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就可以不辞而别吗
2017-11-28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7年19期
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就可以不辞而别吗
小保:
虞某入职某营销公司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为虞某缴纳社保,虞某在上班一年之后不辞而别。公司在多种方式无法联系到虞某的情况下,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虞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半个月后,虞某突然出现,以公司未为其缴社保为由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请问:营销公司应当向虞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戚义元
戚义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即使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程序合法,否则难以主张相关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此可见,劳动者虽然辞职时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也应当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损失。
本案中,虞某直接以不辞而别的方式表明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愿望,并没有向公司表明自己是因为社保权益被侵犯而主张解约,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违法解约,也就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相反,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还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小保
图/俞菲