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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17-11-28韩丽秋

卷宗 2017年32期
关键词:个人档案保护

韩丽秋

摘 要:为了保证档案信息在利用阶段中的安全性可以得到良好的保障,需要档案利用方面的工作人员掌握影响个人信息安全性的因素,并結合档案利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本文就档案信息在其利用阶段中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档案;信息;个人;保护

档案信息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发展之中档案方面的信息不仅记录了社会的发展变迁、重大历史事件、关键会议记录,同时档案之中也会记录下人们个人信息。在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的现阶段,将档案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就能在居民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办理各项公共事物,但在利用档案信息的阶段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因素,有时也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进而也就可能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

1 档案利用阶段中影响个人信息安全性的因素

1.1 公民对于档案方面隐私保护了解较少

在目前对于档案的管理上,公民自身对于档案的管理了解程度以及掌控程度有限,公民对于其自身的档案信息不能进行有效的查阅,这样也就使得公民对其自身档案信息的管理效果有待提升,经常是在档案信息发生泄露等方面问题的时候居民才会发现问题。并且一旦在档案信息利用阶段出现信息被篡改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公民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某地区男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档案信息之中被写入了一条:“其经常失眠、头痛,有时会出现精神反常的情况。”,这一条信息的出现使得该男子在工作发展中屡屡碰壁,对其人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如果该男子能在早期发现档案中的这条信息,那么也就能防止档案利用中出现这种档案信息被篡改的事情,从而保证其生活、工作的顺利发展。

1.2 档案利用之中的不科学情况

档案的利用是时代的发展的需要,并且通过将档案利用措施和电子科技相互融合也能切实的为居民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但是在实际的档案利用进程之中档案的利用工作往往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甚至会在档案利用阶段中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不仅影响到档案利用工程的发展,同时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比如在实际的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阶段之中,一些部门或者是单位直接将包含有公民信息的档案在某一平台上或者以某一方式公之于众,这种情况出现本身就是对公民信息的安全的一种潜在隐患。

1.3 互联网发展对档案利用方面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

网络方面的发展为档案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以及基于,但这同时也使得个人档案信息在安全方面受到了一定影响,尤其是网络媒介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个人档案信息的泄露或者其他事件,那么就有可能会在相对较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在某地区进行档案信息利用的时候,将一部档案信息上传到了网络之上,使得任何人登录到网站之后就能对相应的档案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进行查询,这也就影响了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另外,目前大多数单位、部门在进行档案信息利用阶段中已经认识到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使用相应的保护手段进行保护,但目前网络之中的病毒以及黑客攻击的技术含量较高,进而也就会造成这些信息发生丢失。

2 档案利用中个人隐私保护的建构措施

2.1 严格规范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收集和管理

强调收集个人档案资料主体的合法性搜集个人档案资料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公益或行政管理需要由法律授权的档案部门、人事部门等所进行的信息搜集;二是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档案采集主体,如健康服务机构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其建立的个人健康档案等。

个人档案资料收集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要以合法方式获取,不存在欺诈、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其次,收集者要保证所收集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将虚假、错误资料作为个人档案信息,更不能歪曲事实随意伪造、篡改。最后收集者负有告知义务,在搜集时应如实告知被收集者相关事实及其权利义务。

管理个人档案隐私的机构只能将资料用于法定的或当事人同意的范围,严禁将个人档案信息用于非法或商业性使用。原则上个人档案资料在收集后不得转让,除非重新取得被征集人的同意,在法律允许非经本人同意也可转让之情形中也应通知本人。

2.2 确立个人档案信息自决权

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为对个人档案隐私进行充分保护,应确立个人对涉及其本人的档案信息拥有自决权,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采集、编辑、利用个人档案时必须让当事人知情并得到其同意,当然基于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形的除外,如对罪犯档案信息的采集、利用。二是对涉及个人的不实资料进行修改的权利。由于个人档案信息是提供给特定机构的,这些机构对个人档案信息的使用直接关系个人利益,必须保证其真实性,所以在档案信息收集及之后,个人有跟踪查证并根据真实情况进行修改的权利。当事人应被及时、适当告知涉及其本人的档案信息,个人作为档案主体有权对错误信息提出质疑、修正和删除。

2.3 加强网络领域个人档案隐私保护

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以扼制网络领域侵害个人档案隐私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只要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其在某网页上有侵犯个人档案隐私的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无证据表明这一信息未侵权,就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人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控告方也发出通知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担保其行为不会侵犯档案隐私,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种行为是否侵权难以做出判断,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必删除这些信息,其法律后果由发布信息者承担。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档案隐私的活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行规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个主动消除影响的机会,如果权利人提出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消除影响,才会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说这些档案隐私在网上传播了就立即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责任和要求,会阻碍技术发展,妨碍信息的传播,尤其对网络经营者施加过重责任将导致其难以正常经营,所以要协调对档案隐私的保护和信息流通、技术创新的关系。

3 结束语

档案信息的利用已成为了时代发展的主要趋势,并在档案开放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网络发展的时代日益突出,解决该矛盾需要法律保障、保护措施制度建设和保护手段技术要求多个方面的综合解决方案有效实施,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档案信息化和档案利用[J].上海档案.2009(12)

[2]黄臻睿.公安档案利用需求特点研究[J].上海档案.2015(05)

[3]张建文.公共档案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J].北京档案,2008(7):30-32.

[4]中国档案资讯网.杨冬权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4-12-29)[2015-05-0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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