其融资功能不说,其更具备了很大营销功能。正是因为如此,导致国内目前很多此类项目相关会计处理陷入尴尬境地,也为会计人员带来一定挑战。以产品预售众筹中众筹所得款与实际发放给投资人产品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存在差额为例,实际账务处理中就存在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且均有其适用性。部分实务人员按照销售商品的商业折扣处理,不考虑差额直接按照实际收到的众筹款项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增值税;部分实务人员将差额作为众筹所得款项的融资成本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按照发出商品的市场公允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增值税;还有部分实务人员认为预售产品众筹本质属于销售,故将差额计入企业销售费用,同时按照发出商品的市场公允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增值税。为此,通过案例形式来对三类方法的合理性进行探讨。endprint

案例:2016年10月13日,甲公司为了推广其即将上市的新产品并获得一笔短融资金,甲公司与A众筹平台达成协议,在A平台发布一项关于该新产品(健身器材)的众筹项目,众筹款项合计300万元。该众筹项目参与共分为5档,其中一档参与名额为40名,支持款项为698元;众筹项目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当年11月13日截止。根据规定,该档成功认筹者,在众筹成功后的一个月内将获得市场售价(公允价格)为1 080元的健身器材一台。由于甲公司为知名公司,且这次众筹的这款新的健身器材加入了新的科技元素,在市场比较受欢迎,在11月3日就成功募集资金300万元。

对于甲公司收到某一档40名投资者698元的众筹款而赠送公允价格为1 080元的健身设备之间的差额,在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三种。基于此,本文从产品预售众筹的交易实质及现行会计准则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三种账务处理的合理性。

(一)按照商业折扣处理并不考虑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企业销售商品若涉及商业折扣,可直接以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同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若企业的商业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在众筹模式中,正常情况下只有在达到项目方设定的标准,才能获得相应的优惠。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只有698元的认购者成功达到40名,企业才会众筹成功后赠送1 080元的健身器材。此众筹给予的优惠就类似于销售中的商业折扣,目的均是为了刺激购买者购买更多的商品。该案例中众筹给予的优惠可简单认同为因购买者购买了足够多的健身器材而给予认筹者的价格折扣。为此,若以商业折扣进行分析,则甲公司众筹(仅指40名698元该档,下文同此)所得款项与赠送给客户产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不考虑是合理的。

本案例中,企业共计收入融资款为27 920元(40×698),可做出如下会计处理。第一步,在收到众筹款27 920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众筹款”。第二步,众筹成功后发出商品时,按照27 920元作为含税销售收入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众筹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健身器材”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健身器材”,贷记“库存商品”[2]。

(二)将差额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

虽然产品预售众筹的模式与当前的各种“预购”“团购”模式外在表现形式有所相似,但是众筹毕竟有融资目的在里面。企业通过产品预售众筹活动获得产品研发或生产所需资金,然后再去研发产品,此时企业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只有待产品产出后企业再将产品发给认筹者。“预购”或“团购”与产品预售众筹不同的是,企业在获得一定数量团购订单后给予其一定折扣,此时企业的产品已经生产待售,并待购买者付款后立即发出商品。对比来看,企业产品预售众筹相关业务不应按照商业折扣处理,需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考虑预售产品众筹毕竟有融资的性质,此角度考虑可将众筹所得款项与产品公允价格差额确认为企业相应的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本案例中,企业共计收入融资款为27 920元(40×698),可做出如下会计处理。第一步,在收到众筹款27 920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众筹款”。第二步,众筹成功后发出商品时,按照43 200元(40×1 080)作为含税销售收入处理,差额15 280元(43 200-27 920)作为财务费用,借记“其他应付款——众筹款”和“财务费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健身器材”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健身器材”,贷记“库存商品”。

(三)将差额记入企业的销售费用

产品预售众筹在国内不仅是一种融资,从交易实质上更可以理解为一种企业的营销创新,被国内众多企业当作营销附加融资的手段。产品预售众筹,仔细分析可发现,企业众筹获得的资金与认购者获得的产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从金额上可以发现其远远高于众筹资金的真实融资成本。再度考虑企业此番众筹可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因此,与其说差额是融资成本,不如说是企业为产品营销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企业通过在众筹平台发布产品众筹项目,不仅可以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市场评估,还能展示企业形象同时推广产品。如同企业在新品发布前,通过投放广告促使消费者了解产品,只不过换了个平台同时还能提前获取资金。此角度考虑可将众筹所得款项与产品公允价格差额确认为企业相应的营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本案例中,企业共计收入融资款为27 920元(40×698),可做出如下会计处理。第一步,在收到众筹款27 920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众筹款”。第二步,众筹成功后发出商品时,按照43 200元(40×1 080)作为含税销售收入处理,差额15 280元(43 200-27 920)作为销售费用,借记“其他应付款——众筹款”和“销售费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健身器材”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健身器材”,贷记“库存商品”。

三、结论及建议

众筹发展模式的多样性,给我国的会计准则带来了新的挑战。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理念,一种模式的创新必然带来会计核算的适应与调整,任何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的理念,要根据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确认、计量及风险防范,同时在报表中进行列示,从而实现为更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只有以此为原则,我国的会计核算才能正确地反映相关经济业务的经济行为,让会计核算成为我国业务创新与发展的助力器。

面对本文中探讨的产品预售众筹中众筹所得款与实际发放给投资人产品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介绍了现存实务中存在的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差额不予考虑,不计入会计科目;第二种,差额计入相关的“财务费用”科目;第三種,差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面对这三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本文认为应该按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的选择。目前,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捐赠的众筹、奖励的众筹、股权的众筹和债权众筹,这四类众筹模式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为了融资,其主要目的都是落在“筹”字上面,即真正的筹资才是众筹的交易本质,而营销可能仅仅是附带品。不过,预售商品众筹模式在国内不断创新后,其融资功能大幅被弱化,取而代之的则是营销目的。国内众筹起步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措施不健全,导致大多数企业在理解的时候出现偏差,逐渐演变成了营销而非融资,大多企业利用众筹的概念来进行炒作推广产品。因此,在此背景下,企业以预售为目的的产品预售众筹所得众筹款项与发出产品供应价值差额作为其广告营销费用更为合适,不宜作为商业折扣和融资费用。会计处理角度,直接视为产品广告营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即上文介绍的第三种处理模式,这是因为其不仅更接近经济的实质,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参考文献】

[1] 吴冬才.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7):25-26.

[2] 王光祈,汪莹.众筹融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新金融,2014(6):36-3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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